哪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七是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特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1)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4)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5)自2011年7月1日起,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对已经相关部门确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其他没有确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经过确定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全部按照医保规定支付。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引起伤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二)交通、医疗事故; (三)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四)整形、整容; (五)异地、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六)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