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基金 资金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账户)

jijinwang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是否会放松?
今日国家发声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币种创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该政策是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实体经济。
昨天我分析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对绝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不是利好,因为随着北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企业上市门槛低,从成立到上市周期短,更多资金会关注二级市场,有利于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但私募股权基金募资会更难,而且估值会更高,**倍数减少。
这些还是其次,现在私募股权基金因为监管越来越严,每年备案成本不堪重负。这次国家政策出台,期待私募股权基金注册,备案及维持成本能降低。换句话说,在备案制,要求向合资格投资人募集及不得公开募集外,放松或取消其他监管要求,让备案回归本来意义。这样,私募股权基金才能发展,才能真正称之为国家政策鼓励。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备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需要的资料

一、执照副本,税务副本,代码副本彩色扫描件。

二、法人,股东及高管的身份证,学历证扫描件。

三、上述人员的电子版彩色证件照。

四、上述人员的简历(原工作单位及职责,证明人及电话) 。

五、章程PDF格式(最后一页盖公章) 。

六、座机电话,传真。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特点

(一)实行事后登记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一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管理人、基金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若发现基金管理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举报投诉。协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及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将采取自律处分措施,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证监会处理;三是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建立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体系。

(二)全口径登记备案,实行电子化报送。《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备案手续。为简化流程、提高登记备案效率,协会开发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报送并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从业人员信息。

(三)鼓励私募基金进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协会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中将要求提供基金托管信息,并将在私募基金公示中列明私募基金是否托管,以便投资者识别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注意事项

1. 公司名称,范围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根据公告要求,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实缴资本的要求

公司法已经取消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基金业协会的公告,作为一个自治协会的非规范性文件,更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协会一直没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的规定。但作为必要且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根据备案的实践,一般能覆盖公司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的资本即可。公司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机构员工人数不能过少,一般8-10人。

4.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5.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6.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7.高管任职证明应上传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

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9.从业人员年龄太小一般不可,协会会认为其缺乏相关经验。

10.制度和章程是必备的。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流程和需要的材料。我们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备案,这样我们才能进行合理的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核心观点:私募基金现在证券业协会管控的也非常的严格,现在私募基金对于整体的通过和审批节奏有所放缓。我们一定要按照最新的流程来:

(一)实际控制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以吗?

反馈意见示例:“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担任高管,请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若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请说明原因及实控当前工作情况,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说明。”

解析:基金业协会对于实际控制人只控股但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如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十分关注,且在该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公司监事以证明其确实能够实际参与公司投资决策并上传实际控制人签字的控制图文件后,再次反馈要求说明其设立私募机构的原因及考虑、如何保持控股稳定性以及任用公司高管的标准等,并要求实际控制人现任职单位就其在外设立私募机构的事宜出具无异议函。

由此可以看出,基金业协会的潜台词十分明确:实际控制人不仅要有足够的出资能力,还要实际参与公司的运营,并保持其持股的稳定。

(二)员工随便凑一凑?有基金从业资格就行?

反馈意见示例:“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解析:十分注重核查拟备案机构高管及员工的资历及胜任能力。且根据近半年收到的反馈意见来看,基金业协会对于拟备案机构高管及投资人员的专业能力核查呈现日渐趋严的趋势,仅由拟备案机构出具说明文件即可获得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情况已不复存在,甚至出现反复要求提供拟备案机构高管及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的情况。

1、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人员需要提供“干货”,要能提供过往从事相关业务及取得业绩的证明材料;

2、对合规风控负责人的要求空前严格,不允许兼职,且要有足够的风控经验与风控能力。实践中,如何寻找到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成为很多拟备案机构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股东出资能力银行存款回单就够了?

解析:公司股东提供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已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必备材料,且根据近期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来看,基金业协会对于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

由此可以看出,基金业协会在严防通过股权代持方式或者过桥基金出资设立私募机构。

(二)公司可以负债吗?

反馈意见示例:第一次,“根据审计报告,贵机构存在大额未偿清负债,请合理解释负债原因及当前偿还情况(可附最新季度审计报告)。未偿清负债需要律所论证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如何保证机构未来正常运营。”第二次,“请申请机构提供其2018年财务报告,且请律所核实其相关收入、负债情况等。”第三次,“贵司尚有XX万的债务未清偿完毕”。

三、物:办公地址用朋友的可以吗?

反馈意见示例:“申请机构所在写字楼图片/机构前台图片应真实、准确,如有造假将不予办理贵机构登记。前台照片应体现贵机构与固定、专业、独立的办公场所的必然联系(建议多角度拍摄)。”

基金业协会对拟备案机构办公空间的严格审查,背后体现的是要求拟备案机构独立稳定经营,不能“凑合”,更不能“寄人篱下”,甚至与其他公司出现员工混用情况的态度。

(一)展业计划随便写,收益可达20%?

此外,基金业协会对企业展业计划及业务方向的核查已不局限于展业计划文件,根据企业的财务数据,基金业协会还提出了要求拟备案机构解释其过往业务是否符合公司展业计划的反馈意见,基金业协会对企业业务发展方向的关注可见一斑。在申请备案的过程中,建议拟备案机构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不符合公司未来业务方向的业务活动,以免给自身申请备案事宜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二)公司业务情况

反馈意见示例:“贵机构成立时间较早,请详尽说明公司成立以来业务开展情况,并核查该业务是否符合私募机构专业化经营的要求。”

六、总结:私募基金现在证券业协会管控的也非常的严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需要的资料

一、执照副本,税务副本,代码副本彩色扫描件。

二、法人,股东及高管的身份证,学历证扫描件。

三、上述人员的电子版彩色证件照。

四、上述人员的简历(原工作单位及职责,证明人及电话) 。

五、章程PDF格式(最后一页盖公章) 。

六、座机电话,传真。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主要特点

(一)实行事后登记备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一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记备案信息不进行实质性事前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管理人、基金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若发现基金管理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举报投诉。协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及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将采取自律处分措施,对于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移交证监会处理;三是建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跟踪记录其诚信信息,建立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体系。

(二)全口径登记备案,实行电子化报送。《办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备案手续。为简化流程、提高登记备案效率,协会开发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报送并更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从业人员信息。

(三)鼓励私募基金进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协会在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中将要求提供基金托管信息,并将在私募基金公示中列明私募基金是否托管,以便投资者识别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注意事项

1. 公司名称,范围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根据公告要求,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实缴资本的要求

公司法已经取消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基金业协会的公告,作为一个自治协会的非规范性文件,更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协会一直没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的规定。但作为必要且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根据备案的实践,一般能覆盖公司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的资本即可。公司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机构员工人数不能过少,一般8-10人。

4.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5.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6.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7.高管任职证明应上传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

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9.从业人员年龄太小一般不可,协会会认为其缺乏相关经验。

10.制度和章程是必备的。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流程和需要的材料。我们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备案,这样我们才能进行合理的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希望关注谢谢!!!

2、中央要求金融投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行业如何行动?

非常感谢悟空邀请回答问题:

股权投资,特别是创业投资对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和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2019年末以来,监管机构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等多项细则和指引,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力度不断加码,对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后疫情时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在合规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2020年12月26日,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州校友会金融合规中心、大成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逻辑和合规管理”研讨会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这次会议线上线下同步直播,仅线上就有超过5000人参与。会议由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顾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州校友会金融合规中心负责人娄秋琴主持,大成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韦烨致辞。

会上,星通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邓厚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同济大学博士生导师倪受彬教授、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赵赤教授等业界大佬分别从不同角度,就相关问题从投资到法律等不同视角分享他们独到的见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股权投资校友会联席理事长、百亿私募掌舵人邓厚兵董事长首先从行业视角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烁见。他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目前仍处于“混沌”状态,需要时间逐渐走向清晰。对私募股权这个行业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但同时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星通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邓厚兵

他先从时代大背景方面,阐述了宏观层面对私募股权产生的影响。国际方面,一是中美之间进入全面对抗时代,这将对所有领域都产生非常重大影响。未来中美之间到底走向如何?我们如何去应对?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二是中国经济实力虽然已经快速成长,从逻辑上来讲,朋友应该是越来越多,但实际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三是当前疫情带来的影响。虽然相关疫苗已开始投入使用,但有效期有多长、疫苗对变异病毒是否有效依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我不是专家,不敢妄下结论。我只是想说一点,疫情对我们的工作影响非常大”。由于大背景的不确定,所以我们应对的政策也是不确定的,非常考验我们领导人智慧。“有时只能走一步看一步”。此外,产业周期(产业兴盛时期)越来越短,这对私募股权投资来说,将面临很多不确定性以及巨大考验。“以前一个产业可以存活10年、20年甚至经久不衰,但是现在很多细分行业缩短为5年、10年,甚至更短的一些行业已经到了2、3年”。

从微观层面看,股权投资行业到了最艰难的时刻,必须进行自我更新。私募股权投资分为四个阶段:募、投、管、退。由于疫情影响,行业内出现“冰火两重天”的分化现象,很多私募现在募资困难,投资困难,好项目得抢,没有上市的项目退出也很困难。

美国市场比我们大很多,也比我国走得早,但现在真正活跃的机构只有1000多家,以一定规模运行的机构大约2000-3000家,但是我国有1万多家,机构数量还是太多,整个大浪淘沙没有淘完。

因此,不管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看,现在整个股权投资行业都不是最好的时候。当然,好的方面也有。

一是IPO注册制推行,为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提供了好的退出方式。“注册制的推行让IPO更加容易,让投资退出变得更加容易”。二是各个产业经过几年换代升级,很多落后产能和技术已经逐步得到除清,相对比较明朗。三是政策制定方面,现在非常强调自主、安全、可控,只要按照国家大政策指引去做,投资跑偏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小。四是经过20多年发展,行业投资人、企业家、管理人逐渐成熟。五是国家开始重视直接投资。从2016年开始,从国务院到很多专业部委办,都明确提出要加大直接投资的比重,并且开始逐渐落实。六是中国中产阶级迅速扩大,这为股权投资募集资金奠定了基础。“中央提倡房住不炒,为整个股权投资行业提供了资金保障。”

目前股权投资前景虽然不悲观,但是也绝对不是说人人都可以乐观。对此,邓厚兵董事长在股权投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首先要放平心态,不能有暴利想法。第二坚持长期主义,不要急功近利,急功近利往往事与愿违;第三不要唯IPO是图;第四要构建自己的能力圈;第五要做自己擅长的事情;第六不盲目追风。他说,“不要去追风,而应该在风口之前进去,要自己去发现风,制造风,而不能去追风”。

随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律师进行主题分享,作为深耕法律圈但跨界金融圈的大咖,她从法律和金融两个视角谈到了其独到的见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娄秋琴博士

她提出,一方面,法律圈应当要了解私募股权投资这个行业,才能更好地为这个行业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金融圈也应当了解法律的变更,掌握法律常识,才能做好合规管理,让行业良性发展。

在法律圈,一提到私募,通常就会与P2P和非法集资联系到一起。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在金融圈是一个比较小众的行业,很多人并不了解它的投资逻辑。目前司法实践中爆雷的一些机构,只是披着私募的外衣吸收资金,但从事的并非股权投资的项目,很多都是借贷项目,或者是明股实债,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目前中美之争是科技之争,也是创新之争,创业之争,2015年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要解决创业企业的融资问题,需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行业,这是目前私募股权投资中的重要方向,受到国家高度重视。作为律师行业,要想更好地为这个行业提供服务,应当多关注这个行业,了解这个行业。私募股权投资涉及募投管退这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一定的法律风险,不能只是关注募资一个环节,其在募资环节,不能只是关注直接募资,还要注意委托募资和员工跟投等环节的合规管理,避免受托方不合规募资引发的风险,避免利用员工跟投机制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不合规募资。

在金融圈,对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人而言,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政策。目前国家推行注册制,使得退出渠道更为畅通,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国家修改了证券法和刑法,大幅度提高了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力度,因此,其自身不但要做好信息披露,而且对被投企业做好尽调和风控,如果被投企业因为不合规经营导致产生合规风险引发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可能使得投资归于失败。都说投资就是投人,投对了人,可以使投资产生高额回报,但如果投错了人,不但不能产生高额回报,还可能血本无归,甚至波及相关的法律风险。对于被投企业而言,有的发展的好,有的发展的不好,创业者的心态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投资机构在管理过程中也要动态地评估,将风险控制在最低。

此外,娄秋琴律师还提出,目前国家立法虽然做了修订,提高了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但执法和司法还要同时跟进,做到执法要严,违法必究,使得企业不敢财务造假,不敢违法违规,促使企业做好合规管理,避免选择性执法和司法不公让有关人员产生侥幸心理。另外,国家要发展创业投资,还应当鼓励和引导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如东方富海董事长陈玮所言,要用长钱替换短钱,扩大保险资金、社保基金进入创业投资的比例,鼓励国有资本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入创业投资,鼓励各地引导基金向市场化母基金进行转化。



不管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是受托管理别人的资金,谈合规,管理人的义务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同济大学博士生导师倪受彬教授,也系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他以信托法为切入点,重点讲述了受托人勤勉尽责的认定原则。他认为,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了解谨慎尽责义务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区别于一般的合同义务,只有了解了义务的认定原则,才能更好地合规地管理基金。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不是简单地靠个人道德,而是要靠法律义务,也有别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

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倪受彬

对于勤勉尽责的认定原则,美国市场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标准,谨慎投资义务属于默示条款,并引入资产组合投资理论来指导受托人投资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要求受托人对可能招致信托财产价值变化的信息尽严格审查义务。在我国,信托法要求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资管新规》也有清晰的要求,并要求金融机构要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还对流动性及担保设置有一定的要求。

最后,倪教授还特别提醒管理人要注意举证责任的问题,虽然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履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如果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九民纪要》规定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如果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则会予以支持。倪教授指出,《九民纪要》虽然不是法律,但影响非常大,目前各个法院都以它作为裁判标准,管理人要做好这方面的合规管理。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赵赤

由于合规是个舶来品,所以合规还要有全球化视野,需要借鉴海外经验。在会上,常州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赵赤教授梳理了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合规以及金融刑事合规的最新发展情况,具体表现为:首先,国际社会的金融监管体系日益完备,合规指引日益丰富,从而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着更为全面而操作性的遵循。其次,国际社会的金融监管制度当中已经日益切入了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一方面合规计划日益成为金融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另一方面合规制度日益聚焦于打击财务报告欺诈及保护“吹哨人”。再次,金融企业的合规计划贵在细致,重在评估落实和切实有效,实际上一些代表性国家的金融企业的合规计划已经相当细致。例如,美国的投资公司摩根•史丹利(Morgan Stanley)的合规计划就相当细致,如该公司2002年至2007年共组织了至少54场培训,培训的合规内容涉及公司行为规范、礼品接送、招待、全球反贿赂政策的提示等。此外,该公司的合规热线电话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免费在线,电话配有专人接听处理。最后,金融刑事合规已经成为当代各国金融立法的又一重要内容。当代世界,规定刑事合规法律制度的不仅指发达国家,还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例如,南非《2008年公司法》规定,当公司中相关人员违法公司法或者共同参与违法公司法的行为或者从违法公司法的行为中获利时,公司、知识产权委员会及公司托管合议庭有权向相关责任人签发“合规通知”(compliance notice)。

赵赤教授提出,我国应当借鉴以上国际社会金融监管及合规法规的最新发展及相关经验,做好金融监管及合规建设,具体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优先于金融行业及企业推进实施已经颁布的《企业合规国家标准》及《国有企业合规指引》,切实加大金融行业企业落实国家合规指引的工作力度及实际成效。二是金融行业企业落实国家合规指引当中应当以打击财务信息欺诈和保护“吹哨人”为重点内容。尤其是考虑到我国现行金融合规管理制度中欠缺“吹哨人”保护的细致性、操作性、有效的制度规定,因而强化金融风控及金融合规中的“吹哨人”保护已经成为重点课题。三是从法律制度的系统设计与未来发展看,我国应当努力探索并规定金融合规意蕴的立法司法,如将合规通知或合规指令切入金融监管及金融司法当中,同时我国刑法也应当考虑在金融领域明确规定监管不合规或报告不合规型的刑法罪名。当然,这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相关共识亟待凝练。

从左到右依次为:许征宇、陈文娟、张龙翔、周可人

在互动交流环节,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代表进行了发言。财经头条创始人许征宇提出了三个发人深省的问题。一是合规很重要,但是合规与创新的冲突怎么解决?二是合规与历史的冲突怎么解决?三是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合规工作是否有所不同?华创证券世博馆路营业部的负责人陈文娟,则站在证券实操的视角,以适当性管理为切入口,指出在强监管下,证券行业的风险越来越高,需要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和合规意识,唯有合规经营,才能走得更稳,更长久。陆家嘴信托信托业务一部总经理助理张龙翔则从信托行业入手,以标与非标,投资与融资两组关键词进行了分享,指出目前的监管是要遏制信托前期的快速扩张,引导信托公司回归它的本源,弱化它的融资属性,从而进提升投资属性和服务属性,所以信托行业要关注监管方向,做好转型,做好合规管理。东方富海合伙人周可人介绍了其所在的东方富海的投资逻辑,并根据其超过20年投资的经历提出,每个企业的投资逻辑都是不一样的,要结合自身的优势和资源,找到适合自己的投资逻辑,有些投资逻辑也是无法全部事先预设的,要通过后面的投资结果来进行验证,但合规管理是企业生死存亡的红线,每个企业都应当做好。

从左到右依次为:何慕、李红新、朱海斌、娄秋琴

大成杭州办公室刑事部主任何慕律师指出企业刑事合规之路还需要一个过程,很多问题还不确定,值得期待,也值得继续探讨,作为企业而言,要针对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做好积极应对。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委会主任李红新律师欢迎大家能到郑州继续举办相关活动,他提出任何企业的发展,都是风险与机遇并存,尤其刑事风险,影响着企业的生死存亡,需要律师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来帮助企业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朱海斌律师分享了上海发生的案例,提出企业未雨绸缪的少,亡羊补牢的多,不同领域的刑事风险都不一样,要做好刑事合规,必须理论结合实践,不能纸上谈兵,对政策的把握要有敏感性,根据实务经验进行动态把握。

最后,娄秋琴对会议进行了总结,感谢了各主办方和承办方以及现场和线上参会人员,指出股权投资合规发展将促进科技创新以及资本市场形成良性循环,不管对企业、社会还是国家都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期待更多的优质创业企业能获得股权投资的支持,使得资金与技术相结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中国技术在世界舞台上的话语权。也希望法律圈能关注这个行业,以专业能力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共同助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