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否合法(私募基金炒股合法吗)

jijinwang
【应给私募基金明确合法地位】
目前私募基金总规模接近16万亿元,存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万家,管理基金数量9.47万只,对金融创新、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却至今未得到明确承认,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出问题,私募领域管理乏力、监管漏洞百出;发生暴雷,连投资人都被认为是非法集资的“集资参与人”。主管部门甚至连司法机关对依法依规投资的私募财产都不予厘清处置,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私募投资人的民生问题。此事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两会应当作为重要议题之一。

1、如何验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性及私募基金的真实性?

可以看下营业执照,可以去实际的办公地点考察,可以去基金管理人网站查有没有产品备案,看募集资金方式是不是符合规定,有没有提供正规的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做得靠不靠谱,已经不能够仅仅通过在基金业协会的官网查阅是否有过备案了。

你要知道,再过去这一两年私募基金的爆雷中,绝大多数的程序都是没有问题,有备案,有托管,按照正常程序发售产品。这只是一个正常私募公司最普遍应该做到的流程。但是在过去管理人跑路失联,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这两年私募机构蓬勃发展,截止目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约两万多家,备案产品约八万只,规模达到了13万亿,非常庞大。迅速崛起的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非常多。

私募行业中行业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而从业人员专业很多能力欠缺、自律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由于金融行业是跟金钱打交道最近的行业,又赶上了这波上涨热潮,难免充斥着各种浑水摸鱼。

但是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措施对于不合规不合法的机构逐步筛选、清退。仅2018年度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高达772家,截止到2019年10月,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超过14469家。

我们做为投资者,在挑选合格的公司和产品的时候,可以跟上国家重点监管的条例看待一个公司优劣。这样的考察即使项目最终运作不好延期,也应该不会出现跑路,非吸等违法事件,还是可以解决的。


第一、关于公司资质

私募管理人和所发型的产品都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备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大家在选择一个产品的时候,可以先去官网查看这家公司的备案时间,备案过的产品有没有出现过违约问题,高管资质的情况。伴随这些信息,我们可以用企查查无查下这家公司的业务,股东结构,背景,有没有纠纷等等,来帮助判断这家公司优劣。


第二,关于资金募集

  • 私募基金的募集必须合规募集,不可以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未按规定履行投资适当性管理义务,不当宣传推介等。

  • 如果出现向不合格的投资进行宣传,夸大销售,不真实销售,公开宣传等等,对于项目情况进行编造,不穿透,资产不清晰,引诱客户包括承诺本金安全等问题,都是不合规的销售方式。

  • 我们作为投资者也要明白,私募基金是不可能保本保收益,只能说在产品的风控上尽量做到更完善一些。如果承受不住风险,就不要参与私募投资,风险要自担。


第三、关于项目运作

  • 投资过程中的运作不规范、超范围经营,资金池,项目混乱经营,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保本保收益,管理人、托管人履责不力等等,都将成为我们要考察的点。

  • 对于项目本身要想查证真伪,我们要结合能够拿到手的材料,尤其是交易结构和相关关联方,进行各种信息线下确认。考察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可以通过熟人介绍,结合相关政府官网,项目公司实地考察,寻求专业人士帮忙辨别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 另外,关于管理人内部管理方面,有条件的也尽量去查询,常去管理人公司摆放观察。从业人员的资质问题也是我们可以考察的点,可以要求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关于信息披露

我会在购买产品的时候,要求查看之前项目的披露情况,同时要求自己的项目进行定时披露。

过去很多管理人在这点上做的不够到位,表现为不重视私募基金合规管理、不违法即是合规,或者合规会增加负担,不利于业务开展等等,正是存在这种误解,导致最后项目违约了,客户还不知道项目到底钱用在哪里了,到底是哪个方面出现的问题。最为可恨的是很多客户根本不知道钱是不是投到项目里了。


我是一个在私募行业工作了5年的从业人员,这之中见证了很多机构的崛起和衰落。也见证了很多不堪入目的蛮横行为。但是大浪淘沙,这个行业终将在国家监管和社会发展中逐步走向更加完善。

有其他问题,欢迎关注我,大家一起讨论~

验证私募基金是否合法,那要看它有没有私募基金牌照,属于什么类型的私募牌照,因为私募牌照有分股权和股票期货,所以什么类的,募集的资金就只能用来做什么。

以前牌照是一张纸证书一样,现在直接电子档案,查档案就可以,去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官网,去这个官网上查有没有这家公司,目前是营业的还是正常的,如果基金业协会官网上能查到牌照号,公司电话地址等都有,那说明这个私募公司是经过批准的,经过合法批准的发行基金都会有专用账户,资金必须有专用账户监管,不允许其他账户收款。

而且发行基金都需要备案操作计划,比如止损风险管理等计划,如果业绩不好止损线达到多少会止损。最后能不能**就要看这个私募的管理能力了,并不是说合法的都能**,合法唯一的就是资金安全没有问题。不会跑路,其他能不能**还要看一个基金管理水平怎么样。必定投资没有百分之百的事,唯一稳妥的就是你要看他们过去的业绩,如果大多数业绩都挺好,那有一些多年的验证都很稳定,那就说明他们成功的概率要大些。

2、对于私募平台而言,自融是否必然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为什么?

首先明确回答,不必然构成。

所谓自融,一般是指集资或理财平台将承诺用于第三方项目的资金,实际用于自身平台的运营或者用于自身关联企业的运营,或者非法占有、挥霍等等。

本质而言,自融更多是指资金流向问题。

所以问题变成了,资金流向问题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到底起什么作用??

P2P要严防自融,否则就可能是非法集资,私募却不一定

对于承担信息中介功能的P2P而言,严格禁止其自融可谓是监管的基本红线,因为一旦发生自融,就突破了其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

但是对于私募而言,由于私募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双方意思自治是这种法律关系中最基础的法律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后,对于其用途,应该依据《基金合同》《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资金可以投资于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总体的原则是,依照约定使用,对于资金的流向和用途,要有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如果违反约定用于其他领域,或者用于私募管理人自身平台或者关联平台,本质上私募基金的自融与违约挪用私募基金是同一种性质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义务使用资金和违规信息真实披露。

非法集资犯罪是集资类犯罪的统称,其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其要求集资人不具有合法资质,以公开宣传的方式,面向不特定对象,承诺保本付息吸收存款。而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手段吸纳资金的行为,因此,集资诈骗罪的处罚相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则是十年。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资金的流向问题并不会影响行为的定性,集资人将钱用于生产经营,或是用于赌博,放贷,炒股等等,都不是影响定性的关键问题。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关注的重点是资金募集的过程是否合法,关键问题是是否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且承诺保本,资金的用途则是不影响定性的量刑情节。

当然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资金用途的确很重要,其实作为判定集资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的重要考察标准,但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要求有基础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不构成,就难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因此,对于私募基金爆雷案,调查的重点,就是私募平台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和是否有公开宣传集资行为,是否承诺保本付息,这三点,才是定性为非法集资的命门。

3、私募基金会不会涉嫌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知识临时占有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这个标题非常好👍值得全民讨论。在西方金融业专业字典里没有“私募基金”这样的名词,为什么?因为西方没有公有制。

基金起源于英国,1840年工业革命极大推动了英国生产力全方位的发展,国民收入大幅增加,社会财富迅速增长,人们希望能投资海外,却苦于资金量小和缺乏国际投资经验,因此萌发集合众多投资人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

证券投资基金由此诞生。历史上第一只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是1868年在英国成立的,当时该基金主要是以英国海外殖民地的公债投资为主,它的创立标志着基金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早期基金多为契约型的,1879年,英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公布,投资基金脱离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形式,现在英国以公司型基金为主。我们再来看看现代世界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基金模式:有开放式,有封闭式,有组合式等等等等。

我国对基金公司成立和管理办法趋于我国市场经济特点和投资融资需求,对推动经济和社会资本事实上优点与积极因素,批准成立“私幕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或管理公司”,同时在政策监管方面,公布了许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具体监管措施。

2018年包括之前的P2P暴雷事件应该不属于正规基金公司所作所为,而是我们许多普通人群没有把小额信贷贷款公司申请条件手续和基金公司所需要的手续区别认识,没有大范围的与群众作普及知识教育和认识是导致事情发生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一定的问题……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许多普通人对金融基金知识的缺乏而预谋实施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获得国家银监委批准和授予管理投资融资的私募机构多达4500家,中国如此庞大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融资融券和投资发展一定是推动社会发展生产力的主要推手,没有融资和投资的社会一定是一个僵化的社会,为什么中国上海要成为世界金融中心的意义,就是为了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有更加好的发展。

只要我们专业金融政策法规和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信我们中国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会办得越来越好,最后一定会昂首挺胸大步的走向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