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马乐如何事发的(博时基金马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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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大佬郭广昌“失联”的消息在网上发酵了一宿,今早,与其关联的十几只股票相继停牌,郭广昌只是被请走喝喝茶?还是和前不久的徐翔一样归了“司法”?——金融圈内各种猜测甚嚣尘上。

官方的消息还在沉默的时候,最高法做出另一个在今后可能会影响证券市场操作规范的再审判决:被称为国内股市最大的“老鼠仓”案今天再审改判,基金经理马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由缓刑被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

如果您不了解这个案子,那么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来解读,一句话就是,对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行为,在司法层面上,恐怕以后都要“严惩”了。


马乐被带入法庭 图片来源/法制网

什么是“老鼠仓”

经过多方咨询,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用比较通俗的说法为您介绍,所谓老鼠仓,是指证券行业相关从业者知道公司的一笔公用资金将要买某只股票,于是在股票尚在低位的时候,就用亲戚或者朋友的账户先低价买入这只股,当数量巨大的公用资金买入,股价瞬间上涨,他再马上卖出自己的股票,即可赚取中间的差价,从而获益。


“老鼠仓”的本质就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广大投资者的钱,通过自己职务便利所获得的内幕消息为自己牟取暴利。也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内幕交易的一种。

最大“老鼠”马乐

那么马乐又是谁呢?他怎么搞出了最大的老鼠仓案?

33岁的马乐清华大学毕业后进入博时基金工作,2010年7月起担任博时精选基金经理。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公用事业与金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兼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经理、融地产研究组主管兼研究员、特定资产投资经理。这么看也能算得上“青年才俊”吧(最近探员身边的小伙伴纷纷提醒,要对人物高标准要求,少用“最帅”、“颜值高”等词汇来吊大家胃口)。


2013年,马乐炮制的“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曾轰动一时。

马乐在接受讯问时供称:“我利用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先于基金账户买入,基金账户再买;先于基金账户卖出,基金账户再卖,使控制的账户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据查,该三个证券账户开户人为马乐妻子的亲戚或同学,但账户均由马乐操作,密码也由他掌管。

2014年3月,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金晶”、“严维进”、“严晓雯”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因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宣判后最高检抗诉

一审宣判后,2014年4月,深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2014年8月,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4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据了解,此案是最高检抗诉的第一起经济犯罪案件。

控辩双方的争论到底在哪?

马乐案恰好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实写照,也是法律规定中,没有被完全明确的一个部分:

马乐触犯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正是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第180条第四款的内容。根据第180条第四款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依照18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180条第一款中规定: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及其他严重情节。

也就是说,就目前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在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则要高出一个量刑档次。但是,马乐所犯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条文中仅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院的两审判决,皆是依据《刑法》第180条的第四款规定,以“情节严重”对马乐做出缓刑判决。

检方亦是针对此点提出抗诉。

检方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最高检的抗诉书显示,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马乐“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余元。”属于利用未公开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院终审裁定以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有“情节特别严重”规定为由,对此情形不做认定,降格评价被告人马乐的犯罪行为,此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按照立法精神,《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在处罚上应当依照180条第一款的全部罚则,即“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进行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当,法定刑亦应相当。


辩方称判决与罪行相当

案件审理时,马乐的辩护人发布了不同的观点:

首先,法律对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仅限“情节严重”的规定,在法律条文表述容易引起误解或者不明确的前提下,法院应该以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裁判。

其次,就社会危害性方面,马乐所犯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有所区别,前者是业内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分析成果和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谋取暴利,但此举并不会直接对市场造成影响、或者说影响的范围程度有限;而后者的犯罪,则会直接影响股票价格,对股市产生影响,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再次,马乐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将所有的赃款退还,符合被判处缓刑的条件。

最高法再审解读“争议”条文

今年7月,“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开庭。


马乐受审 图片来源/法制网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0246.98元,原审认定马乐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1833374.74元属计算错误,应予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定进行处罚。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看,应当适用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万余元,其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称,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本案的依法改判,不仅有利于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解读

判例有指导意义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将“严惩”

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公开的解读,最高法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中规定,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一种观点认为,只能依照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理,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即达到了情节严重以上的情形,依据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至于具体处罚,应看符合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合议庭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刑,既适用其中“情节严重”的规定,也应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从该条款法条文意看,该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条款。

➜从该条款的立法技术看,该条款援引法定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法条文字表述重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除有明确规定的外,援引的应是条款的全部。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意义在于:

➜通过对这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今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案发时是全国查处的犯罪数额最大的“老鼠仓”案,社会影响大,加之近年来我国基金、证券、期货等领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较为多发,本案由最高院直接审理并依法改判,可以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打击力度,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说到这里,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告诉大家,在金融领域,国家司法对内幕交易已经开始严惩了,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会继续关注。

新京报记者 王巍 邢世伟 编辑 张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