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是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的一种险种。参保人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后,达到规定条件,由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享受待遇顺序为:基本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补充医疗待遇——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门诊待遇
★例子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及补充医疗参保人黄女士,已认定登记二类门特高血压,在符合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医保费用1000元。
那么她报销情况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1000×70%=700元
补充医疗报销:
(1000-700)×30%=90元
合共报销:790元
★例子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及补充医疗参保人李先生,未认定二类门特病种,直接到市人民医院门诊就医,产生合规医保费用1000元。
那么他报销情况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0元
补充医疗报销:
1000×20%=200元
合共报销:200元
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住院待遇
★例子三
陈先生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及补充医疗参保人,他2022年第一次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20000元,其中医保费用100000元。
那么他报销情况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报销:
(100000-1000)×80%=79200元
城乡居民大病报销:
(100000-79200-15000)×60%=3480元
城乡居民补充报销:
〔(100000-79200-3480)-2500〕×90%=13338元
合共报销:96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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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