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基金如何看指数(同花顺如何查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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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开募集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指数基金)相关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基金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指数基金,是指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规定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指数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产品开发等业务活动,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产品开发指引》)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指数基金,应当做好人员配置、业务制度及技术系统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股票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

(二)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

(三)发布时间不短于6个月,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权重合计占比90%以上的成份证券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前款所述宽基股票指数,是指选样范围不限于特定行业或投资主题,反映某个市场或某种规模股票表现的指数。宽基股票指数不受上述限制,但单一标的指数成份证券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债券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要求,利率债(含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指数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不受上述限制。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股票指数基金或债券指数基金,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产品开发指引》要求的申请材料;

(二)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三)标的指数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相关要求的说明及承诺。

标的指数或其编制方案在申请日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的要求,且相关申请符合《基金产品开发指引》规定的,本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无异议函。

第六条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据《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