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青股权基金(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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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业(600807)股票索赔征集公告

文/王志平 律师

股民朋友因投资ST天业(600807)股票遭受损失,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联系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志平律师主导的团队商议索赔事宜:

案情摘要

2018 年 5 月 3 日,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业股份)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8]7号)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21号)。

综上,适格投资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目前,不断有来自全国各地股民朋友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咨询索赔事宜,我们律师团队现接受适格投资者的委托代为索赔,尽最大努力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涉嫌违法事实

经查明,天业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集团)为天业股份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天业集团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为天业股份的关联方。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天业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银行划款、开具票据等方式,向天业集团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天业股份与天业集团等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 2016 年上半年为 144,508.8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27%;2016 年为 355,343.53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7.06%;2017 年上半年为 398,839.1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8.2%;2017 年为 501,019.19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1.54%;2018 年上半年为 113,647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49%。天业股份未在《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情况,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6 年上半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30,900 万元。2016 年全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94,900 万元。2017 年上半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313,615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5,000 万元。2017 年全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565,385万元,向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23,000 万元。2018 年上半年,天业股份累计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5,700万元。天业股份《2016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 30,900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 54,122 万元。《2016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 94,900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 108,244 万元。《2017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 318,615 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 313,615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 415,681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发生额 526,385 万元,其中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 503,385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 542,667.20 万元。《2018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 5,700 万元,未披露对外担保余额 486,913 万元。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天业股份多次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债务金额 397,842.52 万元。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天业股份《2017 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 30,700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 8,231.95 万元。《2018 年半年度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金额为 208,936.68 万元。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自 2017 年 9 月起,天业股份涉及多起诉讼、仲裁案件。2017 年全年,天业股份涉及诉讼 3起、仲裁 2 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41,369.24 万元。2018 年上半年,天业股份涉及诉讼 46 起、仲裁 1 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434,804.26 万元。2018 年全年,天业股份涉及诉讼 76 起,仲裁 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 584,793.22 万元。天业股份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

五、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

(一)不适当确认投资收益事项

2017 年 6 月 28 日,天业股份与吉林省中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中青)签署《深圳天盈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18,000 万元向吉林中青转让深圳天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实业)51%股权。2017 年 7 月 19 日,天业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事项。2017 年 8 月 25 日,天盈实业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2017 年,吉林中青未按协议约定向天业股份支付转让款,未接管天盈实业,天业股份仍对天盈实业实际控制,并承担经营活动相关的盈亏。天业股份 2017 年在不符合股权转让投资收益确认条件时确认了投资收益,并在编制 2017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未将天盈实业纳入合并范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一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14,596.83 万元。

(二)未及时确认工程成本事项

天业股份东营分公司盛世龙城项目 2007 年开工建设,2010 年各单项工程陆续完工交付,交付时各单项工程结算尚未全部完成,天业股份按照预算总成本结转工程成本。在各单项工程结算陆续完成后,因部分工程结算单没有及时交至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未及时将结算值与预算值差额部分记账。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5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1,094.66 万元,《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34.99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5,257.17 万元。

(三)少计财务费用事项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8 月,天业股份将向相关个人支付的融资居间费、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及向相关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等财务费用,计为对隐瞒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山东亨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2,319.92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增营业利润 2,260.80 万元。

(四)少计所得税费用事项

天业股份子公司烟台市存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宝公司)开发的天业盛世景苑项目于 2015 年 9 月开盘销售,暂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2015 年第三季度开始至 2017 年,存宝公司按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将预缴所得税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2016 年至 2017 年,存宝公司重复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减记所得税费用。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 809.36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净利润 168.34 万元。

(五)少计营业成本及多计所得税费用事项

天业股份境外孙公司明加尔金源公司存货确认错误,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分别少结转营业成本 6,902.06 万元、5,731.23 万元、6,259.24 万元,2017 年多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849.44 万元。上述事项致天业股份《2014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6,902.06 万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5,731.23 万元,《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利润 6,259.24 万元,《2017 年年度报告》虚减净利润 849.44 万元。天业股份于2015年4月2日发布《2014 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导致天业股份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我会认为,天业股份披露的《2014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索赔条件

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 年 5 月 2 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2018 年 5 月 3 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有望起诉获赔,索赔条件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

案件委托流程

证券维权三步走

第一步:股民朋友应准备以下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提供前述证明之一即可)的原件,不方便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1份。原告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公证书均可到就近公证处办理,费用100元左右)

2.原告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包括《历史成交情况表》(或对账单)、《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股票《历史成交情况表》(或对账单)应包括第一笔买入到最后一笔卖出或持有的记录。《历史成交情况表》(或对账单)、《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均应当加盖证券公司业务专用章,多页的加盖骑缝章。历史交易记录达10笔以上的,同时提供Excel电子表格。

第二步:材料交接

请将以上材料备齐后邮寄给我们,经专人负责审核通过后(确定股民符合索赔条件,计算索赔金额),按照原告指定的邮箱、微信号发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及民事起诉状电子版文档,请按照要求签字后一并寄回。我们将签字或盖章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寄回给您,至此,委托手续办理完毕,您没有需要办理的事情了,维权工作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静候佳音、分享利益

律师团队指派专人完成收集证据、法院立案、开庭、宣判、执行等诉讼事务,第一时间向您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投资者坐等收取案件赔偿款后,按照约定分享利益。

☞ 案件费用说明

王志平律师团队代理证券维权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律师费,待索赔成功后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律师费。没有赔偿的,不收取律师费。

原告前期仅需支付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按照法院开具的单据实际金额支付,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法院诉讼费按索赔金额约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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