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入哪个账户(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主要用于)

jijinwang
登记与备案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通过下图可以比较直观的看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基金备案需要经过的几个阶段,后文将对这几个阶段的相关规定以及需要进行的事项进行分析。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工商进行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取得登记的相关资料。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如前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工商登记后,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成立同业协会 , 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以及第八十九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而是一种行业自律行为。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私募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完成登记之后才具有开展募集行为的资格。

(四)合伙型或公司型私募基金进行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契约型无)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合伙型或公司型私募基金进行工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是募集行为中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也属于募集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其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进行。

具体而言,新设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金载体,亦或是为有限合伙企业办理工商变更引入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份额或股权都属于募集行为。换言之,私募基金投资人认缴行为的工商登记属于募集行为的一部分,无论是新设登记还是变更登记,都应该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进行。

(五)私募基金投资人缴纳投资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投资人要求缴纳首期出资,该过程属于募集的一部分。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私募基金办理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在完成首期出资的缴纳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上图表述了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基金备案的相关流程以及可能需要提交的材料,之后笔者将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材料清单以及相关的登记规定等文件分析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备案中的难点以及疑点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而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

那么,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是同一机构吗?他们可以是同一机构吗?本文对此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对比,让你三分钟轻松搞定各中玄机。


私募基金托管

托管机构: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基金托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募集监督机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梳理关于募集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

1

募集机构: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基协会员的机构。

2

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基协会员。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讲到的募集监督机构,其实就是指的监督机构,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3

募集监督账户: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4

募集监督协议:指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的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选择募集监督机构时有哪些注意要点?

①监督机构应当是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②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但是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募集监督机构之后,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两者关联几何

那么,重点来了!

私募基金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这就是说,每只私募基金都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在实操过程中,募集监督往往与托管挂钩,统一称为外包服务,很多人会将两个概念混淆,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私募基金募集监督机构不等同于托管机构,私募基金可以无托管机构,但必须要有募集监督机构。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私募有强制托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基金合同约定要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未选择托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