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管理私募基金(邓晓峰管理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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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俊 王珊

#私募基金##投资基金监管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持续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规模迅速扩容。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中国私募基金行业数据报告,截至2021年8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04家,管理基金数量114361只,管理基金规模19.05万亿元。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着监管政策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71号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提出“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证监会在71号文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2021年8月30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基金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表示,对于基金业的创新问题,我们始终持积极包容的态度,将进一步完善分类和差异化监管,支持优质机构通过创新不断做优做强。


在上述背景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如何抓住“差异化监管”这一机遇,有效开展71号文“十不得”合规审查,取得监管部门的信任和支持,关乎其生存与发展。那么,具体如何开展71号文“十不得”合规审查,如何呈现一份具有说服力的合规审查报告,成为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前的首要问题。


核查思路


在具体开展核查工作之前,首先需要确定核查思路。我们认为,71号文合规审查不应只是一个仅关乎是否存在“十不得”问题的以结果为导向的核查,更为全面的核查还应当往前一步,涵盖相关合规风控制度、流程及其执行情况的核查。


具体而言,在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是否存在“十不得”禁止行为之前,首先应当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已就相关事项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流程,其次应当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私募基金的过程中是否执行了相关制度、流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构建一套全面的风控合规体系,包括对“十不得”相关问题制定了制度、流程,并在私募基金“募、投、管、退” (即基金募集、基金投融、投后管理、资本退出四个阶段)的过程中执行了这些制度、流程,即便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由于个别员工在执行制度、流程时的疏忽导致出现一些问题,我们相信监管部门会给予一定的容忍度。


当然,如果管理人尚未就“十不得”相关问题制定相应制度、流程,可以将71号文合规审查视作一次提升风控合规水平的机会,借此对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予以回应,补充制定相关制度、流程,防范相关问题的发生。


核查重点


虽然71号文合规审查应当是一个全面的审查,即对71号文逐条逐款逐项进行的审查,但是,在开展核查工作之前先行确定核查重点,可以帮助管理人有效分配相关资源。


根据71号文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我们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对于71号文合规审查,监管部门最为关注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行为是否合规,特别是是否存在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行为、是否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
  • 二是基金财产的投向是否合规,特别是是否存在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是否存在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益权的情况。


除了上述两大方面的问题,根据我们的了解,监管部门比较关注的问题还包括资金池、自融和委托非持牌机构销售基金等。


核查方法


在71号文合规审查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核查方法的确定。核查方法是否科学,关乎核查工作的质量,更关乎核查结论对监管部门来说是否具有说服力。


如果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律师事务所等独立专业机构进行核查的,在核查工作开始之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安排风控、合规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人员与外部机构就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规模和类型、内部治理、合规风控体系、业务操作流程等事项进行初步的沟通,以使外部机构能够在早期对核查对象有个大体的了解,基于特定管理人的情况设计核查工作计划和具体的核查方法,推动核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71号文发布以来,尚无明确的核查工作指引。为了确定科学合理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相适应的核查方法,除了深入理解、掌握71号文每一个条文的规制对象和行为,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在此仅举几例在确定核查方法时需要考虑的情况:


  • 核查方法应当尽可能全面。如果因为核查方法不全面导致遗漏相关问题,特别是已为监管部门所知的问题,可以预见审查结论将大打折扣。因此,在确定“十不得”相关事项的核查方法时,可以考虑从正反两方面着手。正向核查主要依赖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包括募集端的推介材料和基金合同、基金端的投资决策流程、投资交易文件和信批报告等材料。反向核查可以考虑投资者的诉求和监管部门的调查等情况。投资者作为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对其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相关情况最为关切,因此他们可能已经发现问题,并且通过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起客诉、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甚至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反映。当然,如果经反向核查未发现相关情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基金的管理合规。
  • 抽样方法应当尽可能科学、合理。这一问题适用于体量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抽样应当尽可能涵盖多个维度。具体而言,抽样基金应该覆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类型,并且可以考虑选择存在金额较大、结构复杂、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况的基金。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早期的私募基金管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则或指引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但这无法说明管理人的管理工作一定存在问题,因此我们理解,可以考虑选取发行时间较为晚近的基金。
  • 深入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划分清楚私募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的边界。举例而言,对于股权类FOF基金,由于这些产品并不直接投资于项目、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直接掌握底层项目的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穿透核查底层项目的相关情况,此时可以考虑通过向子基金管理人发函的方式进行核查,由子基金管理人对“十不得”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和确认。
  • 视需要聘请不同的独立专业机构进行分工与合作。举例而言,对于未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有必要开展对资金流的独立核查,此时可以考虑由会计师事务所基于独立第三方的流水等数据进行核查,帮助律师事务所对71号文中的资金流、基金财产投向等问题得出核查结论。需要注意,外部机构的合作应当是紧密的,以避免因工作方法的选择等问题造成二者的核查结论存在矛盾与冲突,引起监管部门对核查结论的质疑。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对71号文合规审查的核查思路、重点和方法等做了基本的介绍,实际上在具体核查工作的开展中,可能会遇到较多复杂的问题,需要基于专业经验进行综合判断和把握。对于体量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如何在开展71号文合规审查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日常合规和业务开展的影响,亦需要相关方能够有效地进行沟通和平衡。对本文或者71号文合规审查有任何问题的读者,欢迎与我们联系、交流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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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开展71号文“十不得”合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