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有哪些基金会

jijinwang
1993-2022热烈庆祝盛泉集团创建29周年
荣耀二十九载与您携手 一起向未来!
1993年2月28日,时年28岁的盛泉集团董事长邱龑模在无资金、无活源、无设备的情况下,带领7个农民,开启了艰难的创业历程。29年来,盛泉人始终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凝心聚力、敢于担当、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盛泉集团党委、董事会的引领下,在盛泉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邱龑模的带领下,盛泉各项事业均取得了长足进步,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迎来了一个又一个高光时刻!
如今盛泉已经成为多元化发展的国家级集团公司,拥有职工2000多人,下属七大集团公司、160多家企业。其中,新三板上市公司2家。盛泉养老建有7大养老基地,养老床位1万多张,常住老人达到了5000多人,成为养老行业的知名品牌企业。2022年2月28日,盛泉集团将迎来其创建的29周年,即将跨入辉煌灿烂的30年。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盛泉荣誉殿堂,领略盛泉无穷魅力!
山东省诚信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共青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捐资建设敬老院,赡养周边孤寡老人,被评为山东省一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山东省十佳养老服务机构。2015年,被评为山东省服务名牌。
2016年9月14日,盛泉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进行了报道,成为“山东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
2017年,获批“山东省养老服务标准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
2017年8月,作为唯一一家民营企业入选“全国党建标准化试点”。
2018年10月,获评“山东省民政标准化建设先进单位”。
2018年12月,在由《公益时报》主办的中国公益年会上,盛泉集团获评“2018年度中国公益企业”。
2018年12月20日,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2018年度全国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放心消费联盟单位”。
2018年12月,荣获全国“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称号。
2019年1月,按照山东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有关标准,盛泉(虎山)老年公寓和盛泉石岛幸福公寓双双被评为5A级养老机构。
2019年1月,在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2018年度总结大会上获“2018年度最具社会责任奖”。
2019年2月,获得“荣耀威海·创新发展贡献企业”荣誉称号。
2019年5月22日,全省老年大学学养结合工作现场观摩会在盛泉召开,在盛泉设立“山东省老年大学协会学养结合示范基地”。
2019年7月,被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授予“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荣誉称号。
2020年3月,盛泉集团被威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评为“威海市军休干部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2020年3 月 20 日,盛泉养老《养老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操作规范》获山东标准化协会、山东省老年产业协会批准发布并在全省推广。5 月 9 日,盛泉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威海市“抗击疫情捐助先进单位”表彰。
2020年8 月 1 日,“威海市退役军人盛泉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威海市退役军人盛泉就业创业培训中心”落户盛泉。
2020年11月7日,盛泉集团获第三十二届国际科学与和平周“贡献奖”。
2021年1月5日,盛泉养老小镇入选2021年度山东省服务业特色小镇培育单位。 
2021年3月3日,盛泉集团在荣成市2021“志愿荣成”慈善公益典礼暨信用宣传月启动仪式上荣获“慈善突出贡献奖”“2020年度诚信示范企业”“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爱心合作伙伴”三项荣誉。
2021年5月29日,中国康养品牌研究报告暨中健联·2021中国养老品牌榜发布会上,山东盛泉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荣获中国十大养老社区品牌称号。
2021年8月,盛泉集团收到了从河南省新乡市社会福利中心邮寄过来的一份“荣誉证书”,以此感谢盛泉集团在抗洪救灾中,对新乡市社会福利中心孤残儿童及老人的关爱与帮助。
2021年9月28日,山东省老年大学协会山东老年教育研究院成立大会在山东老年大学召开,盛泉孝爱老年大学成为山东老年教育研究院人才培训基地。
2021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老龄法律论坛上,盛泉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邱龑模发出设立孝爱文化节倡议书。
2021年12月29日,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2021年度工作总结会在北京召开,盛泉集团荣获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2021年度最具社会责任奖。
奋发的二十九年,创新的二十九载!二十九载是荣耀的二十九载!让我们一起记住孝爱盛泉的这些高光时刻,继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前行!盛泉人将和全国人民一道,手拉手、心连心、肩并肩,共同打造一个健康、长寿、快乐、共享的盛泉幸福家园,将孝爱文化传播人间,传承天下!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英文:CHINA FOUNDATION OF CONSUMER PROTECTION,为全国性的社团法人。第二条 本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为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三条 本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第五条 本会致力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第六条 本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会设于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 乙 22号第八条 本会的注册基金为两佰壹拾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基金来源:1、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捐赠;  2、 国外人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捐赠;  3、 消费者个人捐赠;  4、 基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法可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获得的收益;  5、 其它合法收入。第十条 基金的用途:1、 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 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  3、 开展消费教育和出版消费书籍;  4、 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  5、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6、 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第十一条 为消费者服务事项:1、进行市场调查帮助消费者了解市场形势和走向,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商品知识;协助企业分析市场、开拓市场;  2、帮助消费者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4、支持和参与各种方式的打假活动;  5、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  6、 热情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7、 参与为消费者服务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本会聘请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各界代表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第十六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1、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通过和否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3、 审定工作报告和制定工作计划;  4、 审定财务报告;  5、 决定其它重要事宜。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理事会和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在理事会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4、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内外信息;  5、享有本会编辑出版的资料、报刊和书籍;  6、 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大力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7、 积极向本会捐赠保护消费者事业需要的资金的实物。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由秘书长组织协调日常事物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四章 资 产 管 理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基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资产的管理使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日常会计核算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会计档案(包括帐薄、凭证、报表等)要完整保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稽查、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条 本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物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最终动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中国人民银行和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上缴国库,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改时亦同。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社团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区别

两者是不同的机构,执行不同的职能。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独立社团法人。

宗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单位性质: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独立社团法人,归口管理部门为国资委。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消费者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以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正确引导消费。

本会致力于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开展消费教育;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

凡热心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向该会捐赠资金和实物,不管数额多少,均发予捐赠证书;数额巨大者,将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由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及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单位和代表人物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该会建立了完善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基金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华育国际有什么成就

经过8年奋斗,公司稳健成长,发展势头迅猛,各项事业生机勃勃。“立足北京,服务全国”,目前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西、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北、内蒙、江苏等多个省份、自治区建立直营分校、加盟分校、就业中心,独立运营并开发的项目横跨IT教育产品、软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动漫设计师、游戏设计师、企业内训、就业指导等多个方面,拥有员工1000余名,累计在校学生20000多名,已经发展成为集团化的现代大型IT培训教育机构。

2003年,华育国际荣获新浪网、择校网联合授予的“国内十佳网络教育机构”,被《中国计算机报》等权威机构评为“国内十佳市场运作中心奖”,并得到了国家教育部的嘉奖和表彰。

2004年,公司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由北京向外阜拓展业务,先后在天津、济南、青岛等地建立多所直营分校。同年,华育国际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质量好、服务优、信誉佳”品牌单位。

2005年,华育国际率先在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培训质量保证金,开创了中国职业教育机构信誉保证基于第三方的先河,并在首届媒体信赖的教育机构评比中荣获“影响中国北方的十大教育机构”和“中国北方最强师资阵容奖”。

2006年,华育国际联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共同推出了“国家高端IT紧缺人才培训工程”,建成了国内最大的“环渤海网络实验室”和“软件实训工厂”,现已成为上百家企业的IT人才定向输送基地。

2007年1月华育国际先后与微软公司、中科红旗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携手致力于国内IT职业教育培训。9月,华育国际获得国际风险投资,标志着华育国际朝着国际化进程发展全面加速。11月,被评为“中国成教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2008年,华育国际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辉煌期,在品牌建设、分校拓展、加盟业务、院校合作、终端开发等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华育国际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坚实的步伐朝着新的发展目标冲击。

通过两年多的通力协作,华育国际与微软的合作关系再次升级,成金牌合作伙伴关系。2009年4月底,微软向华育国际颁发了“金牌合作伙伴”金牌,确立双方深层战略合作关系,这也意味着华育国际的IT职业教育得到了微软的高度认可。很多成就啊 在华育国际毕业的都能找到好工作多年来发展壮大,很多分校

新生活美容是传销吗 新生活美容院是传销吗

新生活美容不是传销。

新生活集团:创立于1994年5月30日,是一家已有14年销售化妆品历史的企业,15种品牌200余种化妆品销售于中国各地。

新生活集团,在十多年来始终保持优质的产品和优秀的企业形象,屹立在中国的化妆品界,作为积极、健康的企业,一直以服务顾客和以顾客为中心的文化风情,以具有高品质的产品来答谢顾客为企业的宗旨,通过不断的研究新技术,把美丽传遍中国大地。

新生活集团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已从单一的化妆品公司转变为综合性,全面性的生活用品公司。

扩展资料:

集团认证:

新生活集团一直秉承着“品质优异、环境优越、满足顾客优先”的公司办公原则。因此新生活集团及新生活化妆品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认可为优质产品并且成为受顾客爱戴的优秀的诚信企业。

1997年新生活集团化妆品荣获沈阳第二届地方产品博览会最受家乡人民喜爱的畅销产品。

1998年新生活集团荣获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辽宁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优秀企业,新生活集团的“相娥、雪丽肤、水晶”系列化妆品被评为东北地区推荐产品。

2000年新生活集团成为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质量跟踪单位。

2001年新生活集团荣获沈阳市AAA级质量信誉单位等荣誉称号。

2002年新生活集团被列为全国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企业。

2003年新生活集团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协会评为重质守信企业;被中国企业信用协会评为诚信经营明星企业。

2004年新生活集团成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同期新生活集团的“珂露曼、美之娇、露美娜诗、雪非雪系列化妆品”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评为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

2004~2005年新生活集团评为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局授予纳税信用A级。

2006年新生活集团产品被评为“中华名优产品”,新生活集团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企业”新生活集团的众多品牌被推介为“全国用户满意品牌”。

同期新生活集团获得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新生活集团七大品牌(珂露曼、美之娇、露美娜诗、相娥青果菜、ABR、雪非雪、荟馨)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2007年新生活集团被授予“辽宁省最佳诚信企业”称号,新生活集团安凤洛董事长被授予“辽宁省优秀企业家”称号。

2008年新生活集团荣获“全国质量守信誉公众满意单位”称号。

经营范围:

化妆品、美容器材(皮肤测定仪、皮肤按摩器)、生活日用品(洗衣粉、洗涤剂、洗面奶、洗发香波、餐具、卫生巾、牙膏)、化妆品瓶、卫生洁具、保健品(非医疗性美体内衣)、电热玉制品、电子产品制造。

保健食品,乳酸菌、人参口服液、生食(仅限于定型包装食品)、果蔬粉、柠檬粉、碳纤维电热制品、电压力锅、电热净水器、水杯、湿巾、美容仪器、牙膏、空气净化器、厨具批发和零售。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新生活集团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只要是拉人头的,或者理解成,一进入要求交一大笔费用的,都是不是,菡美是做连锁美容院的,目前在全国2000家加盟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