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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一、火灾防治费用一般包括煤矿安全费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和科研费用。
1、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其中规定: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
使用范围包括十个方面,其中(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2、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用于支持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系统改造和工程建设,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技术支撑平台,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为主,符合条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3、鼓励煤矿企业、煤矿投入专项科技经费用以解决火灾防治关键或共性技术瓶颈、技术难题,可采用自主研发或委托开发形式。
4、火灾防治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支出,包括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自然发火期测试、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测定、火灾监测监控、自然发火主动预防措施实施、更新改造防灭火设备和设施、建立火灾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火灾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等支出。
(3)完善煤矿火灾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火灾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煤矿火灾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测监控和整改支出。
(5)煤矿火灾防治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煤矿火灾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煤矿火灾防治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煤矿防灭火仪器仪表、防灭火材料、消防器材、特种设备及输送带、电缆、风筒布等的检测检验支出。
(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11)其他与煤矿火灾防治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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