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知情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案件事实:
2007年12月6日,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被告精文业委会明确业委会负责人为姜宏章、许富琪、王耀宗。
2008年6月10日,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精文物业对小区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之后,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又就小区内公益收入的分配签订了《补充协议书》。
2008年4月5日、7月18日,精文物业对小区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2008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账目制表并在小区公布。
2009年1月、7月,被告精文业委会与精文物业共同对小区2008年下半年及2009年上半年的公共收益账目进行公布。
2009年7月14日,闸北区房地局就原告周修安的信访做出《信访答复》,称:“精文物业以三级资质承接精文城市家园超出了其资质的承接范围。······重新选聘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不利于小区建设,且大多数业主也认可精文物业的管理水平,为此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我局对精文物业保留处罚的权力。”
由于被告精文业委会认为上述《信访答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遂向闸北区房地局提出投诉。
2009年11月30日,芷江西房地办做出书面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局曾就精文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的提法,是指业委会与房办或我局各部门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联系、咨询等,并非拘泥于专门派人当面沟通。
二、关于“业委会专门提交报告”的提法,实际是我局根据贵委2008年9月2日针对有关投诉答复的一份材料,非“专门报告”。
三、关于选聘物业,我局认定物业超资质接盘,保留对物业处罚权力,并未认定业委会责任。
2008年,被告精文业委会与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就小区维修基金签订存款合同,将维修基金存入该行。诉讼中,法院与该行取得联系,该行向法院表示:维修基金的利息系由电脑操作平摊至每户业主名下,银行按期向每户业主寄发维修基金年度结存单。不存在银行给精文业委会回扣一事。
诉讼中,法院与精文物业取得联系,精文物业表示其确未向被告精文业委会提交过书面的工作报告,双方均是口头沟通。由于小区公共收益尚未进入维修基金账户,故无按户分摊费用清单。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共收益账目明细表、《信访答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资料和情况的范围以及业委会应当如何公布上述资料和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收益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委会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等经营性收益及时存入维修基金账户。
业委会每月应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按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以下情况: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发生物业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业委会活动经费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维修基金公示的目的在于能充分反映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业主分摊情况,以便于业主及时进行监督。
基于以上规定,被告精文业委会维修基金的结存及按户分摊情况亦未能在其中全面体现。原告认为已公布的维修基金、公共收益账目不符合规定的理由成立,被告应按照《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公布维修基金账目,以提高维修基金的透明度。
根据《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有关核对账目的规定,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维修资金的会计账目缺乏法律依据,亦超出了业主知情权的合理范围,法院难以支持。
1、买二手房维修基金如何过户?
感谢邀请!
先看看百度是怎么解释房屋维修基金的: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11〕1163号)(下称1163号)第四条规定:
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业主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
由于维修资金卡是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卡,在办理维修资金分户账过户更名手续时,申请人须同时提供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及维修资金卡原件才能办理。
已经缴纳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费用的二手房过户时,因买卖、赠与等发生住宅转让的,新业主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由新业主向原业主支付;如果账户余额不足30%,那就需要按现行标准补缴这块费用后再过户。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方式可以是无常顺延、共同承担、按比例支付或买方承担。
如果未缴纳过,交易时购房者需按国家规定: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买二手房维修基金过户流程是什么?
购买二手房的业主需要与原房主持双方证件去办理公共维修基金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流程:
第一、拿买卖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产权证到咨询台初审,打印合同(报税用,报指导价)。
第二、去查档窗口,原房主出示身份证和产权证,填表排号查询。
第三、报税,需要产权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查挡资料,有公正书的需交公证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递件窗口,出示产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合同原件,领取取件通知单。
第五、取件窗口领取维修基金票,交税后买方出示身份证取件,填写取件确认单后打印新产权证到窗口贴完税证明。
房屋维修基金这个问答,南房叔每一个字都是亲自手敲的,绝无任何抄袭嫌疑,欢迎阅读,觉得好,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了维修物业公共部分设立的,包括房子本身结构,外墙,配套的一些设施等。
早期的房子可能没有设立物业维修基金,所以这些物业如果需要维修一些公共的设施,那就需要各位业主临时筹集资金,显然,这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部分业主不肯掏钱(觉得与我无关,我也不用某设施),部分业主失去联系(在外地或者国外根本无法联系),部分业主可能家庭困难也掏不出,等等。
所以后来就在房子建成交楼的时候要求业主收楼的时候必须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存在银行。这样子如果需要支配,那么业委会管理处 通过一定的手续(也需要业主同意的,不过不需要每个业主同意),这样子显然方便很多了。不过现实中,大量的物业维修基金在沉睡,很多年未取用。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业维修基金属于房子的,不是属于业主的,部分业主在卖房的时候会提出,当年交了数千元物业维修基金存在银行,现在卖房了, 这个钱买家要补给业主。如果买家愿意补偿自然也没问题,如果买家不愿意补偿,则是合理的,因为按照行业惯例,这个二手房交易,如果业主已经交过了,买家不需要补偿物业维修基金给业主的。如果原业主没有交过物业维修基金,业主也不需要补偿给买家的。
一手楼业主收楼的时候,会有一张物业维修金金卡,如果要转让物业维修基金,新旧业主,持有房产证,身份证,到物业维修基金托管的银行办理过户手续即可,手续费可能会收取10元。
因为物业维修基金属于房子,不属于业主,所以这是随房走,不会因为变更业主导致基金也转移,业主也无法取走钱 的。也因为业主多数也遗失了物业维修基金卡,尤其换了几任业主,这个房子到底是否交过物业维修基金都说不清楚了了。
在这个情况下, 多数情况下,物业维修基金其实不办理过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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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维修基金有利息吗,怎么计算?业委会可以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吗?
管理是银行的事,业委会只管动用维修基金。
小区开盘首批业主购房就交纳了房屋维修资金,由房管局代管、由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及省市政府指定银行管理。利息肯定是有的,但都不高。房屋维修资金依法属于业主所有,建设部有规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大会依法决议可以收回资金自己依照资金管理规定委托大会指定的银行进行管理(前些年网上看到北京就有一个小区依法收回了资金,并用每年的利息就可以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谢谢邀请!
利息肯定有,具体不是十分清楚,你可以查一下,但拿出来由业委会进行管理好像实现不了,而且,维修基金是缴存在房地局的专项账户内,由房地局相关部门管理!
业委会只是需要在动用专项维修基金时组织业主对物业企业的大修理方案进行投票表决,参与维修合同审定,并进行过程监督,提取程序比较繁琐,大致如下;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编制的维修实施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征求业主意见,补充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小组表决,并公告表决结果。
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业主委员会主要是代表业主与入围的物业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对管理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并不具备对物业各项事务的直接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