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收到捐赠资金如何做(红十字基金会 公开捐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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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耳闻目睹的社会现象,企业等组织或爱心人士向慈善组织捐款捐物等事迹也常常见诸报道。中国民间对乐善好施自古即予正面评价,各级政府对慈善捐赠更是持鼓励态度。但对于慈善捐赠给捐赠方尤其是捐赠企业带来什么样的财税影响,一般人可能不太了解,本文在此以企业为例进行简要说明,既希望增进普通人对慈善捐赠财税处理的知晓度,也希望帮助捐赠企业在实现捐赠义举的同时,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给予的税收优惠,尽量减轻自身税负,积极影响更多企业参与慈善捐赠活动。


慈善捐赠是公益性捐赠的一种,捐赠的主体可以是包括企业在内的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捐赠的客体可能是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至于捐赠的对象也即接收捐赠方,通常是专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或者是需要帮助的个人,这是慈善捐赠有别于其他公益性捐赠的主要特征。既然捐赠的是有价值的财产,且捐赠本质上是一方单方面付出财产,另一方单方面无偿接受财产的行为,对双方而言都有财税影响。因篇幅所限,本文只谈捐赠企业的财税影响和处理,且这里所说的财税处理基于与公益性捐赠和慈善捐赠有关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慈善法》第八十条对慈善捐赠的促进措施做了具体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注意这里只是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做了原则性规定,捐赠支出准予扣除的部分如何计算确定,还需要另行参考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而言,需要具体区分企业的组织形式,看其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因为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适用的所得税法律规范和具体扣除额度也有区别。对于有限公司这样的法人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样的非法人企业,适用的则是《个人所得税法》。


从税收角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进一步阐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由此可见,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扣除比例的计算基数也是不同的。税法也明确规定了享受扣除优惠的捐赠必须符合规定的公益性途径。


从财务角度,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还是《个人所得税法》,也不管可扣除的具体金额是多少,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基础都是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回溯后,其来源是会计利润,这就涉及到慈善捐赠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例,捐赠支出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而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最终得出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各类企业在实际发生慈善捐赠支出时,应以适用的会计准则为指南,正确选择会计科目,做出恰当的会计记录,以便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准确选择填写相关数据,再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或经由电子税务局设定的系统公式或规则,计算出慈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额。


总的来说,企业在安排慈善捐赠的同时,财务人员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恰当地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充分享受法定的税收优惠,毕竟应享尽享是政策法规和纳税人的应有之义。随着近期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对共同富裕问题的专题研究和部署,我们可以期待未来国家税收政策可能出台更多激励措施,鼓励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起到改善收入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有意进行慈善捐赠的企业可以更多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并妥善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