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由哪个机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哪个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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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了哪些监督机制?

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条例规定 了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迸行

的监督;群众监督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进行的监督。条例规定的 行政监督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根据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工伤保险工作 职能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关系进行积极而合理的干预,对工伤保险费 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

法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伤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有哪些呢?

用人单位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确认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给予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和办理分别是由谁负责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现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现在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就你所述,工伤赔偿由收取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局负责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还是家属申请

根据《华民共社保险》第四十条规定:职工所用单位未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工伤事故由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单位偿用单位偿社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第六十三条规定追偿 职工所用单位未依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工伤事故职工认定工伤列情形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关材料向社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保险待遇: (1)用单位依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 (2)用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费用; (3)依经仲裁、诉讼仍能获工伤保险待遇院具止执行文书; (4)职工认用单位支付其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向用单位追这一问题要按用人单位的性质(即参加社保工伤的主体)分几层说明:

(1)、对于用人单位(工矿企业、公司、民营企事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或包括工伤保险的综合险的工商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参加了社保工伤保险的,均由当地接受投保的社保机构(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规、或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保险赔偿支付。

(2)、对于用人单位(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3)、对于国家机关,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故暂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

(4)、对于国家国家事业单位,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出作了“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的规定,即凡是也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