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4日,涉诉小区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并于2016年3月17日备案,任期5年。胡某、宋某等10人均是涉诉 小区业主,业委会于2018年4月24日公示了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公共收 益账目,2019年2月20日在小区显著位置再次对小区的公共收益进行了 公示,但是两次公示的内容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公示内容不全面,其中 第二次公示没有公示电梯的收益情况,没有公示车位费的收入总额,没 有公示直饮水、快递柜、废品回收等费用,电信公司在小区安置的发射 塔,是使用的公共电费还是个人费用也不清楚。公示的两期收益情况业主无法核查收支明细和原始凭证,重大支出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故胡某、宋某等10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业委会公示小区公共收益 账目;2.判令业委会公告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报审材料原件 供胡某、宋某等10人查询;3.判令业委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合同、车位使用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原件供胡某、宋某等10人查询;4.判令业委会提供所有财务凭证原件供胡某、宋某等10人查询;5.业委会承 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律评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物权编第281条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第281条沿袭 了原《物权法》第79条的规定,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作了修改,同 时增加了“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 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规定。 为便于业主及时了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依 法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本条规定了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予 以公布。本案中,小区的公共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其筹集使用 情况属于应当公布的事项,亦保障小区业主的知情权。虽然小区业委会 主张其已经将应当公开且具备公开条件的事项进行了全面公示,但是公 示内容有不够全面、准确的情况,故根据本条规定,小区业委会应当核实准确后,将报审材料、财务凭证、物业服务合同、车位使用合同等原 件向业主公布或供业主查询。
民法典依据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 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