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计算错误怎么赔尝(炒股手续费怎么计算)

jijinwang

相信很多读者都会炒炒股做做理财,但是炒股亏损时,作为投资者的我们是不是可以进行索赔?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索赔?如何进行索赔?今天我们一起通过小姜的经历来展开本期议题:


2015 年 4 月 3 日,金亚科技公告了2014年度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015年5月25日,小姜以44.69元/股的价格买入金亚科技股票10000股。

2015 年 6 月 4 日晚,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5 年 6 月 10 日起,金亚科技停牌,2016 年 3 月 30 日复牌,至 2016 年 4月 8 日,金亚科技股票换手率达到 100%。在此期间,金亚科技股票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 28.90 元。

小姜至2016年4月8日还持有金亚科技10000股,累计亏损已经超过了50%。

2018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8)1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亚科技公司、周旭辉、张法德等 17 名责任人员)》,认定公司2014 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 80,495,532.40 元,并使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




律师解读


小姜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索赔?

对于证券欺诈类纠纷,主要包括(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姜碰到的情况就属于上市公司做了虚假陈述

那么作为普通投资者如何识别标的证券存在以上行为?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还是普遍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作为受理证券欺诈案件的前置条件

同时笔者注意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纵使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操纵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亏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相关司法判例非常少。比较知名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也是由于因果关系举证困难,法院判决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两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投资者维权还存在举证困难以及司法实践缺失等问题。

唯有证券虚假陈述类纠纷,其在现有制度和操作层面比较成熟,作为普通投资者维权降低投资损失也是比较可行的。对于什么是虚假陈述笔者在此不展开了,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有虚假陈述行为的描述就可以认定构成证券欺诈行为

Q

回到本案例中,小姜可以起诉的时间点为2018年3月1日,也就是证监会公告行政处罚的日子。

诉讼时效为行政处罚公告日起的三年。


小姜的投资损失如何计算?

小姜可以索赔的损失范围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相比佣金、印花税,我们更加关注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非常复杂,这里不展开详细解说。

笔者提醒作为投资者应当在虚假陈述揭露日(行政处罚通知书达到日)起30个交易日前卖出,如果在30个交易日内换手率达到100%,则到达日之前卖出。之后因没有卖出导致的损失是无法进行索赔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规定,笔者认为是对投资者放任损失扩大和不及时止损的处罚。


Q

回到案例,小姜由于截至基准日尚未卖出,应当以28.90 元/股的价格计算,可赔偿投资差额损失(44.69元/股-28.9元/股)*10000股=157900元。法院在判决中还会扣除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损失(比方同期板块指数或大盘指数的下跌百分比)。

至于手续费、佣金以及利息损失,每个投资者的佣金比例都会有差异,涉及金额也不大,笔者不再赘述。


小姜可以找谁索赔?

对于涉及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上都可以作为起诉对象。建议起诉的时候根据处罚通知书中涉及的处罚对象和处罚事项进行起诉。


Q

本案例中,小姜可以起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金亚科技,涉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认定负有直接责任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随着监管制度越来越完善,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逐步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20年新《证券法》新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立法层面上为证券民事诉讼提供了更多渠道。

小姜的案例告诉我们,对于证券欺诈,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 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法韵平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