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披露信息包括(公募基金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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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全面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权。

基础设施基金应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沪深所其他相关规则关于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主要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二)其他机构的配合义务

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及约定及时向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交易所的监督义务

证券交易所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以及在符合规定的网站或者定向披露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进行事前核对或者事前登记、事后核对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

存续期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沪深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临时公告往往由重大事项触发,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财务情况、现金流情况等,对外借入款项及使用情况,相关主体履职及费用收取情况,报告期内项目购入或者出售情况等。披露时限具体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基金份额发售环节的信息披露

在认购价格询价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披露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产品概要、询价公告等信息及文件;在基金发售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发售公告;在基金发售后,基金管理人要及时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3日前披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范围不仅包括公募基金的常规信披要求,还包括公募REITs的特定信息资料,如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以及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重点披露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及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项目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分析、现金流测算分析、运营未来展望,原始权益人情况等,并载明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无法提供应说明理由并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作基础设施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简明清晰说明基金产品结构及风险收益特征,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显著位置,充分揭示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2、风险揭示书

普通投资者首次认购或买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前,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化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以了解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特征及主要风险。风险揭示书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产品结构和主要特点,并列示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等,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对基础设施基金投资的相关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二)募集完成后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披露最终向战略配售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其比例,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认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实际认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认购数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

(三)基金上市前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公告书除应披露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披露下列内容:(1)基础设施基金发售情况;(2)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3)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4)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专项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的情况;(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基金运作环节的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环节加强重大事项临时披露,发生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10%以上的交易或损失、对外借入款项、项目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项目购入或者出售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1、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息披露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的,应当及时编制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情况及安排。就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发布首次临时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发布进展公告,说明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若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发生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

基础设施基金按照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就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涉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发售价格确定方式。

2、投资者份额权益变动时的信息披露

通过交易所交易或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一只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该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一只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10%后,通过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通知并公告。

3、投资收益分配环节的信息披露

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分配的,应当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2个交易日公告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信息披露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前,召集人应当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结果等事项。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与持有人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基础设施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的详细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明与承诺等。

五、可不予披露或暂缓披露的情形

考虑到基础设施基金与其他公募基金存在差异,确不适用的常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基础设施基金可不予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每周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定期报告基金净值增长率及相关比较信息。

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基金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3)基础设施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的内部审核程序。交易所对暂缓披露实行事后监管。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