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形式审查就是书审查。形式审查不仅存在于执行程序,在法院的立案,审判(部份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中普遍釆用这种审查方式。为了法院省事。
二、国基金形式审查查学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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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形式审查是与实质审查相对的。我国对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确立了“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执行异议,主要指的是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由于仅有15日的审查期间,法院要对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异议成立与否迅速作出判断,所以采取形式审查,更侧重于效率,客观上过滤掉一些明显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如果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有登记的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根据登记来判断权利人;对没有登记的动产,根据占有情况判断权利人;如果是没有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是没有占有情况的动产和其他财产,则根据相关行政许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等证据来判断权利人。
但是案外人异议审查结论并非终局结论,对审查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等实质审查的渠道救济。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三、2022基金委形式审查
2022年国自然:面上、青年等函评正式开始!
按照基金委公布的评审流程,形式审查过后,函评也就正式开始了。
目前,已有专家表示收到函评相关材料,据悉,某学部今年(面青地项目)函审要求是,第一,5月25日之前完成所有项目的提交。第二,要求各专家的资助比例控制在40%左右。
基金委各学部由于工作量等不同,具体的时间节点会有一些差异,不过应该一般都在五一前后。
按照往年的节奏,整个函评持续时间为1个月左右。6月-7月开始会评,8月份公布资助结果。
下面图片是去年的青年基金评议要点,供大家参考:
转发自然在线,仅供参考。
四、基金委形式审查不过的常见原因
来源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
(六)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的;
(七)标注虚构的科学基金项目的;
(八)在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中标注基金项目的;
(九)其他不当署名或者不当标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在与项目相关的评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请托、游说或者打招呼的;
(二)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的;
(三)贿赂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
(四)其他对评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材料的;
(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或者原始记录等材料的;
(四)挪用、滥用或者侵占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科研伦理的规定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研究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项目结题报告等材料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在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第四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而导致负责或者参与的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撤销其因为负责或者参与该科学基金项目而获得的相应荣誉以及利益。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二至五年,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五至七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保密或者回避规定的;
(二)打击报复、诬陷或者故意损毁申请者名誉的;
(三)由他人代为评审的;
(四)因接受请托等原因而进行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评审行为规范的行为。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存在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不端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取消其一定年限评审专家资格,且取消的评审专家资格年限不低于取消的申请资格年限,直至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
第五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后果等情形,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科研不端案件同案违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责成相关依托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的;
(二)纵容、包庇或者协助有关人员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四)组织、纵容工作人员参与请托游说、打招呼或者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等行为的;
(五)违规挪用、克扣、截留项目资金的;
(六)不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条件保障职责的;
(七)不履行科研伦理或者科技安全的审查职责的;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科学基金项目实施的;
(九)不履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的;
(十)其他不履行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依托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四条 对依托单位的相关处理措施,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执行;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或者评审专家等给予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执行。
第五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含兼职、兼聘人员和流动编制工作人员)等实施的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复查的理由;决定复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复查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将案件移交军队相关部门,由军队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05年3月16日发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