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炒股合同的效力(委托炒股合同效力)

jijinwang
法定代表人借款个人使用,公司要不要偿还?
当事人咨询:张律师,是这样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外借款炒股,借款合同中借款方为公司和法代二个主体共同借款,资金既没转入公司账户更未用于公司事务中,但合同条款中有一条载明,资金入个人账户视为公司收到款。前法代与出借方另外签署的还款计划中写明的内容也均是他个人的还款来源。原告起诉后,法代出具说明书,载明该借款系其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此种情况,公司是否需承当还款义务?
律师解说:你说的法代是指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至于公司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要取决于出借人是否是善意的,法代出具的说明借款系他本人个人借款,证明效力较弱,从你描述的情况,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
以上供参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5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姜泰阳)武汉市民赵先生与梁某、刘某签合同合伙炒股,结果赔个精光。11月2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炒股协议属于场外**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赵先生介绍,自己从2018年就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后来听朋友建议,想找人**加大炒股投入多赚点。

2019年,赵先生经人介绍,与梁某、刘某签订合同,约定赵先生出资30万元,梁某和刘某出资120万元,赵先生用刘某的股票账户炒股,每月向梁某和刘某支付利息1.56万元,赵先生将股票和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提供担保,梁某可监测账户资金情况,当风险达到预警线,赵先生就需减仓或追加保证金,当股票市值触及平仓线,梁某即可强行平仓。

在合同履行的3个月中,赵先生共向梁、刘支付利息6.7万元,还追加了保证金34万元。后因证券账户市值触及预警线,赵先生无力追加保证金,梁某通知赵先生后将账户平仓,取出自己投入的120万元并修改了账户密码。

今年1月,赵先生起诉,要求梁某和刘某返还已支付的利息,并对炒股损失承担共同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场外**活动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股票**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书属于场外**合同,因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刘某和梁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息应予以返还,但赵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协议书是因**方的招揽、劝诱而订立,也不能证明因**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其无法平仓止损,故驳回了赵先生要求梁某和刘某分担炒股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对用资人来说,场外**的高杠杆意味着高风险,小小行情波动就可能触发强制平仓,导致血本无归甚至背上巨额债务,对**人来说,场外**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可能白干一场。通过本案,希望对场外**者敲响警钟,以此引导广大股民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