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什么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遵循什么原则)

jijinwang
【筑牢医保基金骗保“防火墙”】在医保基金管理上“支付权”与“监督权”一体,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很难保障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不久前,国家医疗保障局通报称,对武汉同济医院进行飞行检查发现,该院存在串换、虚记骨科高值医用耗材问题,骗取医保基金支付2334.36万余元。武汉市医保局依法责令该院整改,罚款合计5924.56万余元,并责令该院暂停骨科8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武汉同济医院骗保案件,不仅涉及的金额巨大,而且骗保行为存在的周期很长,恐怕还是折射出对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缺位。
从现有医保基金管理的体制机制来看,很多的地方基本是囿于“谁家的孩子谁来抱”,由医保行政部门来行使基金管理的职权。一方面医保管理涉及征缴、报销及资金使用监督,日常服务量大,而许多区县的医保行政机构新设立不久,管理人手短缺、专业能力有短板,面临骗保隐蔽复杂的情况,存在管不了、管不好的困境。另一方面医保基金庞大,所涉利益关系复杂,存在包括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小集体利益在内各种利益掣肘,如医保基金替位财政对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保障,把医保的钱当财政的钱花。如此语境下,不仅单独的部门监管在实务中面临着一些障碍,就医保行政机构来说,在基金管理上“支付权”与“监督权”一体,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很难保障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这些都消减了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效力。
防范和惩治骗保,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是基本前提。2021年5月生效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上述条例,应围绕增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与执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加快构建综合监管与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组建专门管理执法机构,实施区别是基金使用日常管理之外,独立而专业的核查、监督与执法。同时,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医保基金管理纳入国家监察的内容,强化对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层层筑牢骗保“防火墙”。(木须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15日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来源:清水河县医疗保障局

编辑:王俊利

审核: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