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婚前股票账户有50万本金,婚后炒股炒到了100万,然后碰上股灾又跌回10万,最后碰上牛市又炒到了200万。现在张三和李小花要离婚,李小花说“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本金是你的个人财产,但投资炒股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你炒股第一次挣了50万,第二次挣了150万,总共20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分走一半,你得给我100万”。张三不服气说“我还有亏本的时候,那你是不是要承担一半的亏损呢?”
他俩说得有道理吗?
首先,计算婚姻期间投资收益时只看领证和离婚两个时间点,中间无论收益怎么波动都没关系,所有只有200-50=150万才算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规定投资亏损由夫妻共同负担。不过,炒股毕竟收益不稳定,结婚前不妨让另一半多买点理财型保险,婚后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赔。
婚前炒股婚后亏损,分割离婚财产时可以让对方承担吗? 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起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对方请求法院让我的当事人分担其婚前炒股婚后所遭受的亏损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李女士(化名,原告)与林先生(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李女士于2014年6月向丰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前,李女士曾经投资30万元用于炒股,但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双方在法庭上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发生在该股票问题上。
本来李女士婚前投资炒股完全是其个人的事情,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其在婚后继续炒股并有收益的,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由于这些年来股市一直不景气,李女士的股票亏得一塌糊涂,累计亏损已经12万余元。鉴于此,作为被告林先生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并不打算再追查对方的股票问题,但对方李女士却不这么想。李女士认为:既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自己在婚后炒股有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应该在离婚时分割。那么,炒股的亏损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在离婚时分担。于是李女士正式向法庭提出要求,请求法院判决由我的当事人林先生分担亏损的一半即6万元的损失。
本律师认为李女士主张炒股的亏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不能够成立的。因为,炒股亏损是投资经营风险体现的结果,炒股本金并非来源于夫妻共同举债,所以即使亏损也并不需要对外偿还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根本不沾边。而婚姻法却有明确规定:类似于婚后炒股产生的收益属于一方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要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由此可见,李女士将自己婚前投资炒股在婚后出现的亏损与该法律规定混为一谈了,法院根本不可能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