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基金不报会怎么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基金吗)

jijinwang
【建议进一步完善收养制度,鼓励收养病残儿童】
根据民政部门的公开数据,2014年至2018年5年间,全国共办理收养登记97819例。其中,中国公民收养85581例,占全部收养登记的87.5%,就是将近90%;外国人收养12238例,占全部收养登记的12.5%,其中外国人收养残疾儿童11468名,占涉外收养的95%。
近年来传统的观念正在被打破,更多的国内家庭也愿意收养残疾儿童。这是社会进步的结果,然而对于重大残疾或疾病的儿童,国内家庭收养比例仍然较低。
此外,我国的收养制度缺乏对收养后关注,被收养人的生活情况、收养家庭的变化状况等信息需要长期跟进。
建议:
一、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1、为了让更多病残儿童回归家庭,建议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鼓励收养病残儿童。建议参照低保标准,将被收养后病残儿童的治疗费用纳入医保体系,由国家全额负担重病重残儿童的治疗、康复费用。
2、在教育方面,为能够上学的孩子设立“绿色直通车”,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上学,对于需要特殊教育的孩子实行送教上门,还可考虑回到儿童福利院继续上学。
3、就业方面,对聘用成年后且有相应工作能力的病残被收养人的单位加强税收等各方面优惠;养老方面,对于收养家庭的父母应安排政府部门养老,为收养病残儿童的家庭解决后顾之忧。
4、完善相关政策,使被收养进入家庭的病残儿童继续享受生活教育康复医疗等补贴。
5、儿童福利机构具备照顾病残儿童的专业人员,可以在满足本机构需求的基础上,对外为收养病残儿童的家庭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6、加大社会宣传,增加全社会对收养病残儿童关注度。
二、建立收养后的关爱回访制度
1、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妇联、残联、团委、社会慈善机构等组织形成合力,落实关爱和回访机制,实现对被收养人的长效保护;还可以设立关爱基金,拓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渠道。
2、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为基础,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网络,鼓励全民监督,学校、幼儿园、医院、警察等一旦发现被收养人可能被侵害、虐待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构报告,将特定机构、个人的报告义务法定化,对知情不报者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对于存在虐待、侵害被收养人情形的收养家庭,应根据情节不同区分级别建立“黑名单”,纳入我国信用信息系统。

不交残保金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符合残保金征收条件的单位必须缴纳残保金,如不缴纳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扩展资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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