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转股及债转股权收益权方式兑付。截至本方案发布之投资人所持投资剩余本息对应的股权转化为持有集团拥有股权的公司是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地产项目的股权或该方式兑付的投资人。后期可通过直接或间接以所持公司股份上市、项目出售、项目利润分配等方式实现退出;
2、实物资产兑付截至本方案发布之日,投资人所持投资剩余本息对应的债权转化为房地产类实物资产,将持续提供实物资产供投资人选择。实物业态包括住宅、公寓、商铺、车位、别墅等;
3、现金兑付,集团将特定资产处置净回笼款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本方案的现金兑付。具体方案如下:
(1)总投资本金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投资人,集团全额兑付投资本金,利息不再支付;
(2)原合同约定投资到期日当天届满,70岁含70岁以上高龄投资人到期兑付本10%的本金。在实物资产兑付或特定债转股、债转股权收益权兑付过程中,需另行支付首付款或投资款,集团再行支付不超过所投资抵扣本金的20%,专项用于缴纳该等首付款或投资款。高龄投资人上述现金兑付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投资本金的30%;
(3)除上述一二两款之外的投资人在实物资产兑付或特定债转股、债转股权收益权兑付过程中,需另行支付首付款或投资款的。集团按照不超过所抵扣投资本金的10%且单人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兑付现金。专项用于缴纳该等首付款或投资款;
(4)原兑付方案中已经兑付的现金计入上述现金兑付金额,没有兑付现金的投资款均按本方案执行;
(5)特定资产处置预计在3~6个月内完成,具体以实际完成期限为准,待该特定资产回笼款到位后,启动本方案的现金兑付;
(6)对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投资群体提供一定量纾困基金。
除上述三项兑付方案外,还有信托收益权兑付;设置财产型信托将集团拥有一定的股权、债权、物权收益权等资产打包进入财产型信托;以该信托产品的收益专项用于投资人的投资款兑付;对未能通过上述兑付方式退出的投资人,采用信托收益权的方式进行退出。
一:债转股属于股权投资吗
债转股是利空,债转股操作对于公司来说就是通过定向增发来解决债务问题,银行本来就面临坏账风险,定增解除了坏账风险,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来说,以后的分红会变少。进行债转股操作之后,整合后的股权投资现值不低于当前债务价。债转股一直是股票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种操作,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化为股权,也就是指将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关系。换一种说法就是,债转股指的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总的来说,债转股是利空的。债转股操作对个人投资者来说是好还是不好,主要是从利空利多辩证的角度来看就行。
债转股是指债权转化为股权,也就是指将债权债务关系变为股权关系。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是利空还是利好,看股票现在的价格,比如债转股是10元/股,现在股价是8元,持有者当然不会选择转股,这样如何有股本被扩大的利空呢?如果股价是11元,那么债_持有者就会转股获利,从而形成利空。
一、债转股是国际上新兴的一种债务重组模式。它将大大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有利于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债转股并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加强管理,更不能代替企业转换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债转股如果运作得好,这种方式既可盘活银行不良贷款,化解金融风险,又可支持国企解困,推进其改革步伐,不失为一种现实的“双赢”选择。但是,债转股不能解决企业和银行的所有问题。一是资产管理公司只能着力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及其风险依然存在。二是银行1995年以后形成的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其内部,等待解决。三是债转股只是解决一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问题,而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只是负债问题,债转股不能代替企业改善生产经营和管理,也不能代替银行盘活自身不良资产的工作。债转股对证券市场产生相当的影响债转股的实施,一些上市公司有可能直接获益,使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债转股和股权投资异同
所谓债转股就是债务转成股权,这里的债权人一般是银行,债务人自然是公司,这是一种债务重组形式,银行用于处置不良资产,这样可以减少银行不良贷款规模,降低不良风险发生的概率;银行既可以自己当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将债权打包出售给第三方,这样就类似股权投资,最终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或者上市等方式退出。如果一切是合规情况下(排除僵尸企业、失信企业),那么没有情况比现在更槽糕了,企业此时降低了杠杆,减轻了经营压力,化解了中短期的财务困境,公司有很大可能转危为安,如果入驻了产业资本投资者,更是有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股东也会配合企业发展,业绩自然转好,股价必定是向上的。
定增(定向增发,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是再融资行为,相比债转股,企业并没有那么糟糕,只是暂时缺钱,相同的是同样稀释了原有股东的股份,定向增发一般对象都是私募,这就要扯到前年非常火的“市值管理”,定向增发只是一种手段,私募一般都会拉升股价套现,当时兴全基金的定增基金收益丰厚,相当火爆。值得注意的是,定增的股票价格是公开的,很多散户以此作为成本依据,这是不合理的,定向增发一般都有私下协议,牵扯利益输送(具体不展开)。
三:债转股稀释股权
目前,企业对市场化债转股有较高的预期,对债转股有足够的政策支持。但是,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以促进这一轮债转股的顺利执行。
资金供求存在悖论
从金融产品看,债转股的本质还是股权,与普通的直接投资股权不同,债转股是以收购债权为切入点、以股权为最终的资产形态,因此需要较长期限、较低利率的资金作为支撑。
从实施对象上看,需要债转股的企业本质上是希望降低负债率和财务成本,将债务融资转化为股权融资。这类企业的资本
这些资金的需求特点,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机构的资金
目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都是以银行借款为主要的资金
风险偏好存在悖论
目前,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债转股的实施机构或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地资产管理公司为主,这些机构仍以以信贷市场和债权管理为主,与本质上是股权性质的债转股业务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偏好偏差。
就刚成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而言,属于五大国有银行的全资控制,合并到五大国有银行的各类报表中,尤其是纳入到资本充足管理。按照现行规定,商业银行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是400%,远高于各类债权的风险权重。
与贷款比较,债转股的较高资本占用,也就要求获得较高的资金回报率,增加了银行的资产风险。同样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是接受资本充足管理的银行业机构,与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相比较,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也较大,最大可以是8倍之差。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在资本方面的监管要求比较灵活,但是受制于资金
转股选择存在悖论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银行愿意实施债转股,但是企业可能不情愿接受债转股,存在一个转股选择的偏差。在银行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方面,一般情况下也是按照ROE、现金流、产品技术、业务模式等因素来筛选转股对象,或者说是在筛选“优质企业”。
但是,相反,在银行眼里的“优质企业”,应该是非常优秀的企业,这些优秀的公司拥有良好的现金流,应该能够应付现有的债务。例如,如果一个高质量的民营企业有能力应对现有的债务问题,企业的业务发展良好,实际控制人可能不太愿意进行债转股,稀释股权控制。
就国企而言,也可能存在实施债转股的同时,降低了杠杆率,同时银行也可能会推动转股企业再增加贷款,在维持负债率的基础上,不断地扩大股本融资和债务融资,有可能将转股企业引入一个过度融资的循环。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围绕上市公司的债转股项目较多,主要通过上市股票的方式,提高了转股之后的股权转股票的流动性,降低了转股后的退出风险,提高了执行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积极性。
风险控制存在悖论
从实施机构看,银行擅长贷款及其风险控制措施,涉及担保、抵质押等措施,对于转股企业的股权风险还不那么熟悉,相关的股权风险控制措施的体系还没建立健全。
对于优质的转股企业,实施机构与转股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不足,转股之后占的股权比例较小,大多数以强制分红、兜底回购等方式退出,尤其是非上市公司,其转股之后的股权退出渠道更少,过度地依赖于现金分红、实际控制人兜底回购等措施,就将债转股产品扭曲为了一个具有类债权的金融产品。
对于困境中的转股企业,就是非常考验实施机构的企业价值提升能力,比如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主导的超日债项目。具有较强价值提升和股权管理能力的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债转股控制转股企业,发挥公司治理的核心作用,对转股企业实施改造、并购、再融资等措施,通过极大的股权价值提升来实现转股之后的股权退出。
因此,从实施机构特性、转股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转股产品之间,还是存在一些风险偏好、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难点。
可能的改进措施
目前,以固定收益为股权转让对象的上市公司更符合银行等实施机构的需求。例如,上市公司有稳定收入和债务比率高、煤炭、钢铁等,通过债转股转换,降低债务比率和替换未来相对稳定的现金股利,股票和股票市场增值,这不仅能满足银行的风险偏好和资本
反之,债转股的实施也会导致部分优质企业的过度融资,问题企业依然难以获得资金,使得这么好的债转股政策存在实施扭曲。
如果要是扩大债转股的实施范围,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还需要做些改进措施。
一是实施机构的企业价值提升能力。从实施机构角度,不仅需要合适的长期、低廉的资金
二是转股企业的治理与发展。从企业治理看,原有的债权治理可能是失效了,或是效果已经不佳了,通过债权转换为股权,对企业实施股权治理,这个股权治理能否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是成功的关键。
三是监管部门的支持政策。执行机构最终面临着债转股的退出风险。如果利用股票市场增加股权的流动性和流动性便利性,将有助于降低执行机构的风险,促进可转换企业执行机构的选择范围。最后,金融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健康完善的股票市场的发展,对实行市场化债转股业务非常有利。
四:债转股会不会稀释股权
众所周知,很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了股权稀释的现象,因此后悔莫及。但也有很多企业在融资之处就已经有详细的方案可预防出现这种现象,如何在融资中避免股权稀释呢,我们以卡联科技与LP签订的“反稀释条款”来说明,具体内容: 增资完成后,如果卡联科技再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增资前对公司的估值不应低于本次投资完成后的估值,以确保PE所持的公司权益价值不被稀释。 如公司再次增加注册资本,新股东增资前对公司的估值低于公司投资后估值的,PE有权调整其在公司的权益比例,以保证权益价值不被稀释;如果公司以低于本次投资后的估值再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则李兵和张捷将向PE进行现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