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托基金受益人怎么受益人

jijinwang
一分不给王菲谢霆锋将10亿财产投进信托基金,受益人是两个儿子
谢霆锋10亿家产一分不给王菲,难怪王菲转身找小鲜R,张柏芝这回才是最大赢家。谢霆锋将自己10亿家产全部投进信托基金,但受益人名单上只有两个人的名字,那就是他的两个亲生儿子,但这10亿中王菲可是一分钱都没有得到,她又怎么会甘心呢?这也是让不少网友怀疑,她此前之所以频频与小鲜R外出被拍,估计就是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
要知道王菲与Ryan被拍到的频率远远超过与谢霆锋在一起的次数,一个月内王菲与小鲜R就同框过四次,甚至两人还亲密的在ktv靠肩唱歌,王菲更是大胆的公开发布两人合照,亲密的勾肩搭背也是一度让人怀疑王菲是故意让谢霆锋看到的。怕是那个时候王菲就已经知道了,谢霆锋将要把财产全部留给儿子的事情,所以才会想出这样一个欲擒故纵的方法来让谢霆锋后悔。
虽说王菲实际上并不缺钱,但是作为在一起7年的女友,到最后却完全不被谢霆锋考虑到,感情上肯定是非常难受的,加上最后还是被张柏芝这个前任靠着儿子夺得胜利,王菲当然心里也不会感到舒服,奈何自己已经是50岁的年纪,她也根本不可能再为谢霆锋生孩子,又能拿什么绑住谢霆锋呢?
但也有网友认为,谢霆锋或许是心灰意冷,才想要将财产留给儿子,他或许早就已经和王菲的感情淡了,看到王菲与小鲜R厮混在一起心里非常不舒服,所以才赌气想要把10亿财产留给两个儿子,这下让王菲最不待见的张柏芝占了便宜,就能气一气王菲了。毕竟谢霆锋曾经对王菲女儿比对自己儿子还好,甚至爱屋及乌到为王菲女儿送过一栋上千万的豪宅,反而是自己儿子生日时连祝福都没有,这样看来谢霆锋根本没有多爱儿子。
但也有网友认为,谢霆锋或许只是后悔自己这么多年都没有尽到父亲的义务,才想要用金钱做出弥补,毕竟当年张柏芝还在照顾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时,谢霆锋就转身投入了王菲的怀抱。大儿子卢卡斯生日时也都是张柏芝为他精心庆祝,谢霆锋这个父亲反而与王菲在日本游玩散心,根本没有把儿子的生日放在心上,可以说在儿子成长过程中谢霆锋这个父亲实在是太失职了。
不过这次算是良心发现,或许是害怕自己没人养老,这才想起来对儿子好一点,所以才将10亿财产全部留给儿子。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托法中的受益人为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第三节对受益人有明确定义:受益人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的内容

其非本身自行发行,而是向信托机构申请办“附担保企业债信托”企业则应将某项财产抵押于信托机构作为担保品,由信托机构代理发行债券而筹资。则信托机构当然是受托人,认购债券的持券人由于找到了资金的出路,又可获得债息,是受益人之一。某企业由发行债券而得到所缺流动资金,也是受益入之一,他们是共同受益人。当然某企业既为受益人,同时也是委托人。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都是由设定信托时的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参与签订信托文据,也可以不参与.受益人可在文据中明确指定,但不是特定。如公益信托,事先无法特定某一具体的人为受益人。

如何理解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

按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也就是信托计划必须为自益信托?这是为什么呢?(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32643933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你好,我想问下兰芝化妆品水,乳,精华,眼霜,精华露,面霜,六件装打该多少钱哪。多大包装的。

试述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信托受托人义务包括守信义务、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信托利益给付义务、信托业务公开义务和财产返还义务。细节如下,守信义务: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信托利益给付义务: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信托业务公开义务: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财产返还义务: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信托主体:信托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信托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受托人在信托执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下列各项: 1、按照委托人意志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2、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1、尽责义务,称为“恪尽职守的义务”更为贴切,是指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应当以通常的技术谨慎地运用信托财产的义务。对于基金资产管理人而言,是指基金资产管理人应当符合一个审慎投资人的要求,包括尽责、谨慎、技能等方面的需要。2、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应当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处理信托事务的唯一目的,不能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是为他人图利,以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就此原则,衡平法发展了两个基本原则,即“冲突禁止”原则和“图利禁止”原则。“冲突禁止”原则是指受托人不得将自己置于与信托财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包括事实上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图利禁止”原则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其地位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益,其所谋利益受益人有权主张归入。对于基金资产管理人而言,是指基金资产管理人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为最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人利益之上。3、专业能力的义务,是商事信托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指受托人应当表现出较普通委托人更为专业的管理和运作能力,并能够将此种能力运用到投资管理过程中。这也是促使基金投资人将财产委托给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动因所在。虽然基金产品本身即具有集合投资、分散风险、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但同时,投资人更多的是依赖基金管理人在知识、技能、信息、技术等方面较高水准的优势。因此,各国监管者对该行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都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4、道德方面的义务,范围比较宽泛,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要求受托人具有基本的诚信义务,这与其他交换行为相同。二是要求受托人不得滥用其对资产的控制和支配权,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利用他人的财产为自身利益服务。一切从投资人利益出发,诚心诚意地为投资人服务而不是欺骗、诱导乃至欺诈投资者。三是合规方面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过程中是受到严格法律法规限制的,诸如投资比例、投资对象、投资行为等方面的限制。一旦管理人在合规方面出现问题,虽然不一定会损害到基金投资人的物质利益,但是基金管理人会受到相应处罚,其市场形象必定会受到破坏,投资人将难以辨别基金管理人是否在忠实地进行投资活动,最终影响到投资人对基金管理人心理上的信任。因此,基金管理的受托人义务也应当包含合规方面的内容。受托人义务源自信托关系和信托文化的发展。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并在英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形成了信托制及与之相应的信托文化和受托人义务文化。《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财产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根据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有的学者在解释信托制度的文化传统时认为,父辈担心财产被子孙后代挥霍,而将财产委托给专门的人士管理,管理财产的收益将返还给子孙。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和文化的形成,这种说法显然也有些牵强,因为不仅欧洲有“不肖子孙”的情况,中国和其他国家也有“富不过三代”的担心,而信托制却在英国较早出现。受托人义务在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完善。基金的运作是基金管理人集合多数人的资金运用其专业技术加以经营。投资人之所以愿意将资金交由管理人管理,是信赖其管理能力能为其创造收益。这种信托业务的专业性实质上体现了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即投资人在赋予管理人极大的财产处置权的同时,缺少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手段。而管理人有可能借助自己能力方面的优势,为自身谋利,从而忽视了投资人的利益,且投资人此时无法对管理人实施直接、有效的控制,甚至投资人根本不知情。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管理人滥用其优势地位和权力,衡平法中发展了受托人义务。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其中基于财产授与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与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与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财产支配权。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1)守信义务。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行使财产权,否则将构成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背信责任; (2)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受托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从事信托义务,其信托管理应仅服从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给付义务。受托人有义务依信托条款将信托利益给付受益人; (4)信托业务公开义务。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负有向受益人公开业务,接受监督的义务; (5)财产返还义务。在信托关系终止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受托人负有将全部财产返还受益人和委托人的义务。其一是在传统民法的框架下把受托人义务视为一种相对于物权或债权。其二是突破传统民法的框架而把受托人义务视为一种对应于特殊权利的特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