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对多基金专户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多张行政处罚书,其中,针对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二勇的行政处罚书,引人
私募基金作为专户的投资顾问,同时为了获客,控制另一个账户与专户产品趋同交易,获利近500万,这是否违法?
答案是是的。
熙玥投资及其实控人,受到了没一罚一的处罚,罚金合计逾一千万元。
私募作为专户顾问决策投资
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邓二勇,时为熙玥投资实际控制人。
而该私募作为投顾的熙玥1号,是国联安设立的一只一对多专户的投资顾问。
处罚书显示,“国联安基金-浦发银行-国联安-熙玥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熙玥1号)是国联安基金设立的一支契约型封闭式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根据熙玥投资与国联安基金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熙玥投资作为该计划的咨询顾问,为国联安基金提供咨询服务,国联安基金应予以接受执行。熙玥1号由熙玥投资实际投资决策。
投顾同时趋同交易
然而,熙玥投资实控人,实际操作了一个账户,与这个资管计划进行趋同交易。
“竺某英”账户自开立以来由陈某荣使用,2013年9月,交给蔡某操作。
2014年6月,蔡某将“竺某英”账户交给熙玥投资总裁邓二勇进行操作。熙玥投资为发展意向客户,公司管理人员和投委会经讨论后决定接受“竺某英”账户并进行操作。7月,竺某英在陈某荣陪同下开通信用账户后继续交给熙玥投资操作。2015年4月,熙玥投资将“竺某英”账户资产全部变现后由邓二勇通知蔡某,公司将不再对该账户进行操作。
2015年1月7日至3月11日,“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趋同于熙玥1号交易包括“生意宝”等13只深市股票,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深市交易股票数量的76.47%,成交金额合计6419.56万元,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深市成交金额的58.33%,合计获利482.43万元。
2015年1月7日至3月11日,“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趋同于熙玥1号交易“宋都股份”等5只沪市股票,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沪市交易股票数量的57.14%,成交金额合计1623.02万元,占“竺某英”信用证券账户沪市成交金额的54.94%,合计获利12.78万元。
证监会认定,熙玥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担任熙玥1号的咨询顾问期间,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构成了“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时任熙玥投资总裁的邓二勇全面负责熙玥投资的经营管理,是熙玥投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劣后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降低优先级收益偿付可能性
邓二勇以集体决策、并未从中获利等理由进行了申辩,甚至该产品劣后级投资人在事后均已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案涉行为不侵犯其权益,但证监会并未采纳这些申辩。
熙玥投资、邓二勇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熙玥投资为了拓展客户而管理“竺某英”账户,经过集体决策,与熙玥1号等同管理,不存在牟取私利的动机,正是因为等同管理,才导致趋同交易;其三,相关未公开信息的源头即是熙玥投资,并非“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的情形;其四,案涉行为不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罚;其五,劣后级投资人在事后均已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案涉行为不侵犯其权益;其六,当事人未从上述行为中获益,没有违法所得。综上,熙玥投资、邓二勇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当然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但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违法基础不仅是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
一是结构化产品中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并非平等债权债务关系。产品亏损后,劣后级依照协议通常仅以其投资对应的资产净值补偿优先级,并不能完全确定覆盖优先级全部投资损失;即使产品盈利,劣后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仍降低了优先级本金及收益的偿付可能性。
二是相关主体利用有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实施交易活动时,较其他投资者已具备信息优势,该交易减少了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下的投资收益或增加了投资损失,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同时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市场的信赖利益,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具备行政违法性。因此,熙玥投资为获取潜在客户代为操作“竺某英”账户的行为,以及熙玥1号劣后级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追认趋同交易的情况说明不构成免责的理由。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上位法,《私募办法》是下位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基金管理人有本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基金管理人既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又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三,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本案中熙玥投资的职务即是熙玥1号的咨询顾问,熙玥投资因作为该产品咨询顾问的职务便利,知悉熙玥1号交易信息,并操作“竺某英”账户,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述“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的情形。
第四,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违法行为产生了不法收益,当事人是否系最终获益人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没收上海熙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495.21万元,并处以495.21万元的罚款;二、对邓二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新京报
二:专户基金和私募基金
首先咱们要弄懂私募基金什么?
私募,即私底下募集。为什么要私底下募集,因为投资金额大,且风险高。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你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等金融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万,或者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得低于50万。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
说白了,私募基金就是向这些有钱的特定对象募集的一种资产管理产品。
要说资金的
通常来说,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投资于二级市场,后者投资于一级市场。那些私募大佬所说的“做二级市场”,“做PE业务”,指的分别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首先来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
举个栗子:笨笨自认为自己的投资技术出神入化,每年有个20%的收益,活得好自在。但为了赚更多的钱,却苦于没有资金。
于是笨笨拉了几个有钱的朋友说:“哥们,想不想发财?这样吧,咱们一人出100万,成立一个基金,由我来操盘投资,无论今年赚了20%还是50%,我都按10%提取我的报酬,剩下的都分给你们。”
大伙想了想觉得靠谱,于是就去证监会注册备案登记。一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就成立了。私募证券主要以投资股票为主,由于股票投资门槛低,因此,私募证券资金
再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就是大佬嘴里的“做PE”。
举个栗子:笨笨认为在二级市场**还是不爽,想投资未上市的公司。等上市之后,收益可能就翻了几十倍,远比二级市场的钱来得多。
于是笨笨找到了一家股本为1亿的未上市的公司,假设需要投资10%的股权,也就是要1000万。可是,靠笨笨这几个朋友哪够呢?于是,朋友们开始四处找关系。
A找到了之前在学校做公益活动时认识的慈善基金主席,B找到了一位管理券商资管的投资经理。这样一凑,资金就来了。
因此,私募股权的资金
当然,笨笨也可以投资自己成立的股权基金(法律上直接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你想啊,我自己都出钱垫底了,你还怕我跑路不成?这样对于管理者来说,也比较易于监管。
欢迎
三: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成立条件
一对多专户与一对一专户、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1、委托人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不少于200个(上市交易不少于1000人)
2、一般不得低于1000元(视基金公司具体规定)
1、成立时不低于3000万元,不超过50亿元
3、成立时不低于3000万元
1、可参与或退出(每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3、可追加或提取,提取后不低于3000万元
1、基金公司、托管行与多个客户一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2、基金公司公告基金合同,客户认购/申购即视为接受合同,但不与客户一一签订
3、基金公司、托管行与单一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1、固定费率+业绩报酬(或有)
3、固定费率+业绩报酬(或有)
1、向委托人报送投资报告;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净值;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季报、半年报、年报,每日披露净值
3、向委托人报送投资报告;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月至多报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