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基金如何申请条件 ?

jijinwang
大家好,我是全国政协委员刘卫昌,关于我提出的对重度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服务的提案被很多媒体和网友关注,下面是建议的详细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我国已经在2020年全面步入小康社会。当下,国家对于残疾人群体出台了一揽子的扶持政策,然而,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却严重阻碍了残疾人家庭同步奔小康的进程。

我在全国多个地方调研发现,目前,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国家都已经出台了政策,但是残疾人护理人员却非常紧缺。在广大农村地区,重大残疾人的照料问题突出,一个重度残疾人往往拖累一个家庭,别说实现小康生活了,仅靠补贴性资金也只能够管住一家人的温饱。

在大量的走访和实地调研之后,我认为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集中托养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能够让重度残疾人乃至全家从生活和精神上得以解脱,让他们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对生活迸发出新的希望。

为此我建议: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划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探索建立“市级统筹、县乡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模式,实行“党委政府主导、扶贫残联主推、民政部门主管、卫健部门主阵地”的运作模式,即扶贫部门负责做好集中托养中心入住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筛选;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集中托养中心的运行监管和指导;残联部门负责提供辅助器具,指导康复训练,筛选入住对象;卫生部门负责为入住人员定期体检、日常诊疗,开展护理知识培训;人社部门负责做好护理员、厨师等服务型岗位购买及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住建部门负责科学编制集中托养中心建设规划和实施。

二是在托养对象上,重点集中托养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二级以上智力、肢体残疾人员。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推算,我国残疾人总数为8502万人,其中重度残疾的有2518万人。数字背后,是庞大的照料负担。重度残疾人日常饮食起居不能自理、家庭无力照料或照料困难,生活最为困难。因此应该把他们视为集中托养的重点对象。同时,要坚持自愿入住的原则,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审批、县备案”程序,筛选确定入住人员,并进行公示,确保入住对象精准,实现应托尽托。

三是在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照顾到最需托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应当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退出机制。如果残疾人和家属提出申请,或是经过康复训练不再满足照护条件,或是出现重大疾病需要转诊长期治疗的,就应退出托养中心。入住的残疾人与托养中心原则上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后,民政部门再对托养人员做托养适宜性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入住托养中心。


四是国家要创办若干所国家残疾人康复护理大学。我经过走访调研发现,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的护工普遍年纪较大,缺乏专业的护理能力。因此,建议在各地建立残疾人护理专业类的大中专院校,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专业性护理人才,解决残疾人护理人员匮乏、护理能力不足的问题。

五是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的资金来源,以政府财政兜底为主,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使重度残疾人得到照料是一项公益事业,因此政府领导有必要更加重视。可以在政府层面成立重度残疾人托养的专项基金,保障重度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建设。此外,还可以整合入住人员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部分临时救助金、红十字会基金以及慈善基金等等。后续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市场运作,撬动社会力量,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建设残疾人托养机构。

六是加大力度扶持残疾人护理专业人才的就业。有必要加大力度保障残疾人在就业、求学等方面的公平。另外要明确残疾人护理专业毕业生,在文凭、工资、就业、社保、养老保险乃至职位晋升上与其他全日制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

《礼记》里写道:“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古先贤描绘的大同社会的模样,可见保障重度残疾人有所照料,是一个文明社会重要的公益事业。因此总而言之,当前,只有培养残疾人护理人才、创办残疾人专业集中托养机构,才能真正为重度残疾人家庭腾出劳动力,继而,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与健全人一同实现小康。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申请条件

服务群众水平,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令)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定具体有哪些新亮点,有哪些涉及百姓的具体规定?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科长郑晓梅。本版分两期予以刊登,以飨读者。
问:此次修改突出哪些特点?
答:此次修改主要突出三大特点:第一,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身体条件,保障残疾人权益。公安部一直重视、支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便民利民措施、修改部令等形式,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逐步放开、稳步推进的原则,需要放宽右下肢、双下肢等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第二,进一步推出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理驾驶证。驾驶人群体数量多、增长快、流动性强、社会面广,为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服务理念,需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方法,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需要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对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被注销等问题增加救济措施,解决群众反映较多、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第三,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突出管理针对性。针对目前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偏低、恶意补领驾驶证突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严格驾驶证补领程序,改进驾驶证审验方式,加强对驾驶人主观过错大、后果严重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问:111号令在哪些方面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有什么规定?
答:111号令修改了原部令的15项内容和6个附件。修改决定共24条,其中涉及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有17条。增加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有听力障碍的人员申请驾驶证,放宽了对驾驶小型汽车手指条件的限制。
具体讲,从下肢、手指、听力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一是在下肢方面,在原来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111号令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5。需要强调的是,除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是不允许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二是在手指方面,进一步放开了右手拇指和手指末节的条件规定。111号令规定: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允许右手拇指可以缺失,是考虑在驾驶汽车时,右手主要协助掌控方向及操控挡位,对拇指的要求不高。需要强调的是,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残疾人,由于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已丧失运动功能,驾驶汽车时对上肢的要求较高,因此,规定上肢应符合一般性规定,即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三是在听力方面,放开了对有听力障碍人员的条件规定。111号令规定: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问:111号令实施后,各类残疾人分别可以驾驶哪些类型的机动车?
答:111号令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一是左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C2),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二是右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是双下肢残疾的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C5),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四是有听力障碍的人员,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五是右手拇指缺失或者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C1)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载货汽车;或者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C2)准驾车型,驾驶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问: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应当到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并领取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身体检查合格后,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三,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到专门的驾驶培训学校或培训机构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并进行驾驶技能训练。第四,培训结束后,申请人按照预约考试的时间,分别参加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三个科目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两日内核发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除考试车辆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外,考试科目、内容和评判标准与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有关考试要求一样,没有特殊规定。
问:残疾人申领和使用驾驶证时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有何具体规定?
答: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领和使用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时,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如下:一是申请驾驶证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二是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是驾驶证使用中,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这既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的特点,又保证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残疾驾驶人身体基本状况。
左下肢残疾人、有听力障碍的人员、右手拇指缺失或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如下:一是在申请驾驶证时,应当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二是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问:111号令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需要承担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答:残疾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驾驶机动车时应与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样,都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谨慎驾驶。此外,为保证驾车出行安全,111号令还规定残疾驾驶人应当履行以下特定义务:一是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便于其他车辆注意礼让,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特别关爱,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二是规定有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保证行车安全。三是鉴于辅助装置的安装和拆卸,直接影响车辆的安全操纵,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不得擅自安装和拆卸。四是为避免对辅助装置的误操作带来安全隐患,不应允许其他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问: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有哪些需要提醒的注意事项?
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醒广大残疾驾驶人朋友,驾驶机动车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驾驶机动车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文明、谨慎驾驶。二是注意控制好车辆行驶速度,避免长时间驾驶。三是每三年参加身体条件检查,按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并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在身体不适的时候,尽量不驾车出行。四是定期对加装辅助装置的牢固性到专门的厂家或机构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操纵装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问:111号令为什么要对驾驶人自主申报身体条件作出规定?
答: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此,111号令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注销驾驶证。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问: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后,驾驶资格会受到哪些影响?
答: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并视情形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是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比如,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可以换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左下肢可以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换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二是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部令关于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的规定,或者具有躯干颈部存在运动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以及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注销驾驶证后,如果具备申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条件的,可按初次申领驾驶证程序提出驾驶证申请。三是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为确保上述规定得到有效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问:111号令在简化摩托车驾驶证办理程序方面出台了哪些新规定?
答:摩托车是许多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每年约有500万名群众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按照原来的规定,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以后才可以参加科目二考试,二十日后才可以参加科目三考试,申请人需要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参加考试。特别是一些偏远山区的农民群众,来回往返离家较远的县级车辆管理所,极不方便。2009年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摩托车下乡工作,采取组织民警下乡等方式,为群众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大大方便了群众。考虑到原规定设置驾驶人科目考试时间间隔限制是为了保证申请人必要的驾驶培训时间,但摩托车驾驶技能训练基本以自练方式为主,取消考试时间间隔不会影响驾驶培训质量,因此,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111号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群众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问:111号令对在暂住地申领驾驶证有哪些变化?
答:随着社会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加,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规定,允许在暂住地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为在暂住地居住生活的群众申领汽车驾驶证提供了便利。2007年4月1日实施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继续延用了该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摩托车成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原来规定不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只能回到户籍地申领。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111号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满足了群众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