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修基金使用完了怎么办?

jijinwang
应该没有比我们小区物业更垃圾的物业了
房子今年算第六年,前五年外墙有问题,开发商一直拖,拖到今年居然想用公共维修基金去维修了
真的是无语
现在就动用维修基金,以后电梯故障,怕是修的钱都没有了

一:小区维修基金使用完了怎么办?

谢邀!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大修更新储备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期满后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维修基金由开发商、购房业主个人按各自一定的比例(各地标准各异)征收。在业委会成立前此维修基金由当地房管局建账管理,业委会成立前的大修不得动用维修基金,大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业委后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需经业主大会双超2/3通过,并按栋按户设立分账详细记录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小区维修基金用完后的继续筹集法规目前还没明确规定,我估计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还会有个指导意见,再由各物业独立的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后再筹集。我觉得小区共有承部位的收益(如共有车位收益、电梯广告收益等)若未分配给各业主的都可作为维修基金。


二:小区的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完了怎么办?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二、如需使用维修资金,须经专有部分面积2/3同时人数也要有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有面积1/2同时人数也要有1/2以上业主表决通过。

三、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先申请使用。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移交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关案例:

A小区的大门门禁系统由于老化无法使用,需要更换,涉及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问1:现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更换门禁系统,需要什么手续?

答:使用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2/3+人数2/3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有面积1/2+人数1/2以上业主表决同意通过(专有面积是指房产证上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需要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问2: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如小区外墙瓷砖快要掉落危及行人安全或者顶楼漏雨,来不及先通过表决程序怎么办?

答: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先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三:小区的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如果房屋维修基金够用的话,可不用补齐。(不过如果大多数业主或者业委会认为有必要的话,当然也可以补齐。)但是等到下次在此需要用到维修基金时,不够的话就必须由业主补交了,毕竟都是为了业主自己的利益嘛
维修资金在使用到总额的百分之30的时候 就需要业主续交维修资金 目前来看 国内有部分城市续交 具体情况 以当地房产局文件要求为准

四:小区维修基金没有了怎么办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2)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五:房屋维修基金使用完后怎么办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应当续交。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