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首发限售股份(特指首发前限售股)红利所得税扣缴、非首发前限售股份缴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2)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持有非首发前限售股红利所得税扣缴——《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3)QFII、RQFII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股本溢价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5)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6)陆港互认基金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利润比较高的企业,需要交纳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每年都有企业找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通过在分红前买入公募基金,等分红后卖出节税。这其实是已经是比较成熟的做法。
只是去年业绩不大好,可以选的公募基金不多。需要节税的企业,好像也不是太多。金融民工的冬天啊。
一、法律约定
公募基金分红的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基金收益分配方式规定,公募基金每年收益分配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公募基金分红的现实情况:
公募基金每年年报披露后,根据上年收益情况均有不同程度的现金分红
公募基金分红节税的法律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的基金分红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公募基金分红节税的业务逻辑
三、举个栗子
案例分析——节税效果
1,某企业税前利润为1亿,申购某基金A类份额,分红比例为30%
分红款所得:1亿×30%=3000万元 (此部分收益免征所得税)
2,基金赎回为7000万元,交易本身没有亏损或者收益,但是缴税基准调低3000 万元(不
考虑净值波动)
交易前需缴纳所得税为:1亿×25%=2500万
交易后需缴纳所得税为:7000万×25%=1750万
有效合法减少所得税:2500 万-1750万=750万元
成本计算:
完成基金申赎预计需要2-3个月时间,A类基金份额企业客户需缴纳申购费1000元/笔,
赎回费7000万×0.5%=35万,总成本为35.1万元
净收益:750万-35.1万=714.9万元
(实际收益714.9万,按照持有基金三个月折算年化收益率是28.6%)
四、操作实务
又举个栗子
交易流程步骤
又又举个栗子。
老板和财务总监们,是不是看不明白?
不明白就对了。
否则专业人员就没有存在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