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私募基金怎么缴纳增值税

jijinwang
【琅河财经】转自税务界大佬:
好几个朋友给我转这个危言耸听的信息,本来想以郭德纲看“专家”的心态不理会,后来实在觉得这么扯的内容会对大家造成误导甚至引发焦虑,所以不吐不快:
1. 这位“专家”连基础的税率知识都引用错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独资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为经营所得的5-35%,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更不是他老人家那种算法,这么用小学一年级算数方法计算真是无语;
2. 这次文件只是明确了独资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方法,这里有两层解读,一是独资合伙企业的非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即企业正常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并没有被绝对禁止,只是后续适用应该更加谨慎,和本次文件无关;二是核定征收只是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被适用在独资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上,大多数用于一次性股权交易中,并没有这个”专家“描述的被广泛适用;
3. 所有明星艺人网红的收入全额纳税和这个文件无关,这个群体是在这次税收风暴中被明确适用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一种)征税,这种所得本身就没有核定征收的逻辑;
4. 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都是持续性的操作,基本都是在老老实实的缴税,唯一可以操作的就是前两年行业税收风暴中的适用20%税率还是最高35%税率的区别,这个总局也已经已行文明确;
5. 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减持也是持续性的操作,还有很多本身就是在自然人名下,也基本都是老老实实的缴税,稍微动点脑筋的也就是挪个证券营业部弄点财政返还,根本没有核定征收的机会;
6. 至于豪宅、豪车、奢侈品和收藏品市场更是和这个文件一毛钱关系没有,不太明白咋就大变局和全军覆没了,都上升到人类历史上的高度了;
7. 本来就根本就没有“税收筹划”这个行业,只是涉税服务行业的一项职能而已,而涉税服务是一个十分专业且细分的行业,它长期存在于广义的会计服务市场之内,应该说这个行业刚刚进入黄金发展期!只是最近几年冒出一批行业外的人以违背基本税收专业逻辑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工具过度的进行了推广和应用,如果一定要说不存在了,这个所谓的“税收筹划”模式确实是会渐渐消亡!
总结一下,这位“专家”所说专业无知、引申盲目、结论错误...唯一正确的2022年确实将是一个税收大年,大家关注关心国家税收法制的健全完善不是坏事,大家都合规合理纳税更不是坏事,“以数治税、减税降负、应享尽享、包容审慎”是当前税收征管的主旋律,抛弃焦虑积极应对是我们所有纳税人应该做的,大家一定要相信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私募基金采用的组织形式最常见的就是有限合伙的形式。有限合伙制可以避免所得税的双重征收。由于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合伙企业搭建

私募基金的投资一般有四个周期阶段分别是募投管退。参与过私募基金投资的朋友可能对这样的场景是比较熟悉的,某个私募基金投资公司准备投资某家高科技的企业,需要募集资金1亿,投资公司找到了20多个投资人,募集到了1亿的资金,募资成功后,投资公司接受这些投资人的委托,代表投资人到工商部门注册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将这笔募集的资金专门用于这家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而在有限合伙的限购模型中,一般是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的。


缴税类目

所得税

(1)收益分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基金取得分红收益时,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分配比例或者实缴出资比例等分配到每个合伙人名下后,再分别以自然人和法人身份各自缴纳20%和25%的所得税。

需要特别提示的一点是“先分后税”的“分”与是否实际分配利润无关,只要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当年有投资/分红收益应纳税所得额,就应当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到各合伙人名下再由合伙人分别纳税。例如,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约定前三年不对有限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但实际第一年就产生了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虽然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将利润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各合伙人仍需缴纳所得税。这里提示各合伙人应当保留好完税证明,待日后真正进行分配时,可作为已经纳税的证据。

(2)管理费收益

在私募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会收取1%至2%的管理费,这部分收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份额转让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时同样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由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

作为合伙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其转让所持有的合伙份额均应当将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收入,目前各地认定的收入性质不统一。有部分地区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大多数地区则按“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由于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自然人合伙人的利益考虑,可以优先选择那些适用20%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的地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增值税

(1)收益分配

合伙型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收益,一般应当认定属于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投资者无须缴纳增值税。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及《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投资者取得的非保本型资管产品所分配的收益,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须缴纳增值税。

综上,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相关主体均无须缴纳增值税。不过,如果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相关交易文件中,存在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违规进行保本保收益的约定,则该等收益分配款项将被视为贷款利息,需缴纳增值税。

(2)管理费收益

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份额转让所得

合伙基金的份额转让一般被认为属于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因此,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转让合伙型基金的份额均无须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