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价格和净值不一样 同一只基金不同平台净值不一样

jijinwang
今年以来,伴随原油与黄金价格的震荡上行,油气类与黄金类QDII基金成为大赢家。在基金业绩排行榜上,此类基金屡屡“霸榜”。其中,表现最好的QDII基金净值今年以来增长70%,可谓一骑绝尘。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的QDII基金业绩分化明显,实现正收益的不足两成。部分医药主题QDII基金跌幅超过40%,导致QDII基金业绩首尾相差悬殊。

一:基金净值和价格为什么不一样

1、基金净值与价位的区别是本质不同,用途不同。价位是最新的成交价。基金单位净值:是当前的基金总净资产除以基金总份额。
2、基金单位净值即每份基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都以这个价格进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买卖行为发生时已确知的市场价格;与此不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交易价格则取决于申购、赎回行为发生时尚未确知(但当日收市后即可计算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平均价是今天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份额得出的平均成交价。
基金净值是基金持有的全部证券的总市值加现金余额得出总资产后除以总份数得出的每份净资产。
嘉实300是lof基金也就是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即可以像普通开放式基金一样在银行里申购,也可以向封闭式基金和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在银行申购就是按当天收盘净值计价,而在交易所购买则完全按撮合交易的办法,成交价按买卖双方挂单成交确定,因而会出现成交价高于或低于净值的情况

二:基金a和c净值为什么不一样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单位总数其中,总资产指基金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总负债指基金运作及融资时所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给他人的各项费用、应付资金利息等;基金单位总数是指当时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的总量。累计单位净值=单位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单位派息金额基金净值的高低并不是选择基金的主要依据,基金净值未来的成长性才是判断投资价值的关键。净值的高低除了受到基金经理管理能力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基金单位净值是指基金当前每一份的净值,是所以交易的基础,也是申购赎回的依据。累计净值是指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到现在累计的净值,这中间可能经历了分红,所以累计净值可能比单位净值高。累计净值只表明这支基金历史上给持有人赚过多少钱,表明了基金总体的业绩水平,对现在的操作只有参考意义,不产生直接影响。

三:基金涨跌幅和净值走势不一样

逐日收益和累积收益的差,源于收益率基准不同。第二张图,每日收益的基准是前一日的净值,相加的收益率其实是默认7月13日净值作为基准。而第一张图计算收益率的基准是X轴第一天6.17的净值,基准不同,结果肯定不同。其实你的计算还隐含了另外一个问题:逐日收益累加,并不等于区间收益率差 ,这里面会有小的差别,原因是复利。而且区间越长,这种偏差会越大。


四:场内场外基金净值不一样

场外基金其基金价格主要受其标的物影响,而场内基金与股票一样,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直接买卖,它的价格除了受基金标的物影响之后,还受市场上的工作关系影响,因此,这会导致同一基金场内外价格不一样。
拓展资料:基金购买是可以基金公司新分配份额给投资者,不需要投资者之间撮合成交。在场内交易的基金有封闭式基金,LOF和ETF三种。场外净值是交易日股市收市后,计算得出的真实的一只基金的单位份额的净值。而场内交易是供求双方合力形成的价格,交易方式和股票一样,是撮合成交而成,这叫做基金价格,而非净值。场内净值高于场外净值叫做溢价;相反叫做折价。
投资者可以根据同一基金场内外价格不同,进行套利操作,即利用两个市场的价差进行折价套利,或者溢价套利,其中折价套利是指当场内市场价格低于场外基金净值时,投资者可以在T日,在股票账户内买入该基金,然后在“场内基金”一栏赎回该基金,T+2日资金到账;溢价套利是指当场内市场价格高于场外基金净值时,投资可以在T日,在股票账户内“场内基金”一栏申购该基金,T+1日基金份额确认,T+2日在场内市场完成套利。
1.同一只基金比如兴全趋势Lof,同一天场内、场外的基金净值是相同的,不会有差异。因为溢价折价不会影响基金的净值,基金净值是它所持有资产(主要是持仓股票)决定的。2.场内的价格当天内是波动的,是由买卖方共同博弈的价格。它有时候会高于或低于基金净值。3,场内基金会有实时变动的价格,也就是像我们常见的交易软件(比如东方财富雪球)所显示的股票价格一样,场内基金它的价格会上下浮动。场外基金,它需要当天交易结束后,晚上会结算会公布当日基金净值。4.总的来说,分为三种情况,一如果你通过场外基金申购,当日晚上关注其发布的基金净值就可以,二级市场的上下浮动价格与你无关。二假如你通过场内基金申购的话,那么其实和场外基金申购一样的,只不过手续费差别而已。三假如你场内不是通过申购,而是直接场内下单购买,也就是二级市场交易,那么你就必须要考虑波动的价格,因为你买了成交了就是当时的价格,可作为这次交易的买入价格。
个人建议:场内基金就是在交易所场内购买,开通证券账户即可操作基金交易,现在预约服务好,开户准备身份证及银行卡,上市券商,免费在线开户,开户支持周末节假日办理!

五:基金2次买入的净值不一样怎么算

中国基金报

资深股民们,还记得2018年曾在大巴车上召开股东大会的中科招商吗?

彼时的奇葩举动,是由于中科招商产品股东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担心其投资人在会上聚众闹事,故向公安部门进行了举报。由于中科招商股价暴跌并于后续摘牌,产品净值出现大幅缩水,退出变现成为难题。在巨亏之际,投资者将矛头指向基金管理人中融鼎新。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份二审裁判文书,揭示了白羊1号投资者董先生“追债”中融鼎新要求赔偿损失的全过程。由于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风险提示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瑕疵,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中融鼎新应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综合全案,酌情确定中融鼎新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予以赔偿。

来看详情——

“白羊1号”踩雷中科招商

由于案件历时久远,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这只产品踩雷中科招商的始末:

时间回到2015年,彼时新三板定增市场火热,市场各类机构纷纷参投,其中尤以触角灵敏的基金、券商和信托为主。作为中融信托旗下全资子公司,中融鼎新自然也没有错过这样的市场机会。

公开信息显示,中融鼎新于2011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作为中融信托股权投资平台,注册资本30亿元。截至2021年末,中融鼎新及子公司资产管理总规模超322亿元,受托资产总规模超210亿元,在管基金60余支。

募集之时,曾有中融信托相关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投资新三板的“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被秒抢。白羊1号原本计划募集1亿元,但由于投资人太多,实际募集约2亿元。“凭借信托公司在产品创新及风控的优势,日益火爆的新三板必将是信托公司新蓝海。”

2015年3月,中科招商在新三板挂牌,并在当年连续4次抛出定增计划,募集资金高达108.84亿元,其中两次定增价格高达18元/股,成为当年新三板“定增之王”。从新三板市场定增得来的资金,被中科招商用来低位抄底上市公司,频繁举牌。

“中融鼎新·白羊新三板投资基金1号”参与的中科招商定增是在2015年4月,正是定增价位18元/股的一次,认购金额为2.007亿元。

2015年12月底,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挂牌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频繁融资,融资金额和投向引起了社会广泛

此后,中科招商股价便开始一路走低。2017年12月,中科招商被全国股转系统终止股票挂牌。在摘牌前,中科招商股价为0.61元/股。

而截至摘牌,白羊1号仍持有中科招商股票5820.1万股,持股比例为0.54%。由于投资标的被强制摘牌,白羊1号所持股份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中融鼎新表示,其持续寻求股份处置方式,但投资标的的确存在变现困难。

2018年8月,中融鼎新发布白羊1号基金份额净值通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标的的中科招商被全国股转系统强制终止挂牌。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征询意见的约定,基金以中科招商被强制摘牌当月全月平均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格进行估值。据此计算,该基金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985元。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未尽忠诚勤勉义务

回到此次诉讼中,董先生在2015年4月出资101万元认购了白羊1号,并经历了上文中跌宕起伏的投资历程。在基金份额净值仅有0.1985元的情况下,其百万投资也缩水至不足20万元,遂将中融鼎新告上法庭。

董先生表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中融鼎新存在先打款后签合同,未履行风险提示的适当性义务,亦未对他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导致他在未充分认识该基金风险的情况下购买基金产品。中融鼎新作为涉案基金管理人违约展期,未能尽到忠诚勤勉的义务。

基于此,董先生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中融鼎新支付其投资本金及认购费101万元,以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23万元。如该请求未能得到支持,董先生请求判令中融鼎新对白羊1号基金组织清算。

针对风险调查,董先生表示,在填写问卷时他实际有两个孩子,但在填写调查问卷时选择的无子女。他认为,基金管理人未向其充分介绍揭示涉案基金风险,在不了解原告风险评估、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将涉案高风险基金推介给他,违反了销售适当性义务、勤勉尽责义务。

而针对推介材料中“新三板正处于历史投资机遇期”、“中科招商是国内最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与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业绩爆发式增强预期强”、“当前新三板市场情况,做市后的平均价格涨幅为30%-50%”,董先生认为描述皆为夸大耸动内容。

此外,董先生还认为,涉案基金的代销机构中天嘉华在对私募产品推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相关协会暂停宣传推介业务,中科招商亦屡次收到监管单位的责令改正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发现投资标的屡次被证监会处罚时,应当审慎决策,及时退出投资。

中融鼎新:已经“卖者尽责”

面对投资者要求赔偿的诉求,中融鼎新表示,白羊1号并非保本保收益的产品,自己在投前投后均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已经“卖者尽责”。因其他与被告无关的内外部因素导致的风险,应当“买者自负”。

中融鼎新表示,根据录像显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董先生签署基金合同前,已向其介绍了白羊1号的基本情况,对基金的特殊风险进行了重点说明和揭示,董先生未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的行为,属于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所购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免责的情形,由此引发的投资风险应由金融消费者自负

此外,其在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了涉案基金存在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标的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特殊风险、不设预警线和止损线可能出现本金全损的风险和操作风险,提示投资者中融鼎新对该产品不承担任何刚性兑付责任。

对于中天嘉华的代销问题,中融鼎新表示,其委托在证券协会备案、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中天公司,双方签有咨询服务协议,明确代销机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对代销机构宣传推介行为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且中天嘉华因违法违规被暂停业务的时间是2018年,与涉案基金代销行为相隔近3年,且相关决定并未认定其在代销白羊1号过程中存在任何问题。

对于投资者要求清算的诉求,中融鼎新称,针对证监部门的责令改正决定,中科招商已及时采取了改正措施,不足以影响对白羊1号投资标的的投资判断。在并未影响中科招商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若中融鼎新盲目处分投资标的,反而属于未勤勉尽责,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另外,在2016年底,中融鼎新曾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展期,选择同意展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3,白羊1号从而合法展期,至今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二审法院:承担20%赔偿责任

在二审中,法院对基金合同的成立、效力认定等问题均无异议,对于中融鼎新在担任产品管理人职责履行中亦未见有失。但在风险提示及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中,法院认为中融鼎新存在一定瑕疵。

二审法院指出,在中融鼎新的推介材料中未见主要风险提示事项,而其销售人员对董先生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并签订《基金合同》、提示投资风险的时间亦均为2015年4月15日,中融鼎新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向投资者募集基金前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因此,中融鼎新在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方面亦存在一定瑕疵。

值得补充的是,双方均认可存在“倒签合同”的情况:即董先生在2015年4月1日向中融鼎新转款认购白羊1号,但双方实际签署合同文本是在2015年4月15日。这一行为虽未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由于风险提示及调查问卷均与基金合同在一起,从而导致了风险告知方面的瑕疵。

基于此,法院认为,中融鼎新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

适当性义务属于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是在基金合同订立前赋予卖方机构的义务范畴。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其过错及投资者实际损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中融鼎新补充进行风险评估的时间与基金成立时间相距较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在短期内发生明显变化的可能性并不大,后续评估显示董某某符合案涉基金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投资者在其后补充签署了《基金合同》并对认购事宜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中融鼎新上述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在实质上过度影响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但仍应对其上述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情形,法院酌情确定中融鼎新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投资者予以适当赔偿。

此外,对于董先生主张产品清算并分配的请求,一二审法院均未予支持,且确认了产品展期的合法有效。

不过,北京金融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中融鼎新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在将来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工作,勤勉尽责,积极主动地推动案涉基金有序退出,在合同终止后及时组织清算和分配,最大限度地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由此产生其他纠纷。如投资者认为案涉基金存在约定的终止事由,可以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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