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基金怎么计提
可以参照民营非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里面有具体的计提规定。发展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计提用于扩大再生产、持续经营备用的。
国税发2001(57)号文件同样规定,私营企业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计提生产发展基金,即在未分配利润中计提生产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企业生产发展之用,根据私营企业经营条例,计提的比例可以不低于50%,甚至高达100%。这样,私营企业主就可以在当期很好地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延缓纳税人利益的税收利益。
二:安全基金怎么计提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立项周期为每年一次,申报时间为上半年,每年的项目内容都会略有不同。三:风险基金怎么计提
提取安全生产基金的会计处理,
正常我们在提取时
借:生产成本
贷:专项储备
①当我们实际需要花费时(不涉及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类)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②当实际花费时(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类)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进项
贷:银行存款
这个时候专项储备我们需要在折旧上体现,一次性计入折旧,不需要分期计提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四:专用基金怎么计提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2020年版)
目 录
一、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1 预算编制不完整
1.1.1 应纳入预算的所属单位未纳入预算
1.1.2 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未纳入预算
1.1.3 部分收入和支出(除开展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收支以外)未纳入预算
◆1.2 预算编制不规范
1.2.1 将非所属预算单位纳入预算
1.2.2 代报代编所属单位预算
1.2.3 在部门预算中安排补助地方支出
1.2.4 为经费自理单位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1.2.5 预算编报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承担单位
1.2.6 在项目支出中编报基本支出预算
◆1.3 预算编制不科学
1.3.1 未充分预计结转资金,继续申请预算,导致财政资金大量闲置
1.3.2 未充分论证申请项目支出,项目无法实施,导致财政资金大量闲置
◆1.4 编制虚假预算
1.4.1 未按实有人数申报人员经费预算
1.4.2 未按人员编制数申报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1.4.3 编制虚假项目或重复申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
1.4.4 故意隐瞒或少编列预算收入和支出
◆1.5 违规批复预算
1.5.1 未按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1.5.2 未按规定的时间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1.5.3 有二次分配权的部门年初预算分配率低于有关规定
◆1.6 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
1.6.1 挪用财政资金,用于基建工程
1.6.2 挪用财政资金,用于职工福利
1.6.3 违规对外出借财政资金
1.6.4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1.6.5 虚列支出(虚假合同、虚假票据)套取财政资金
1.6.6 扩大开支范围,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1.7 预算调剂不规范
1.7.1 未经财政部批准,在本部门和部门以外调剂预算资金(不涉及预算间变动或部门新增项目)
1.7.2 未经批准,在不同功能分类科目间调剂预算
1.7.3 未经批准,将结转资金调剂用于其他支出
◆1.8 违反规定使用机动经费
1.8.1 擅自将机动经费用于提高人员待遇
1.8.2 垂直管理部门未经批准动用机动经费
1.8.3 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中央行政单位,未在11月底前将机动经费动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1.8.4 超范围使用机动经费
◆1.9预算执行率不真
1.9.1 以拨作支提高预算执行率
1.9.2 未按项目进度付款提高预算执行率
1.9.3 年底突击花钱
1.9.4 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1.10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不规范.
1.10.1 未按规定时限将结余资金清理情况报财政部
1.10.2 未及时将已完成目标、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的项目,不需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清理为结余资金报财政部
1.10.3 已完工基建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1.10.4 结余资金上交国库不及时
◆1.11 违反预决算公开规定的行为
1.11.1 部门预决算未在财政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1.11.2 预决算公开未细化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
二、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1 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
2.1.1 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
2.1.2 违规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2.2 违反规定征收非税收入
2.2.1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2.2.2 违规扩大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
2.2.3 擅自提高或降低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
2.2.4 违反规定,在征收期限内应收未收,或在征收期限到期后继续收取非税收入
2.2.5 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非税收入
2.2.6 违反规定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2.3 隐瞒、滞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
2.3.1 未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隐瞒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
2.3.2 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收取的非税收入,不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2.3.3 未及时上缴非税收入
2.3.4 挤占挪用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
2.3.5 将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直接冲抵单位工作经费等支出
◆2.4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2.4.1 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入库
2.4.2 不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入库
◆2.5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
2.5.1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
2.5.2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罚缴分离”
◆2.6 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2.6.1 违规将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2.6.2 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6.3 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3.1 违反规定配置国有资产
3.1.1 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3.1.2 无预算、超预算购置资产
3.1.3 购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程序报批
3.1.4 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或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3.2 违规使用国有资产
3.2.1 违规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3.2.2 违规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
3.2.3 违规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3.2.4 用不得抵押的国有资产作抵押
3.2.5 违规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3.2.6 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或私营企业,改变资产的国有性质
3.2.7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3.2.8 国有资产长期闲置
3.2.9 未使用正版软件
◆3.3 违规处置国有资产
3.3.1 以违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等形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3.3.2 国有资产处置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
3.3.3 擅自核销债权或对外投资
3.3.4 经审批同意处置的资产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3.3.5 违规处置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资产
◆3.4 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
3.4.1 应当评估未评估
3.4.2 国有资产评估未经核准或未按规定备案
3.4.3 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3.5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不合规
3.5.1 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
3.5.2 将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3.5.3 事业单位未将对外投资收益纳入预算管理
3.5.4 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四、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4.1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实施不规范
4.1.1 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不完整
4.1.2 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而实施政府采购
◆4.2 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不规范
4.2.1 应公开招标不招标
4.2.2 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2.3 邀请招标时未向三家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4.2.4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
4.2.5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按规定方式进行采购
4.2.6 未经批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4.2.7 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单一
◆4.3 未公开政府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4.3.1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
4.3.2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
◆4.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46
4.4.1 未经批准,擅自将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改为邀请招标
◆4.5 招标人非法限制投标人竞争
4.5.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5.2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5.3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4.5.4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4.6 招标人违法泄漏招标秘密
4.6.1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4.6.2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6.3 招标人泄露标底
◆4.7 招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谈判
4.7.1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8 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4.8.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4.8.2 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4.9 违法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符的合同或协议
4.9.1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4.9.2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违反“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5.1 “三公”经费预算编制及公开不符合规定
5.1.1 未按年初确定的比例压缩“三公”经费预算
5.1.2 未按时或按照规定的体例和格式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5.2 未按规定编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5.2.1 未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5.2.2 未按照有关规定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5.3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不合规
5.3.1 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因公出国(境)费
5.3.2 超标准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
5.3.3 向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摊派因公出国(境)支出
5.3.4 负担外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费
5.3.5 违规在其他项目支出中列支因公出国(境)费
5.3.6 违规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
5.3.7 违规核报与公务无关的支出或计划外费用
◆5.4 违反出国团组管理相关规定59
5.4.1 组织或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5.4.2 出国团组审核审批不严格
5.4.3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出国(境)计划
5.4.4 未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要求
5.4.5 违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
5.4.6 出国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
5.4.7 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
5.4.8 通过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出国(境)团组联系、购买邀请函或编造虚假日程
◆5.5 未按规定编制公务接待费预算
5.5.1 未将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5.5.2 未按照有关规定压缩公务接待费预算
◆5.6 公务接待费预算执行不合规
5.6.1 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公务接待费
5.6.2 向所属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嫁、摊派公务接待支出
5.6.3 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公务接待费
5.6.4 违规在其他项目支出中列支公务接待经费
5.6.5 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5.6.6 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5.6.7 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5.7 公务接待管理不符合规定
5.7.1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不健全
5.7.2 未履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5.7.3 未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和出差定点住宿制度
5.7.4 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5.7.5 在公务接待中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或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5.7.6 超规格、超标准住宿或用餐
5.7.7 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5.7.8 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5.8 违反外宾接待管理相关规定
5.8.1 未经审批邀请外宾来访
5.8.2 超标准、超范围列支外宾接待费
5.8.3 超标准安排中方陪同人员人数
5.8.4 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外宾接待费
5.8.5 超过规定次数宴请外宾
5.8.6 超标准对外赠礼
◆5.9 违规配备公务用车
5.9.1 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5.9.2 违规配备越野车辆
5.9.3 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
5.9.4 变相进口汽车或未按规定上交国外机构退役车辆
5.9.5 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5.9.6 违反指标管理规定配备公务用车
◆5.10违规管理或使用公务用车
5.10.1 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5.10.2 占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车辆
5.10.3 单位公务用车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5.10.4 未执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政府采购等制度
5.10.5 未按规定控制公务车能耗
5.10.6 未按规定处置公务用车
5.10.7 未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5.10.8 车辆资产账实不符、存在账外车辆
◆5.11 未按规定编制和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预算
5.11.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预决算编制不实
5.11.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编制不完整
5.11.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执行不严格,多渠道列支公务用车费用
5.11.4 向外单位或下属单位转嫁公务用车费用
◆5.12 超标准举办会议
5.12.1 超标准、超预算举办会议
5.12.2 超人数、超天数、超范围举办会议
◆5.13 未按规定举办会议
5.13.1 未经审批或计划外举办会议
5.13.2 在非定点场所举办会议
5.13.3 在驻地外或风景名胜景区违规举办会议
◆5.14 会议费预算编制和执行不规范,转嫁、摊派会议费
5.14.1 未将会议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5.14.2 会议费预算编制不完整
5.14.3 向所属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5.14.4 挪用、截留、侵占会议费
5.14.5 虚报会议费套取财政资金
5.14.6 违规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
◆5.15 向所属单位转嫁、摊派培训费,挪用、套取培训费85
5.15.1 无预算安排培训费,违规摊派培训费
5.15.2 超标准、超人数举办培训
5.15.3 超范围列支培训费
5.15.4 违规收取培训费
5.15.5 虚报培训费套取财政资金
六、违反会计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6.1 会计帐簿不真实、不完整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88
6.1.1 未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6.1.2 会计帐簿的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
6.1.3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6.1.4 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以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等未如实进行会计核算
6.1.5 虚列、少列资产或负债
6.1.6 虚列、少列收入或支出
6.1.7 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6.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6.2.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6.2.2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6.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6.3.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6.3.2 使用票面记载事项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报销入账
6.3.3 使用未按法定渠道取得的发票报销入账
6.3.4 接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6.3.5 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
6.3.6 原始凭证有错误,未按规定进行更正
6.3.7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未按规定进行重开
◆6.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会计帐簿登记不符合规定
6.4.1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
6.4.2 会计帐簿的登记不符合规定
6.4.3 会计帐簿未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6.4.4 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会计帐簿记录,或更正处没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盖章
◆6.5 私设会计帐簿、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资产
6.5.1 未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
6.5.2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
6.5.3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资金账外存放
6.5.4 收入不入账
6.5.5 虚报或假报支出转出资金账外存放
6.5.6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不在本单位账簿核算
6.5.7 存在其他形式的账外资产
◆6.6 账实不符、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表不符
6.6.1 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不相符
6.6.2 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不相符
6.6.3 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不相符
6.6.4 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不相符
◆6.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7.1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
6.7.2 未按规定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或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
◆6.8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6.8.1 对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未建立档案,未妥善保管,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6.8.2 违反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七、违反决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7.1 未按规定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导致决算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7.1.1 单位报表往来款项、预收预付款项应结清未结清
7.1.2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计提数据错误
7.1.3 专项资金列报科目错误
7.1.4 货币资金账实不符未查明原因
7.1.5 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7.1.6 年终外币折算处理错误导致报表相关数据不正确
◆7.2 决算报告编报事项不准确
7.2.1 应编入决算的单位、资金未编入决算
7.2.2 将不应编入决算的单位或资金编入决算
7.2.3 决算报表填报说明不规范
◆7.3 决算报表内容不真实
7.3.1 多计或少计收入
7.3.2 多计或少计支出
7.3.3 多计或少计结余
7.3.4 多计或少计负债
7.3.5 部门自行调整所属预算单位决算数据
7.3.6 部门估列代编所属预算单位决算数据
八、违反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行为
◆8.1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健全
8.1.1 未按规定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8.1.2 预算绩效管理流程不完善
8.1.3 未建立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制度
8.1.4 未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8.2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科学不合理
8.2.1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依据不充分
8.2.2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完整
8.2.3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与预算资金量或任务数计划数不匹配
8.2.4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够合理可行
8.2.5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细化
8.2.6 预算绩效目标设定不可衡量
8.2.7 预算绩效目标评价标准不合理
◆8.3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不规范
8.3.1 未按规定审核预算绩效目标
8.3.2 未通过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8.3.3 经审核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未报财政部备案
8.3.4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内容不完整
8.3.5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即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8.3.6 违规为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安排预算
◆8.4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下达或调整不合规
8.4.1 预算绩效目标未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8.4.2 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绩效目标
◆8.5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不合规
8.5.1 未开展预算绩效运行监控
8.5.2 绩效运行监控不全面
8.5.3 绩效运行监控不够有效,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
8.5.4 未及时根据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对应调整预算的项目予以调整
◆8.6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未完成
8.6.1 预算绩效目标未完成
8.6.2 预算绩效低下的项目未及时清理退出
◆8.7 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自评不规范
8.7.1 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8.7.2 未实现绩效自评全覆盖
8.7.3 预算绩效自评结果不真实、不准确
◆8.8 部门、单位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不规范
8.8.1 选择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未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
8.8.2 选择的第三方机构不具备相关条件,评价工作不够专业独立
8.8.3 未及时充分地将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8.9 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
8.9.1 绩效评价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
8.9.2 对于绩效评分连续偏低的项目,仍然安排或未削减下一年度预算,造成资金沉淀
◆8.10 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未公开
8.10.1 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九、违反机构和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
◆9.1 违规设置或变更机构
9.1.1 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
9.1.2 在限额外设置机构
9.1.3 擅自加挂机构牌子、变相增设机构
9.1.4 擅自变更机构及其司级内设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
◆9.2 超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配备领导干部
9.2.1 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
9.2.2 擅自增加编制种类
9.2.3 突破行政编制总额增加编制
9.2.4 改变编制使用范围
9.2.5 挤占挪用基层编制
9.2.6 擅自超编录(聘)用、调任、转任人员
9.2.7 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9.3 行业协会商会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
9.3.1 未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
9.3.2 未剥离行业协会商会行政职能
9.3.3 行政机关违规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
9.3.4 为行业协会商会安排财政资金
9.3.5 行政机关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
9.3.6 行政机关未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管理用房
◆9.4 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
9.4.1 重复收取会费
9.4.2 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9.4.3 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9.4.4 违规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违规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9.4.5 依附政府部门或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
9.4.6 未按要求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9.5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9.5.1 在职人员违规在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中兼职
9.5.2 在职人员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
9.5.3 退(离)休后三年内违规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9.5.4 退(离)休三年后违规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
◆9.6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聘任或从事盈利性活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9.6.1 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
9.6.2 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9.6.3 领导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9.7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9.7.1 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9.7.2 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
9.7.3 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9.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
9.8.1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8.2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9.8.3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9.8.4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9.8.5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9.8.6 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9.8.7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9.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132
9.9.1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9.9.2 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9.9.3 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9.9.4 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9.9.5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9.9.6 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9.9.7 离职或者退休后未按规定,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福利基金怎么计提
1. 外资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可以不用计提,按实际发生的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但是实际发生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准税前扣除.2. 如果你一定要计提,按当月工资总额的14%计提,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已计提的.
1. 外资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可以不用计提,按实际发生的记入管理费用-福利费,但是实际发生的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准税前扣除.
提取的有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 提取后就不用提取盈余公积金了。储备基金就是外资的盈余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