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在什么地方存着?

jijinwang
买房的时候都会交一个住房维修基金,这个钱是用于维修公共设施的,也有人叫电梯维修基金,因为处理电梯,其他基本不会坏,也用不了多少钱,但是电梯可不会轻易坏掉,起码得十年八年的吧,那几百上千户的业主交的这个维修基金呢,就一直放在银行了,不能提出来,存着又没有利息,这感觉有点耍流氓啊。
改天我再去问一下银行,能不能取出来,以后需要用的时候在存进去就行了,该维修我在拿钱出来办事也不迟,但是本来就很缺钱的我,还要让我把钱放你手上,还没有利息,我就很纳闷了。

一:维修基金用在什么地方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二:房屋维修基金用在什么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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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典”】

建筑物 附属设施 维修资金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宅房屋的维修管理责任也相应地由过去的国家、单位承担转移到居民个人承担。而我国的住宅多为高层或者多层的群体建筑,又往往以住宅小区的形式开发建设,这样,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问题就日益突显出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及时、顺利地维修,关系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能否正常使用及业主的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所作出的规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的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针对实践中,业主疑问较多的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住房建成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面临着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问题,此时就需要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用途以及如何使用等问题,本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紧急情况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本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此处对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维修资金作了指引性规定,即需“依法申请”,此处的“依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三:房屋维修基金在什么地方交

买楼的时候,就已经交过了。

四:小区维修基金可以用在什么地方

小区维修基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
2、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住宅需要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4、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帐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
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