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基金怎么用(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

jijinwang
能不能设置一个《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发动全社会爱心人士来捐款,用于英雄们的后续生活保障

在生命有危险的时刻,见义勇为会有什么相关法律保护吗?

不会。从本次坠江公交事件来说,律师说了你如果上去劝都要负责任。你想想这么多人死,不说刑事责任,只说民事责任都要你倾家荡产。有人说公交是一个缩小的社会,什么这样什么那样,我觉得都是放屁。根源在于法律没有成为见义勇为的推手,而成为了骗子的后盾。道德滑坡。

不太敢见义勇为!!怕防卫过当担不起责任!

是不是应该成立一个见义勇为基金?

没用的。法律是讲证据的,如果每个人都有见义勇为的心,那见义勇为的时候是没有时间考虑的法律角度。除非从幼儿开始教育体制来提高德智体美。把人的思维,思想提高。专家不要在搞什么经济思维了。

见义勇为被戴帽子的玩坏了,成立个基金有什么用,而且早就有了,关键是现在已经不知道怎么做才是正义,一不小就把自己毁了。

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人事、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保护。第七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申报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实施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为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追捕、抓获罪犯以及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第九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依据:(一)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四)外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书面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申报时间。第十一条 行为发生地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见义勇为行为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调查、审核,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报人。事迹突出,需要在全市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申报人、利害关系人和知情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在确认后90日内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报人。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用途第十三条 市、县(区)分别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基金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四)其他途径。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用于:(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二)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一次性补助;(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补贴;(四)办理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保险;(五)其他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开支。第十五条 市、县(区)见义勇为基金应当设立专门帐户,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见义勇为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四章 奖励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对上一年度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及时奖励。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给予其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通报嘉奖;(二)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三)颁发奖金;(四)其他奖励。前款规定的“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本市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和保护。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参照本条例予以奖励和保护。第四条 本市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第五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活动。第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第七条 市和区、县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基金(基金会的基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以下统称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资助以及其他费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第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者个人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核实、确认。了解情况的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核实和确认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有责任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提供证明。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十条 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对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推荐,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物质奖励。第十一条 公民对见义勇为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救治。第十二条 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垫付。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办法解决:(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担;(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三)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资助。依照前款各项规定解决的不足部分或者均不能负担时,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属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因此扣减其工资、奖金和降低其福利待遇;属于企业职工的,依照本市有关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津贴;无工作单位的,从区、县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第十七条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帮助其家庭成员就业等增加收入的措施解决。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用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九条 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等优先待遇。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负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见义勇为基金如何申请?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向当地民政局申请

基金净值是什么意思?

本金减去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