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户维修基金怎么交
一、概念: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挪用的2倍罚款)
住宅维修资金跟随房屋,不因产权交易而转移。类似房屋共有部分权力。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业主(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43条)
二、重要性:
1、中央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单独章节体现(附后介绍)
2、房子的“养老险”、“医疗险”。物业保修期满后(防水工程、外墙渗漏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健身器材、乔木灌木、楼宇门、电控门、电子监控系统2年,墙面、地面、门窗、卫生洁具、灯具、开关、花坛、道板、草坪、路灯等1年),维修责任落到产权人身上,而业主分散,执行难。所以购房前需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谁来交:(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76条)
1)、住宅物业。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
3)、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可以不交的⚠️:物业为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怎么交:(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76条)
1、办入住手续前,由入住业主交。
2、保修期届满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单位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否则罚款1万元)
五、交多少: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七条:按照工程造价5%-8%。
2、营口地区按照下面执行:
1)、回迁楼:每平10月
2)、普通住宅:每平50元
3)、高层住宅:每平70元
4)、余额不足首期金额30%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的决定再次筹集。(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41条)(交纳金额按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续缴-营口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5)、存储利息,增值收益,共用经营所得,报废设施设备回收残值等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7条)
6)、临街单体商业网点、写字楼等排水与住宅区排水系统共用的,业主按购房款(或评估价)0.3%-0.6%交存。(营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7、未出售的,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分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1条)
8、共用经营所得: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建设经营用房、车位、车库,经营收益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辽宁省物业物业管理条例80条)
六、谁管
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公共事业、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指导监督工作。
1、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77条)
2、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代行管理”。
⚠️选择自行管理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户,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77条)
⚠️选择自行管理的,原专户银行自收到通知30日内,将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账户,并将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住宅维修资金管理规定15条3款)
3、对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逐步推进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使用审核。(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38条)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业委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辽宁省条例76条)
七、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的事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5条)
1、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
2、依法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维修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让物业公司承担的维修费用。(例如:200元以内的维修配件,维保公司承担)
八、不交住宅维修资金的后果
1、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3条》否则罚款3万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36条)
2、不能办理“房产证”。
3、不得进入业主大会筹备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2条)
4、不得进入业委会。(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31条)
5、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交纳,经两次催收仍不交纳的,可以通过公告催交,公告期满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42条)
九、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
1、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78条)
2、由专有面积及业主人数都2/3以上参与,并参与表决的人数及面积超过1/2。即:全体业主的1/3同意即可。(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利用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参与表决双3/4同意。即:全体业主的1/2同意即可)⚠️【民法典】第278条。⚠️
3、可以采取异议表决的方式: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下且总人数1/3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营口市物业管理条例39条)
4、由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由物业公司提出建议,经业委会、居委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使用。维修费用公示不少于7天。(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79条)
5、应急维修的情形:
1)、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消防设施损坏的;
4)、公共护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6)、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7)、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79条)
6、使用程序:
代行管理时:物业公司提出建议-物业处受理-物业公司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物业处监督-划拨资金。
自行管理时:物业公司提方案-业主大会通过-物业公司实施-物业持相关资料向业委会列支-业委会向物业处备案-拨款。
十、中央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
1、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
2、业委会可直接申请使用,没有业委会的,由街道组织代为维修,并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
3、探索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4、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专户银行。
5、探索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维修资金。
6、新建商品房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7、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就像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共用部位经营一样,会受到越来越多的业主
二:拆迁户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三:专项维修基金怎么退
专项维修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在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开发商代收的维修基金属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四:拆迁户交维修基金吗
1、房产的公共维修基金指的是房主入住以后---注意是以后,而不是现在或者已经,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属于房屋保修范围内、或者超出保修期后)问题(简单的比如电梯使用不当不会动了之类的)必须要维修的开支。 2、如果是市场上买的商品房,这钱通常是由开发商拨给物业管理公司----当然这钱早已算在房价中了。 3、你说的拆迁户买房可能是这种情况:拆了你的老房,在附近按约定给你多少房子,但你要付一般相当于建安成本价的钱购买。一般地,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只是代理拆迁单位(当然是当地政府)盖房的代理商,通常只收取3%左右的代建费,自然不会替你付这笔钱了。因此,出这钱的要么是你,要么是拆迁方。看看你的拆迁约议当然需要,安置房不是商品房。
规定业主持有安置房满5年之后,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到这一方所属房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维修基金,手续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