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隔离期间,在家学习,决定考基金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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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大家分享一下“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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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已颁布的关于基金的法规有两部:一是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二: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2022年5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2]116号),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中基协发[2022]8号)(“《管理规则》”),是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董监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落地的有效补充,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24日发布的《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适用》”),就此前行业问询较多且比较
一、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哪些人员必须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必然不认定为基金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基金法》”)第9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根据《管理规则》第5条,基金从业人员是指以公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人员等,公募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我们理解,前述人员包括派遣员工在内的以基金管理公司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均属于须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要求进行管理的公司内部人员。并且,就基金从业资格取得的要求而言,至少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部门、研究部门、基金销售部门、交易部门、风控部门、基金运营部门、监察稽核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的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而人力资源部门、行政部门及相关后勤保障部门等与基金业务无关的部门或可以豁免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 理财子公司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是否适用基金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
根据《董监高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就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适用《董监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为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理财子公司是否属于《董监高监督管理办法》所述的提供“证券基金服务业务”的“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仍有待对实践的进一步观察。
三、董监高任职分别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对于行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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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哪些事项需要纳入基金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根据《管理规则》,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备。资格管理员负责基金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岗位信息、诚信信息、离职离任情况以及从业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审核。确保各项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按规定对上述资料留档保存。
(一)基金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基金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受到公司处分的;
(三) 基金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或者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公司开除的;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中基协规定应当记入诚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就上述《管理规则》中提到的针对基金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管措施及管理措施等,我们注意到,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合规管理办法》”)第32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基金法》第24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 (“《合规管理规范》”)第29条,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未能勤勉尽职,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中基协可以视情节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强制参加培训、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除上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及中基协纪律处分之外,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或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公司开除的,也将一并记入诚信信息。后续关于公司内部处分与基金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有效联动如何具体操作,我们也将进一步观察行业实践。
除上述有关基金从业人员具体范围、董监高任职条件及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外,《管理规则》还详细规定了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梳理了从业资格的管理内容(包括从业资格注册、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及注销等)、强调了基金从业人员对执业行为规范的遵守及落实了中基协自身自律管理的职责。值得
三:基金法律法规重点归纳
目前已颁布的关于基金的法规有两部:一是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基金从业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中看到http://www.sinobalanceol.com
你好,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对应的是第1、2、3、4、5、16、20、21、22、23、24、25章节。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对应的是第6、7、8、9、10、11、12、13、14、15、17、18、19、26章节。希望可以帮到你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