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需要双录吗 ?

jijinwang
2021/8/31实盘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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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个小伙伴问我私募产品的问题,其中有个投资门槛。其实私募投资跟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是没有多少关联的。
写在这里,做个标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往下看。
正确答案就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解读一下(只说自然人,机构投资者就不说了)
首先你得要有300万金融资产证明,比如存款,股票,债权,余额宝啥的。
如果没有就得要有近三年不低于50万的收入证明。
其次,还需要2年的投资理财交易经验证明,比如炒股开户,或者投资理财的截图,能证明即可,如果没有,则为非专业投资者,做需要双录(视频和语音)。
第三,私募基金,单只产品最低100万起投。产品运作期间,如果你有赎回,剩余基金份额折算的资产额不能低于100万,一般,如果低于100万,要么你全部赎回,要么留下剩余100万。
规定这么高,这么严格的条件,其实不是不让普通投资者投资,而是,让更多专业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一个区别就是,公募没有业绩提成,只收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可以不收少收管理费,但是业绩提成一般都是有的,当然也不排除不收或者少收。意思就是,私募基金活得好不好就是把产品收益做上去,然后收益里面拿提成。所以,私募的投资风格可能更积极,潜在的风险可能会更高。高风险高收益嘛。
而普通投资者,一没那么多钱,二缺乏专业投资经验,抗风险能力很差。100万资产,我想一二线城市,很多人都能有,一套房就够了,但是能拿出100万资金做投资的,那就比较少了,这种人一般都是相对专业的,识别风险能力更专业。所以,规定其实是对普通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一:基金购买需要双录吗

银行实行双录管理,在银行柜台购买理财产品、基金和保险产品就会要求双录,通过自助设备和电子银行购买就不用双录。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双录是指的录音录像,银行理财产品的双目工作是银行工作人员用录音录像设备完成的,工作人员和客户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完成风险提示和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

二:基金双录要求

双录,即录音录像,主要对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特别是风险揭示的过程进行留痕,规范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同时也日后产生争议时提供依据。

三:基金双录话术

最近,许多私募小伙伴来咨询各个法规对业务的相关规定。

比如,2016年7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私募要做哪些事情?2017年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私募又要做哪些事情?整个募集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哪些点?

今天,「积募」再次认真研究了相关法规,依据普通投资者的募集流程,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一起来看看吧!

另外,「积募」回馈客户放送独家”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图+双录回访话术+表单合集“,在

如有意见或不足,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这其中涉及到两类募集机构主体,一是私募管理人,二是基金销售机构。

其中,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但是,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2

募集流程

了解投资者信息

私募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信息,即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上文专业投资者条件第(四)、(五)项规定的,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转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且具有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时,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私募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同时,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

3

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4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募集机构在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基础上,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相关情况。

5

基金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推介材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推介材料要求:

真实、完整、准确,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包含哪些?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推介禁止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得使用的媒介渠道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6

签署风险揭示书

当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一致之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特别注意:募集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7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特别注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同时,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8

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9

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10

其他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相关账户开立

1、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2、账户监督协议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监督机构是指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材料保管

募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双录留痕环节

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

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

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

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私募管理人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开展适当性自查

私募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基金双录流程

双录就是投保时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双录就是投保时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也就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自2017年11月1日保监会印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后,双录开始在全国的保险公司机构执行。这也是进一步规范了保险销售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1、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2、向60周岁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简单概括就是身份证、条款、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条款免除说明、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
用到保险公司专门的设备的同时还需要投保人、被保人、业务员同框拍摄;并且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五:银行买基金需要双录吗

证券业推出适当性管理,双录工作正在推进当中,银行业的“双录”也刚刚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8月23日晚间,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

这份规定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图片

我们先来看看,《暂行规定》到底做了哪些要求。

"双录"新规九问九答

一、哪些金融机构要“双录”?

1. 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 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

二、哪些产品要“双录”?

1. 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


2. 代销的金融产品。


3. 代销国债和实物贵金属(可录可不录)。

三、“双录”都需要录什么?

机构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全过程。包括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其中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

四、“双录”在哪录?

1. 营业场所的销售专区。


2. 小型营业场所的固定销售专柜。

五、对“双录”质量有什么要求?

1. 影音资料清晰、完整、连贯。


2. 录像可明确辨认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面部特征。


3. 录音可明确辨识销售人员和消费者的语言表述,并与录像画面保持同步。

六、对销售细节有什么要求?

1.录音录像行为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


2.统一销售话术。


3.销售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真实、全面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特征。


4.在销售专区内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应真实、合法,全面反映产品的主要属性,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

七、对影像资料管理有什么要求?

1.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2.对录音录像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管备份数据。


3.对录音录像数据存储及管理系统采取有效的信息安全措施。


4.遵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在录音录像资料存储期限届满时按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销毁。

八、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有什么要求?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从录制、储存到调阅使用的全流程管理。


2.应明确牵头负责部门,对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3.内部审计、内控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信息科技部门应做好内部监督工作。


4.有效投诉举报等情况纳入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并适当提高考核权重。


5.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6.建立应急预案,如管理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要做好应急恢复。

九、我是消费者,我嫌双录太麻烦,可不可以不录?

可以。那就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进行自主购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就需要转到销售专区进行购买了。

“八项应该”与“八项不能”

《暂行规定》自10月20日起施行,距今不到两个月的过渡期,银行们恐怕要加紧行动了。

银行们应该做什么?

1.设置独立销售专区/固定销售专柜并安装配备录音录像设备。

2.销售专区内配备包含“销售专区”/“销售专柜”、“录音录像”字样的明显标识,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可通过信息查询平台、网站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

3.在销售专区内公示销售人员相关信息及其销售资格。

4.建立统一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平台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应建立产品分类目录,严格区分自有与代销、公募与私募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

5.代销产品宣传资料首页显著位置应标明合作机构名称,并包含以下文字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6.在销售专区内公布本机构咨询举报电话,以便消费者进行产品信息咨询及确认,举报误导销售、私售产品等违规行为。

7.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8.建立并有效实施能够涵盖销售专区录音录像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高风险产品、投诉多发营业场所的检查力度和频次。

银行们不能做什么?

1.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2.除本机构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营销活动。

3.未在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助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宣传私募产品。

5.对于宣传资料,严禁使用诱惑性、误导性的文字夸大收益或隐瞒重要信息。

6.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

7.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

8.不可人为更改、涂抹或删除录音录像资料,并确保能够实现快速精准的检索调阅。

首个专区“双录”系统性规范

此前,银监会于2016年2月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销售专区录音录像首次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及工作要求。

《暂行规定》是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

二是对自助购买作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代客操作、介入营销等事项作出限制。

三是要求机构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附:《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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