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不当得利纠纷 ,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状

jijinwang
【为什么民进党失分,国民党却未得分?】
鸿海与台积电捐赠BNT疫苗签约后,国民党主席江启臣要求蔡当局比照鸿海模式,同意南投等四县购买疫苗;蔡当局以疫苗政策要有整体思维,疫苗已足够等理由拒绝。台北市长柯文哲有意举债买疫苗,江启臣喊话邀柯一起去找蔡英文谈,柯文哲冷回“政治口水战等过这关再处理”。这一波疫苗攻防,民进党固然面临人心背离,而郭台铭获得人民感谢、柯文哲创造网络声量,国民党却有边缘化危机。
台湾《联合报》社论指出,蔡当局防疫失败,不同民调都显示民进党支持度崩坏,但国民党并未明显得利。即使新北市长侯友宜、台中市长卢秀燕等蓝营首长防疫作为得到肯定,但个人声望却完全无法投射到国民党。在防疫、纾困与疫苗政策上,虽然江启臣讽刺说“国民党抽一鞭,民进党走一步的速度,让人民焦虑心急”,但国民党也缺乏有效作为,让民众对蓝绿阵营无法改变疫情窘况的集体失望,加深对既有政党无能的情绪反弹。
台媒报道说,疫情肆虐,冲击台湾民众对政党的认同,亲绿的“台湾民意基金会”公布的民调,国民党获18.9%民众认同,也这是自2016年5月以后迄今最低纪录。该基金会董事长游盈隆认为,当国民党认同者不到2成,而且已连续两次出现这样的现象,质疑国民党有萎缩后定型的危机。
台湾《联合报》说,郭台铭购捐疫苗,“荣辱自负”地冲破蔡当局的阻碍与刁难,即使遭到苏贞昌的公然讪笑,绿营侧翼的“抹红”攻击,郭台铭仍然坚定推动,甚至以最后通牒公开要求会见蔡英文,终能打通蔡当局层层关卡,促成疫苗采购;而鸿海永龄的成功,也反证蔡当局外购疫苗失败,更让“民间买不到”的谎言不攻自破。不论最后蔡当局如何收割抢功,郭台铭的努力与功德,民众都看在眼里。
相对的,国民党除了蹭郭董以争选票外,许多民众快要不知道这个“在野党”存在的意义了。江启臣急着率蓝营四县“逼宫”,就是希望能突破“无所作为”的印象,即使明知蔡当局不会点头,但再没有具体动作,人民更会忘了它的存在。何况江启臣还面对着党主席挑战者卓伯源的步步进逼;卓伯源参选声明直指国民党领导自我矮化,看不到重返“执政”动力,也缺乏“在野”监督的角色与力量。卓伯源能获多少支持尚待考验,但已增加了江启臣的压力。
《联合报》认为,蓝营空有十四县市执政权,并号称组成“抗疫联盟”,却连买疫苗都只叫得动南投、云林、花莲、台东四个县,得不到侯友宜、卢秀燕等“大都”首长相挺。而立法机构党团除了跟着名嘴叫骂外,完全施展不出任何反对杯葛的有效战略,更担心绿营与网军攻击“红帽”乱飞。即便民进党防疫失败,人民生计困难,国民党连动员施压为民众“争碗饭吃”的动作都做不出来。因此,人民对蔡当局再失望,国民党也争不到民众的信任。
尤其突兀的是,国民党前主席吴敦义最近出书,大爆二○二○“大选”众所皆知的“内幕”。然而,大疫当前,民心焦虑,吴敦义还在清算旧帐、诿过卸责,至于他留下的那些“立委”却不知道在这场抗疫中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个时候,谁管国民党怎么输掉“大选”的?国民党已经沦落到连反对抗争都得不到民进党瞧上一眼的地步,党内还分裂相争、甩锅推责,如何挽回在一次次政党交锋下被边缘化的命运?
为什么民进党失分,国民党却未得分?除了民众党因素外,国民党最大的问题,还是党内个人私利胜过一切,遇事畏首畏尾,不敢承担。沦为“在野党”后,国民党逐渐看不到能力与主体性,只学到老派的反对党思维,除了叫骂,不知如何站到人民中间。尤其党主席如果格局太小,只以立法机构党团为战斗主力,未能把整个党和社会反民进党的力量组织起来,如何开创新局?这样的“在野党”,谁要选党主席,真的对这个社会重要吗?
台湾中时新闻网刊文指出,国民党在配对政治这场你打我呛的战局中,应该找出自己的战略地图,民意主流意见本来是蔡当局最难面对的一股力量,民意没有任何直接力量可以对抗蔡当局,更没有短期选举可以一刀毙命,政党就变成代言人与政治力量,国民党明日之星在疫情事件里都沉寂低调,地方县市战场与台当局布局是两个不同的战场,柯文哲已经在爬自己的高峰中,但国民党呢?
另外,台媒还指出,面对和平或战争的拐点,国民党一向是台海和平的支柱,理应扮演监督、导正的责任,却拿香跟拜,随波逐流,反而增加了台湾安全的风险。

一:不当得利纠纷判决书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状

你方起诉的话,需要你方先行垫付,如果对方败诉,诉讼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也没有对婚后夫妻财产做出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律特别规定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样夫妻之间就不存在不当得利。借贷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主张债权首先要有足够的证据,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不当得利,不是刑事犯罪,属于民事纠纷。

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这是最为常规的做法。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有普通民事案件都有经历两次审判的权利,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时提起上诉不需满足其他任何实质条件,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


四:不当得利纠纷代理词

最近接到某客户咨询,被人起诉至法院当被告,近期将要开庭。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

原告与第三人形成合作合意,后根据第三人的授意,将合作款打入了第三人指定的被告的账户,后原告发现被告并未将该款项给第三人,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项,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

客户反馈的情况是:

大约几个月前,客户公司的老板找到他,说用他的卡过账一笔钱,后来他的卡上就收到了一笔款。款项收到后,他经老板授意将部分款项转给了另外一个人,又将部分款项提取现金,直接交给了老板。后来客户被起诉后,查询到给他转款的人是原告。

另外,除了转款记录之外,现在客户手中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对于老板为何要用他的卡转账,转账用途是什么,不得而知。

那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无应对方案?

法律思路初探:

不当得利纠纷的认定重点在于五方面:原告是否有损失,被告是否获益,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以及案件是否归属其他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

第一,原告是否有损失。显然原告存在损失,这里的损失指的是客观上的财产减少或灭失,而非实际意义上的损害。原告从自己的账户中转款给被告,原告的账户中财产减少,那么原告的损失即构成。

第二,被告是否获益。被告收到原告款项时存在获益,但是不代表被告真正获益。此时,被告是否证明已经将款项转给第三人或者用于了原告所说的投资项目就非常重要,可以证明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被告获益。

第三,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指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获益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本案中,原告的财产减少是基于其向被告转账,被告财产增加也源自于原告向其转账,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是否存在法律依据。首先对于被告是否占有了该笔款项,在原告已经提交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被告应对没占有该笔款项举证,参照上文第二项证明自己是否获益。其次,在被告无法证明没有占有案涉款项时,应对占有款项享有法律依据进行举证。而本案的情况恰恰是,即便被告不能证明没占有案涉款项,但是被告可以对占有款项存在法律依据进行举证。因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一致,授意被告接收原告的款项,原告认可并向被告转款,被告系案涉款项的代收人,故占有该笔款项存在法律依据。

第五,案件是否归属其他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有穷尽了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不当得利纠纷案由进行起诉。从原告的起诉状中可知,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某种合作法律关系,而案涉款项系合作的出资款,被告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地位系经第三人指定的合作款的代收人。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本案应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伙纠纷或其他形式的合同纠纷,将被告列为第三人。即便单独起诉被告,也应以被告作为代收人,以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而非不当得利。

另外在本案中,有一点特殊的情况与一般不当得利案件可能存在不同。一般的不当得利案件通常占有款项的一方需要证明占有款项有法可依。但是本案中,因为原告认可款项由被告代收,因此原告应就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进行举证,被告无需再进行举证。

综上,原告起诉不当得利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被告在法律层面存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能。

文丨徐晓峰律师 民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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