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对违规备案基金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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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私募,如何识别?】

房产、股票、字画、红酒、红木家具、股权、私募、基金、理财产品等,总有一款适合你。投资热、收藏热反映了老百姓对财富增长的渴求,也不乏对通货膨胀的焦虑。但是因投资产生的纠纷和损失层出不穷。P2P平台、信托产品到期因为逾期兑付,无法偿付承诺给投资人本金利息,从而出现平台、信托公司及债务公司停业、清盘、老板跑路等问题,俗称“爆雷”。这几年可谓雷声滚滚,投资人哀嚎一片。不是投资人运气不好,而是骗局太多。就拿私募为例,其中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投资者稍有不慎,落入伪私募的圈套,那就悲剧终了。为此,明门律师现教你识别真伪。
1. 首先要掌握私募的基本知识。私募指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其他投资标的(如艺术品、红酒等)的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公司)。投资人与私募基金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将资金交给私募基金公司投资,获取回报;私募基金公司则收取管理费并按照盈利一定比例提成。私募往往以帮你投资、理财的名义进行募集资本、以基金公司或者其明星管理人过往辉煌的投资业绩暗示基金的未来的高回报,诱导、欺骗投资人。
2. 谨记这个网址:http://gs.amac.org.cn/,它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信息公示网址,可以说是一面照妖镜。你可以查询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私募基金产品等信息。市场上,某些产品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没有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不是假冒的就是违法的。
3. 查看投资门槛。有门槛则为真,无门槛则为假。投资者应是“合格”投资者。何为合格?就个人而言,“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就单位而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若是“资管”产品,个人必须“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单位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当然这些只是由投资人自行申报,基金公司不会较真的。
4. 查看是否公开募集。私募,顾名思义是“私下募集”。那些“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公开募集的所谓“私募基金”一定是假的。
5. 保本保息要不得。《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那些以高息、返利为诱饵,以大股东个人担保、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做伪装,承诺还本保息、固定收益、定期付息的“私募基金”绝对是“伪私募”,而且十有八九是非法集资。
学会以上几招,即使我们没有如来佛的法眼,也可以分辨谁是孙悟空,谁是六耳猕猴。


(本文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研究。)

一、私募基金行业现状

根据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末,私募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规模达到19.76万亿元,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610家,较2020年底增加了49家,在新的私募管理人备案登记的同时,也有一些私募主动或被动注销。这些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部分是由于经营业务的发展而正常的退出,一部分是由于暴雷而被动退出,大多数暴雷的基金管理人都是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的。本文讨论的是后者,投资者如何对暴雷的私募基金进行维权。

二、私募基金风险类型

根据对暴雷私募的分析,除确因市场因素等导致无法向投资人兑付外,其风险类型通常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私募基金本身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即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如挪用募集资金等,由此导致无法向投资人兑付;二是由于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发生风险导致兑付危机,该等情形下,通常伴随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是否尽责、是否应当赔偿投资人损失的讨论。

1.违规募集

“爆雷”私募所反映出的违规募集问题较为突出,违规募集行为通常包括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等情形。

2.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运作募集的投资人资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从爆雷私募案例可以看出,不少私募机构存在未按约定运作基金财产,甚至通过伪造文件、伪造印章等手段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问题。

3.虚构投资标的

私募基金财产通常投资于股票、股权、债权、基金份额等投资标的,而不少爆雷私募在并不存在实际投资标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项目、虚构底层资产等方式骗取投资人资金,在资金募集完毕后,将投资人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向其他投资人还本付息等。

除了私募机构虚构投资标的骗取投资人资金的情形外,不少爆雷私募发生兑付危机的根源在于底层资产的融资方存在欺诈问题,如以虚假资产转让、虚假资产担保等进行融资,而私募机构则可能存在对融资方尽调、风控失职等情形,最终由于融资方无法还款导致风险爆发。

4.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产品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报送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基金合同等材料、信息。而从爆雷私募反映的问题可以看出,不少私募机构的产品未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仅备案部分产品进而以该等产品备案为背书为其他未备案产品募集资金。

5.其他问题

除上述风险问题外,根据其他相关案例,爆雷私募通常可能存在的问题还包括了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包括短募长投、期限错配等;违规利益输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未按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隐瞒重大信息或者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等情形。

三、私募基金爆雷后,投资人如何维权?

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退出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且投资人无法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与管理人等就私募基金后续处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时,投资人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要求相关方承担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起诉哪些主体,或者说哪些主体可能需要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源于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私募基金的募集阶段,管理人的义务主要体现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包括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等。在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阶段,管理人的义务则主要体现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并及时履行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基于此,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可要求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在“陈洪与上海云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上海云枫作为案涉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约定投资范围投资运用基金财产,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及时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营管理情况,向投资者定期报告。而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受托人义务,未按照约定投资范围投资运用基金财产,已构成违约,且同时侵害了原告作为投资人持有的案涉基金份额财产权益。因此,上海云枫应当赔偿投资人的投资款以及利息。

  2、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实践中,较多投资人通过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与销售机构的相关人员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当私募基金发生兑付危机时,投资人多倾向于联系销售机构了解情况。那么,投资人能否要求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

  销售机构并不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等工作,其义务及法律责任主要集中于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投资者适当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销售机构适当性义务包括“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负担起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适当性义务”等内容。如果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投资人可要求销售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在“龚利平与被告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金观诚公司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其向投资者提供的更多是对基金和资产产品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宣传、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估等服务,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评估等级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而金观诚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且未要求投资人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存在过错,金观诚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私募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核心义务在于保障存放于托管人处的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相应资金的划付。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基金合同通常约定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履行通知、报告等义务。但托管人对管理人指令的审核义务一般仅限于根据基金合同、相关凭证等进行形式审核,而不承担实质审核的职责。除非托管人有明显的过错,一般情况下,投资人较难要求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4、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

在私募基金投资到期后,如果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未履行对私募基金负有的义务,如回购方未履行回购义务、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则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按时兑付。该等情况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失联或者管理人怠于对相关责任方追偿,很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流失。那么,投资人可否绕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起诉要求底层资产相关方履行还款等义务以维护私募基金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呢?

  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而言,投资人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则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如果底层资产相关责任方未履行对私募基金的还款义务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又怠于行使对相关方的追偿权利,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可以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而言,投资人通常作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投资人作为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前需遵循特定的内部流程,即需先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投资人方可自行起诉。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则相对复杂,不同于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并无法律实体存在,投资人与管理人主要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形成合同关系。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能否绕过管理人直接起诉第三方,目前的法律法规尚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理论上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有委托代理说和信托关系说两种观点。如果认为投资人和管理人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则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向第三人主张相应的权利。而如果认为投资人和管理人构成信托关系,则投资人可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即如果管理人作为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