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基金的优点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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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基金介绍和设立,细读开曼基金的优势
1.为什么选择开曼设立基金
开曼群岛是全球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金融服务业非常发达,全球众多企业扎堆在开曼设立投资点,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使得开曼信托、开曼基金等行业发展迅速。本文主要来说说开曼基金,如何设立开曼基金以及优势有哪些。
根据开曼群岛的税收规定,岛内税种只有进口税、工商登记税、旅游者税等几个简单的税种。无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
为什么选择开曼设立基金
基金公司选择在开曼群岛设立,是因为开曼对于基金的监管相对较松,同时开曼豁免该基金来自于非当地收入的税收,此外,开曼还准许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开发售。开曼基金包括牌照型基金、管理型基金、注册型基金及豁免型基金。前两种基金一般指公募基金,后两种基金则为私募基金。
1、避免双重征税。
2、可以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实物分配。
3、基金普通合伙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控制合伙企业。
4、普通合伙人可以分享基金的利润,而且可以享受资本利得税待遇而非普通所得税待遇。
5、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时间有限,一般事先约定。
6、有限合伙人仅就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7、具有操作灵活性和商业保密性。
8、有限合伙通常可以依据修订的美国《1986年国内税法典》第351节的规定设立成为免税体。
9、有限合伙制企业只需登记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注册办公室地址、合伙目的、合伙期限(允许无限期合伙)等基本资料,无需向开曼群岛任何政府机构提供有限合伙人的名单和出资情况。
11、开曼群岛汇聚税收中性环境、成熟的融资和监管制度、务实的法律以及可靠的服务供应商,是ELP的热门注册地。
12、ELP经常用作投资基金,特别是用来进行风险投资/私募股权交易而成立的基金。同时,它可以在各个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列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其中包括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
13、ELP 是适合各类税务计划目的的架构,例如通过ELP在其他司法管辖地区持有资产。
14、ELP 是一种具吸引力的合伙交易方式,能灵活地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引入被动投资者作为合伙人。
2.开曼基金监管规则
1、  设立
设立均无需事先取得政府/监管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并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设立流程。
2、  税务
均可免征开曼群岛收入税或增值税,并且可通过申请取得开曼群岛政府税务承诺的方式使其免税状态延续20年及以上。
3、  投资者责任
均可发行权益份额,以保证基金投资者(ELP的普通合伙人除外)仅以其认缴份额为限对投资基金负责。
4、  基金管理
EC、SPC公司的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单位信托的受托人,LLC的经理/独立经理以及ELP的普通合伙人,即为实体运营者。实践操作中开曼投资基金的管理大多会被委托给基金管理人或投资管理顾问,但依据相关法律,开曼政府仍会要求各基金实体运营者具备监督基金管理的能力及职责。
5、主要监管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为开曼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监督机构。开曼投资基金需适用并受其管辖的法律主要为《共同基金法》(MFL)。
根据FML要求,所有开曼基金运营者都应受CIMA监管并依据其指引完成注册/备案。但FML同时提供部分豁免情形,即满足豁免条件的投资基金无需事先取得CIMA注册/备案。
3.开曼共同基金设立条件
开曼群岛《共同基金法》(FML)定义的共同基金为以汇集投资者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并使投资者能够从投资中获得投资收益或利润为目而发行权益份额(Equity Rights)的公司、单位信托或合伙企业,共同基金需满足如下条件:
1、该基金所发行的必须为权益份额,而非债务或合同性权利,即其所发行的必须为股份、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单位信托;
2、该基金需为一项以聚集投资者资金为目的的投资工具;
3、该基金所发行的权益份额需可依据投资者的选择赎回或回购,但如某基金权益份额仅仅在发行初始即附带一段短期的、不可赎回的锁定期(一般为3-6个月)的,该基金并不会因此而被排除在“共同基金”概念之外;
4、该基金需在开曼群岛成立,或是在开曼群岛发出公开要约或要约以认购其股权的境外基金。
4.开曼基金设立流程
在开曼设立基金的基本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1、设立基金的组织实体:开曼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豁免公司(EC)、 隔离投资组合公司(SPC)、有限责任公司(LLC)、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单位信托(UT)。设立基金组织实体可以选择上述任意一种。
2、准备招募说明书、聘任审计师、基金行政管理人(如适用)。
3、向开曼金融局提交相关材料,获得基金资格。
注:不同基金实体设立的具体要求不同,特点优势也不同

一:合伙制企业的优点和缺点有哪些?

1、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
2、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3、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4、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5、相互代理。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1、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米徐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2、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3、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1、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