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gp 设 (基金gp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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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专业名词解释
1.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承担基金管理人角色的投资管理机构。
2.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投资者。
3.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指对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种子轮的前期投资。
4. VC(Venture Capital)∶ 风险投资。由风险投资机构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即对成长期企业的投资。
5.PE(Private Equity)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与上述VC的定义对比来讲,此处指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狭义的 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
而广义的 PE指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主要可以分为三种∶PE-Growth,即投资扩张期及成熟期企业;PE-PIPE,即投资已上市企业;PE-Buyout,即企业并购,是欧美许多著名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的主要业务。
6.PE FOFs∶私募股权母基金。指将投资人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分散投资于数只PE 基金的基金。这种类型的基金可以根据不同PE基金的特点构建投资组合,有效分散投资风险。
7.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募股。指一家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也就是俗称的上市。通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会期望以合理价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或公司,成为其股东,待企业或公司 IPO后以高价退出,获得高额回报。
8.并购∶一般指兼并和收购。兼并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多家公司。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又或者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并购也是私募股权机构的一种主要退出方式。
9.ROI(Return on Investment);投资回报率。是指通过投资而应获得的价值,即企业从一项投资活动中得到的经济回报,涵盖了企业的获利目标。
利润和投入经营所必备的财产相关,因为管理人员必须通过投资和财产增值获得利润。投资可分为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两大类,人们平常所说的金融投资主要是指证券投资。
投资回报率=年利润或年均利润/投资总额×100%,从公式可以看出,企业可以通过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利润率,通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来提高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率的优点是计算简单。投资回报率往往具有时效性-—回报通常是基于某些特定年份。
10.ROE(Return on Equity)∶净资产收益率,又称股东权益报酬率、净值报酬率、权益报酬率、权益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是净利润与平均股东权益的百分比,是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得到的百分比率。该指标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该指标体现了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
11.IRR(Internal Rate of Return)∶内部收益率。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12.MBO(Management Buy-Outs):管理者收购。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利用自有或者募集资金购买公司股份,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是实现经营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一:基金GP设立目的

1、gp和lp的概念不同:gp即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承担基金管理,运营的职责,职责内容包括管理投资组合公司、寻找投资机会等;lp即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是项目的主要出资人;
2、gp和lp的出资比例不同:一般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中,gp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仅占1%左右;而lp的出资比例会达到为99%及以上;
3、gp和lp承担的责任不同:gp则对投资公司的管理负有无限连带责任,lp则以出资额为上限对投资公司和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1、GP(GeneralPartner)和LP(LimitedPartne)是基金投资中资金来源和管理的核心,分别是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是英文缩写。
例如一个人或者一个法人利用自有资金注入某只基金并成立该基金宣布其为该基金的一般合伙人,那么该参与者直接管理该基金的运营,操作所有的资金进行针对该基金成立时约定的目的进行投资。此时某个主体有一大笔资金,希望利用自己的资金来获得该基金的投资收益,这个是可以的,但它不想也没有时间参加基金的管理,那么它可以选择作为有限合伙人,但是在有限合伙人加入时,就约定好了,该有限合伙人参与的责任,一般最坏情况就是其所有资金无法退出,而如果基金运营一切正常,那么整个基金赋予有限合伙人多少收益呢?一般都是事先约定的,例如固定10%收益每年,或者固定5%收益加上每年基金盈利的百分之多少也就是浮动收益等等。
3、公募基金,它针对股票、债券、现金市场或者其他行业进行投资,不涉及负债问题,那么大不了就是资金全部赔光。但是现在市场有很多的公司型基金以公司的形式进行运作,这种基金是可以进行负债的,也就是说,基金可以对外借款,如果运营良好,则正常还款也就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如果基金出现运营不良等情况,导致这只基金无法正常运作了,就需要退出,清偿,而如果仍有债务,有限合伙人在面临清偿是只承担投入资金的责任,也就是钱都赔没了而已,但是一般合伙人除了投入的资金以外,还需要用自身的资产作为清偿责任参与清偿,知道债务处理完毕或者没有资产可供处理了才能结束。如果该基金涉及法律诉讼问题也是如此,一般合伙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诉,而有限合伙人不需要。

二:基金gp和基金管理人

一、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最为重要。

(二)GP的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最佳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用。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三)GP常用架构图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担当GP所构建的基金架构,是我们最常使用的基金架构。

1、 GP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图

以下是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架构图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同时,在GP(有限公司)内部,根据公司法,各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在股东层面有效规避了GP(有限公司)须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GP为有限合伙的架构图

GP除了以有限公司形式外,我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如下图所示: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合伙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对于GP(有限合伙)的合伙人GP'及LP'来说,因LP'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LP'自然阻断风险;但对于GP',则因主体的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1)当GP'为自然人时,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当GP'为公司法人时,GP'的各个股东在股东层面承担有限责任.合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3)当GP'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自然阻断风险,普通合伙人又须按主体不同继续分类承担风险,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死循环。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我们将GP'设定为公司法人时(优选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自然阻断。同时,我们还惊喜地发现,通过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的架构组合,可以明显地放大杠杆,如下图:

假设普通合伙人GP、GP'的出资都是1%,基金份额不变,此时GP'的各个股东只要出资占GP总出资额的1%,就可以达到对基金进行管理的目的。

而且在上图基础上还可以设计成更加复杂的多层嵌套模式:

在这种双层嵌套模式下,我们假设每个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其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则每嵌套一次放大的杠杆都是100倍。在GP”出资1万元的情况下,GP’的规模为100万元,GP的规模是1亿元,而基金的规模则可以达到100亿元,杠杆放大的效果非常明显。

无论是单层模式还是嵌套模式,为了规避风险,最底层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通过这样的架构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小了可能的经营风险。

二、有限合伙人(LP)法律主体分析

(一)LP主体类型的法律规定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査最终投资教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的LP投资人主体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已成立的其他类型基金等,但都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

(二)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

以下是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图:

从这张图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到LP的主要类型包括企业投资者、VC/PE投资机构、政府机构、银行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引导基金、FOF、大学及基金会、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基金、公共养老金等。然后我们再比较一下境内LP类型分布及境外LP类型分布: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如下三点:

(1)境内企业投资人占据了62%的份额,远远髙于境外的26%

(2)政府机构份额占比10%,也远远高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3)银行保险信托、FOF、公共养老基金等机构的份额远低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由以上对比可知,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还远不是一个成熟的私募基金市场。大量企业资金的参与必将导致运作模式与境外有较大区別,这也是我们后文将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公司法》等系列法规比较齐全和完备,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保护更有利,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还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法律主体分析

除了GP和LP之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营中另一个不可或缺的主体。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被限定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自然人被排除在外。因合伙企业涉及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基金管理人通常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二)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与区别

1、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法律关系

有时候我们会将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混淆。

普通合伙人(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

2、普通管理人(GP)与基金管理人身份竞合情形

在GP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GP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个法律主体,存在竞合关系。此时,GP主体=普通合伙人主体=基金管理人主体,如下图:

此图中需要注意的是,GP与基金管理人虽然主体相同,但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权限,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也不尽相同。

3、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分立的情形

在基金另行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GP与基金管理人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下图:

当GP与基金管理人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时,其情形如下图:

既然GP天然就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那为什么还要另外再设立基金管理人呢?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

(1) GP主体并不能满足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高管资质、从业资质);

(2) 自身的投研能力不强,需要有更好的团队进行投资运营;

(3) 分化、规避风险。

关于GP与基金管理人何时分立、何时合一,并没有一个固化的模式,我们在基金设立时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E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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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公司lp gp

1、概念不同。LP是指limitedpartner(有限合伙人),是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资金的,即出资人;GP是指generalpartner(普通合伙人),是负责运营、管理基金的,包括寻找投资机会、管理投资组合公司、设计和实施退出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