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一稽处〔2021〕176号
苏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A1MYE598U)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t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此我们于2019年8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并进行了如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苏州菲扬乾商贸有限公司在所属期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你公司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作废7份。正常开具金额4901621.73元,税额833275.7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602.57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合计4901621.73元,销项税额833275.70元,你公司通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其他扣税凭证—其他”合计829673.13元,抵扣进项税额829673.13元,实际应纳税额为3602.57元(已入库)。
所属期2017年3月-2017年4月,未开具发票,增值税零申报,之后一直不申报。2017年8月管理分局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
销项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查询你公司的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账号:537869473186开户以来的资金往来情况:
1、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01月24日由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812382.48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李根官812380.14元,经系统查询李根官不是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你公司开具给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8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12382.48元,由于李根官个人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资金回流,这8份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
2、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4月26日由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696863元,第二天4月27就转出至个人账户毕玉敏70600元,转出至个人账户金成荣625020元。经系统查询毕玉敏和金成荣都不是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你公司开具给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7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82993.15元,由于毕玉敏和金成荣个人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资金回流,这7份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
3、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01月25日由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86071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张成飞86071元,2017年2月25日由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296002.80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张成飞296000元,经系统查询张成飞是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符合资金回流,你公司开具给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的4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82073.80元应认定为虚开。
4、未发现你公司账户与新疆欣鼎康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岩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李氏精密模具厂这四家受票单位有资金往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公司与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欣鼎康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岩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李氏精密模具厂符合“走逃(失联)企业、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你公司与这五家公司的上述交易不真实。
交易不真实的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二、\t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和《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243号第二条第八款,将你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苏州***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A1MYE598U)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t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此我们于2019年8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并进行了如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系统查询,苏州菲扬乾商贸有限公司在所属期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你公司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作废7份。正常开具金额4901621.73元,税额833275.7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602.57元。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合计4901621.73元,销项税额833275.70元,你公司通过填列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的“其他扣税凭证—其他”合计829673.13元,抵扣进项税额829673.13元,实际应纳税额为3602.57元(已入库)。
所属期2017年3月-2017年4月,未开具发票,增值税零申报,之后一直不申报。2017年8月管理分局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
销项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查询你公司的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账号:537869473186开户以来的资金往来情况:
1、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01月24日由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812382.48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李根官812380.14元,经系统查询李根官不是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你公司开具给苏州市永生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8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812382.48元,由于李根官个人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资金回流,这8份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
2、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4月26日由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696863元,第二天4月27就转出至个人账户毕玉敏70600元,转出至个人账户金成荣625020元。经系统查询毕玉敏和金成荣都不是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你公司开具给江苏大秦建设有限公司的7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82993.15元,由于毕玉敏和金成荣个人身份不明,不能确认资金回流,这7份发票不能认定为虚开。
3、发现交易明细2017年01月25日由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86071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张成飞86071元,2017年2月25日由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转入你公司账户296002.80元,随即就转出至个人账户张成飞296000元,经系统查询张成飞是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符合资金回流,你公司开具给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的4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382073.80元应认定为虚开。
4、未发现你公司账户与新疆欣鼎康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岩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李氏精密模具厂这四家受票单位有资金往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交易真实性判定相关规定,你公司与苏州成耀建设有限公司、新疆欣鼎康恒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岩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甪直李氏精密模具厂符合“走逃(失联)企业、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你公司与这五家公司的上述交易不真实。
交易不真实的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二、\t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上述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和《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的纪要》苏高法【2017】243号第二条第八款,将你案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