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人数穿透 (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

jijinwang

3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披露,经国家发改委同意,深圳市即将成为全国首个组织开展契约型基金“实名”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的城市。目前,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正在加快制定相关落地细则,并依托福田、南山、前海等风投创投集聚区,积极谋划、扩大宣传、强化引导,目前储备了首批参与“实名登记”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试点“开闸”在即。

各地接受采访的创投机构人士表示,对该消息十分

契约型私募基金“实名”登记 深圳先试先行

202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在相关文件中正式同意深圳市率先组织开展契约型基金商事登记试点,这是继升级“双Q”政策、建设“好人举手平台”后,深圳深入落实私募基金行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又一关键举措,标志着首批清单“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改革事项的持续落地见效。

为抢抓综合改革试点重大机遇,打造契约型基金及管理人集聚和创新发展高地,助力深圳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导支持下,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年来会同各相关部门反复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沟通汇报争取,紧锣密鼓筹划试点,努力为我国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探索道路。

据悉,契约型基金区别于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具有募集范围广、运营方式灵活、运作成本较低、退出机制灵活、资金安全性高、税收更加优惠等特点,是私募市场重要组成部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存续私募基金产品中,约65%为契约型基金,其中大多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21年末,深圳市430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共计19354只,总规模2.27万亿元,其中契约型基金13130只,占比67.84%。在契约型基金中,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基金产品共计849只,仅占所有契约型基金数量的6.47%,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基金产品总规模1445.62亿元,仅占18.16%。

LP智库创始人国立波对证券时报

三类股东问题或迎刃而解 市场期待细则落地

契约型私募基金家数多、资金量大,但因没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此前无法作为未上市/未挂牌公司股东以及合伙企业合伙人进行工商登记,参与一级市场股权投资较少。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补充,深圳此次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试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非法人产品”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深圳多家创投机构人士表示,契约型私募基金开放注册,或能有效解决第三类股东问题,有了工商法律主体,契约型基金投资的公司上市IPO的时候就不受影响。

“以前契约型私募基金不是商事主体,所以很多时候进不了股东名册,此外很多企业在IPO时面临清除三类股东的问题,这三类股东就包括了契约型基金、以及信托和资管计划,所以不受待见。”深圳某CVC机构负责人表示,“但是要改的话,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比如监管政策的调整、以及税务的配套调整才行,因为以前契约型基金税就三个点,现在如果确认其商事主体地位之后,调整的税率值得

“我们是股权类投资机构,一般使用合伙型基金。开放注册后契约型基金有了法律主体地位,就要看与合伙型基金运作便利性比较,以及后期监管层的态度。综合考虑税收和便利性,如果都比合伙型好,应该会去注册。”深圳某头部创投机构中后台负责人告诉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按照目前的要求,中基协对契约型股权基金要求资金一次性到账,而实际操作中募资也是个问题,合伙制基金LP出资分批到账也是经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管理人能否做第一批吃螃蟹的机构,尚有不确定性。

此外,本次试点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长线资金供给科技创新战略,有效优化被投企业IPO或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并购重组的法律机制等。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商事登记试点落地,对于深圳市乃至全国风投创投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契约型基金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涉及几种类型,LP人数限制不同
1、一般私募基金,LP为50人
2、契约性私募基金dao,LP人数为200人
3、私募基金套信托,也就是将信托作为LP,这样可以有效突破200人限制。
私募投资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下募集资金,很容易演变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如果不对私募投资进行限制,众多收入较低的大众群体涌入私募投资之列,一旦投资失败,或出现较大损失风险。就会给这一群体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所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人数做出了限制。
《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显然,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制不得超过200人),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在目前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应当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也就是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可最多不超过200人,突破了(有限)公司制、合伙制基金的50人限制。这一突破,对于基金参与主体,特别是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在做大基金规模的同时,也将使更多投资者收益。所以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根据不同基金类型,人数也不一样。

二:契约型基金名词解释

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它是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该类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及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契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有关的代理业务等;投资者也是受益凭证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参与基金投资,享有投资受益。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表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
契约型基金是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它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企业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