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备案查询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官网直接查询就好了,直接输入基金的名字就好了,我们公司现发行了一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回报率还是比较可观的,预期可以达到10倍以上。二:基金备案流程
文:恒都律师事务所张金金
一、前言
私募基金产品按照类型划分可分为证券类、股权类、其他类和资产配置类,其中证券类和其他类一般均采用契约式组织形式,而股权类私募基金则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方式进行备案。同时,因契约型基金具有操作简便、设立时间短、成本低、可享税收优惠等优点,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管理人选择“契约型”作为拟备案基金的组织形式。因此,本文特就契约型股权类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全流程予以操作指引并就相应注意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二、备案流程综述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要求,管理人在完成登记后需在6个月内完成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否则将被注销登记。股权类私募基金涉及寻找合格投资者,完成合格投资者识别,签署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签署托管协议(可选)、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等事项,而前述事项仅为产品备案基础文件。
根据目前审核态势,协会一般都会要求详细说明拟投项目或底层资产情况,因此产品备案的大前提是管理人具备储备项目。这样算下来,其实留给管理人的时间并不是很充裕,所以当拟投项目和投资人确定后,管理人需要尽快启动产品备案流程,协会一般3-5个工作日作出反馈,平均反馈次数约为2次。那么熟知备案流程及各环节注意事项就显得比较重要了。
三、契约型股权类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指引
1. 系统需要填写的模块信息及注意事项
系统需要就产品的“管理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募集信息、合同信息、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投资者信息”进行详细说明,但前述信息绝大部分均来自于所上传的附件,因此将附件准备的充分、得当才最为关键。
系统有关于信息填报的教学视频,各管理人在产品备案的时候可以观摩、学习,多数板块是可以顺利填完的,但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1)管理人信息
如果产品存在两个管理人(合伙型基金易出现该种情况),需要将两个管理人的信息均在系统中进行填报。但业绩统计及通过公示渠道查询时该产品只会被统计在提交备案申请的管理人名下,因此想保壳的管理人需要慎重考虑由谁来负责产品的备案。
(2)产品基本信息
关于“成立日”,契约式基金的成立日为募集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因此,一般来说管理人需要开立募集专户和托管专户。当资金募集完成后,再统一由募集专户划转至托管专户,标志着基金的正式成立。
关于“基金份额”,此处指首期实缴到位的基金额度,而非认缴的基金总额。
根据协会相关规定及窗口指导意见,目前产品备案时需各投资人实缴均达到100万元以上(管理人及员工跟投除外),因此产品备案的最低实缴总额建议200万元较为稳妥。(注:本所经手的个别项目,协会反馈要求实缴需达认缴总额的20%,特此提示)
(3)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经与协会工作人员核实,目前私募基金产品尚不适用该规定,但如果拟备案产品杠杆过高,会存在反馈风险。
(4)合同信息
主要来自基金合同,因合同内容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协会不就合同内容本身做过多
(5)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基金合同可以约定无托管,但应提交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文件,一般为投资人就无托管签署无异议函,并详述在无托管情况下如何保证财产安全,如产生纠纷将如何解决。
2. 系统需上传的必备文件
契约型股权类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如下文件为系统填报必备:
(1)备案报告(盖章版红头文件)或备案承诺函(可从系统
(2)计划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推介材料(盖章)
(3)私募基金合同(盖章)
(4)私募基金合同(word版本)
(5)投资者明细(盖章)(可从系统
(6)风险揭示书(可上传多个)
(7)实缴出资证明
(8)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
(9)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10)管理人(投顾)需要说明问题的文件(可上传多个)
(11)其他相关协议(可上传多个)
上述文件仅为产品备案必备文件,根据目前的审核态势,还需就基金的项目情况、交易架构、估值情况、后续募集安排、特殊风险揭示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因此建议提早将以上内容准备齐全以增加通过几率。
3. 附件制作需注意的事项
(1)招募说明书
除备案承诺函和投资者明细可在系统中
招募说明书一般为基金合同的摘要,需涵盖基金的基础要素,不可直接用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当做招募说明书进行提交。具体内容可参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规定。
鉴于监管趋严,建议招募说明书也由投资人、经办人、管理人签署公章或签字。
(2)风险揭示书
近期协会在系统中就风险揭示书的填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风险揭示书应加盖募集机构和投资者的签章和签署日期。若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流动性等特殊风险的,应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部分中予以披露。同时,在‘投资者声明’部分第一项‘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增加对应表述。投资者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声明’部分的十三项内容后逐一签章。”
因此,依据该要求风险揭示书需注意如下事项:
首先,风险揭示书至少包括一般风险及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如基金本身涉及关联交易、单一标的、高杠杆、流动性风险等特殊风险的,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风险揭示书第三部分“投资者声明”部分需要由投资人逐一签字或盖章(骑缝章)。
(3)风险调查问卷
风险调查问卷需区别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制作,基础内容可参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投资人、经办人及募集机构均需签字或盖章。
(4)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因此不同于托管协议,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为产品必备文件,且协议中需要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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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备案须知
这样说吧,私募备案有很多的常见问题,花木精灵在这里就详细解答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四:单一基金备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生成基金编码: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类型、管理类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编码:填写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实填写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情况等信息。
基金合同条款: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并于2016年07月15日开始施行。
2016年7月15日之后备案的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结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载明合同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注明签署日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条款,严格区分保管协议和托管协议,保管协议不能作为托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栏可选择不适用,但保留保管协议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
因投资者名称变更导致出资凭证上投资者名称与目前名称不一致的,需要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栏如实填写,并在“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处上传变更证明文件。
登记备案信息提交后的办理时间:
1、协会在收齐机构的申请材料及书面承诺函后,立即开展登记工作。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2、除暂缓登记情形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同时相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3、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的,协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基金备案
在我国,基金的发售是有特定的单位进行的,并且由我国的基金协会来进行管理,如果想要进行私募基金的话,是需要到基金管理部门来进行备案的,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而且基金发放是属于集资的一种,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基金的发放人申请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很容易造成投资基金的普通民众权利受损,并且我国的金融秩序没有办法得到保障。
所以这个时候如果公司想要私募基金的话,就必须在基金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具体的备案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流程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在我国,所有的基金发放者都必须出一个管理人,成为我国基金协会的会员。所以如果想要放基金的话,就必须有一个基金管理人,并且向基金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请成为会员,只有成为的会员之后,才可以向社会公众发放基金。
第二步,在向社会发放基金,并且募集完毕之后,得去备案,20天之内就必须去,在备案的时候需要填写私募基金的各种信息,包括基金的类别是什么,基金的规模以及投资方是谁,这些信息都必须保证真实有效,以免在这个私募基金的过程之内出现了问题,没有办法找到责任人,
第三,如果私募基金的管理层和管理人员出现了变更的话,那么此时必须向基金协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信息的送达,保证整个管理系统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可以出现上报一套,另外存在一套的情况,要不然如果出现了问题的话,就没有办法追责了。
合同备案制度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备案是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通过一定的流程进行的,通过合同备案流程进行的备案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同时对于合同双方的约束具有了更严格的法律效力,也能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有利于合同的争议解决,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备案要求。一、购房合同备案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打印草稿件合同以及附件补充协议→双方审核基本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出正式合同→双方签字、按手印、盖章→房管局备案登记→备案完毕业主带身份证原件领取一份合同。二、劳动合同备案流程1、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向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资料。2、用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录用登记手续和劳动者与其他劳动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审查后,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生成基金编码: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类型、管理类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编码:填写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实填写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情况等信息,并上传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实缴出资证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适用于委托管理型)、托管协议、投资者明细等文件。
基金合同条款: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并于2016年07月15日开始施行。2016年7月15日之后备案的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结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载明合同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注明签署日期。
合格投资者确认: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阶段,必须由投资者签订《投资者承诺函》,承诺符合投资者的标准。募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由募集机构揭示存在的风险,投资者逐项确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条款,严格区分保管协议和托管协议,保管协议不能作为托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栏可选择不适用,但保留保管协议作为托管协议的附件。“基金托人”下拉菜单中未找到基金托管人名称时,可以选择不适用,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栏如实填写,并在“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处上传托管协议。
因投资者名称变更导致出资凭证上投资者名称与目前名称不一致的,需要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栏如实填写,并在“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处上传变更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产品如何备案?办理流程?
生成基金编码:根据备案系统要求,如实填报基金名称、基金简称、基金类型、管理类型等基本信息,生成基金编码:填写附表信息,按照附表提示,如实填写基金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情况等信息,并上传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实缴出资证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适用于委托管理型)、托管协议、投资者明细等文件。
基金合同条款:2016年4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程序和要求,并于2016年07月15日开始施行。2016年7月15日之后备案的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结合《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载明合同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注明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