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生育基金怎么领?

jijinwang
在江苏镇江,发生一件让人无语的事情。一女子刚生完孩子,当护士把宝宝抱出来时,守在产房外面的奶奶和姥姥都冲了过去,结果奶奶的一个动作叫人心寒。
原来,当天女子要生了,婆婆和亲妈都焦急的守在产房外,这时,当护士抱着宝宝到门口时,喊道:“某某生了一个儿子,体重2800克。”
这时,只见这个奶奶一个箭步冲了过去,还顺手把衣服脱了下来,这个奶奶的目地,就是为了不让站在旁边的外婆看,这给人的感觉就是这是我孙子,没外婆什么事。
网友们看到这一幕后是议论纷纷。网友说:这个奶奶做的太过分了。
还有网友说:奶奶是担心孩子受风,才这么做的,别想那么多。
女儿生孩子,就是在鬼门关里走一圈,这个时候,当婆婆的和亲妈都会掂记着,都会守在产房前。但是大多数婆婆只会关心儿媳妇生的是孙子还是孙女,当护士说生的是孙子时,这个奶奶才激动的把衣服脱了,她掂记的是自己的孙子,怕孙子受风。
当女儿生孩子时,当亲妈的,肯定是又心疼女儿,又掂记看一眼外孙,可是当她看到孩子的奶奶这个动作,心里多少也会有一些不舒服,你的孙子你能看,我的外孙我也能看。
但是这个姥姥知道此时要顾全大局,她没有计较这些,她而是冲进病房里,还是想看看女儿被折磨成什么样了。

我有一个表嫂是四川人,她说过四川有个习俗,娘家人不能第一个听到小孩哭,说早些年在她们老家,外孙不满月,不能让外婆看到,听这种说法,这个外婆是狼外婆的意思。
现在都进入二十一世纪,四川这怎么还有这样的规矩,只能说各地风俗不同,有一些老人还是这个观念,我觉得好的习俗应该发扬,像这种就属于陋习了,你们说呢?
女儿生孩子,姥姥不能看,你们听说过这种习俗吗?

一:浙江生育基金怎么领

可以申领。2018年年初上海市已经率先实施“女职工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补发”,2018年3月1日浙江省也紧随其后开展此项工作(具体以各地政策为准)。

通俗地讲,生育津贴补发是除了生育金(男女职工必须在企业内缴满一年的生育保险)外,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的,符合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及生育津贴,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 注:参保男职工,其妻子(未就业)已享受生育金补贴的,不补发生育津贴!!!

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宝宝为什么不享受该生育津贴补发?

2016年1月1日后已取消发放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14周岁前享有)。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宝宝,如果是独生子女的,其父母双方已享有单位发的独生子女费,可能个别公司/单位无独生子女费,这与公司/单位的参保情况有关。

接下来,我为大家解答一系列疑问:




如何领取“女职工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补发”?



最后总结: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如果对我的回答有疑问,可以在下方留言,当然了,喜欢我的回答也可以为我点赞,感谢支持。


二:生育基金男的可以领吗

只要双方单位都交纳了生育保险,双方都同时领生育津贴,只是男方领得少些。
如果两个人都上这生育险呢,两个人能都领吗?女方可以领多少?
只能一方领取,女方领取后,男方不能领取。

三:生育基金能领多少钱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一般按照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例如浙江省,产假是128天,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四:生育基金退休后可以领吗

问:现在退休还能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补贴吗?标准是多少?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

(1)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2)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婚后无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1)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2)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将会在申领的次月与养老金一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