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jijinwang
【郑重提醒:虚构劳动合同关系,挂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巨大的法律风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将参保人划分两大类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城镇职工的主体部分,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各种类型的企业职工。其中,体制内在编工作人员都与所在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关系;企业职工与用人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因此,这三类人员都有用人单位,有工作岗位,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都是强制保险对象,由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捆绑式强制缴纳包括“五险一金”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城镇职工中的另外一类人,就是灵活就业人员。他们没有用人单位,都是自愿参保对象。只能缴费参加两种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保,并且两种社会保险费全部均由个人承担,参保的经济成本很高。学到这。
城乡居民别包括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的农民。严格地说:是指完全没有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经历的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的农民。这两大类人群,在社会保险的角度讲就是标准的社会无业人员。
总体而言:这两类人员中的经济负担能力较强、手头宽裕的人,可以按个人自愿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决定缴费参加城镇职工的两种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保。必须强调的是:仅仅只是这两种,个别地方允许缴纳失业保险。其他的,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都是不允许参加的。这就是目前的社会保险政策底线。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部分人,本人身份是社会无业人员,却和社会上的无良中介机构或者企业中的个别违法人员联手,由无业人员个人掏钱,违法冒充企业职工缴费参加城镇职工的六种社会保险费,这就是标准的违法行为——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单位参保,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法的中介机构从中收取手续费,赚取非法的黑心钱。
这样做,肯定有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被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社局(或社保局)、医疗保障局和税务局——发现,轻则个人和企业被罚款,重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坐牢。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看一下《社会保险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就明白了。这种违法行为,当然应该严厉地予以打击。
顺便提醒一句:根本就没有国家职工的说法,千万别望文生义,生造名词。企业职工是在企业中实际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仅此而已。

出了事,买的工伤保险,是骗保吗

属于骗保。采用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病情证明、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手段,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骗工伤保险有怎样后果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工伤职工的救治、补偿等法定用途,任何人不得侵占和挪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是以不正当手段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故意,必须依法严惩。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指当事人明知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条件,却编造条件,或通过相互利用、内外勾结的方法,把工伤保险基金变成待遇或费用支出的行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保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保险待遇的金额巨大的,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骗取少量的,情节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骗取金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何法律后果

追回骗取的金额,并按骗取的金额二至五倍处以罚款,达到诈骗罪标准的,按诈骗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谎报工伤的后果

如果谎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用人单位谎报工伤赔偿金涉嫌诈骗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虚构费用项目,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谎报领取赔偿,涉嫌诈骗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切不可参与,并应当向人社局举报,避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