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基金会如何管理办法 ?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jijinwang
11月21日最新消息,曹德旺捐资兴建的公办大学“福耀科技大学”正式签约。“基金会管理模式”、“制造业技术短板”、“应用研究型大学”三个关键词尤其吸睛。
①曹德旺的深厚教育情怀
在了解三个关键词之前,咱们先聊聊曹德旺的教育善举。这位民族企业家担任法人的企业不仅布局福建,还在吉林、广东、辽宁、江苏、上海、天津、北京、河南、重庆、湖北、山东、海南、四川、广西等省市遍地开花。与此同时,他在全国各地捐资助学,由此可见他深深的教育情怀。
2021年4月6日,厦门大学百年校庆,曹德旺捐资两亿元建设德旺商学院大楼。在福建省内,曹德旺还曾捐资4亿元兴建福州海峡图书馆,捐资1亿元兴建厦门大学德旺图书馆。
2007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曹德旺助学金”被媒体广泛关注,这项奖学金是曹德旺每年捐出150万元成立的。2010年,南京大学也曾接受曹德旺2000万元的捐赠。
2021年7月,河南洪灾引发全民关注,曹德旺捐出1亿元善款。新冠疫情中,曹德旺的捐款额度超过15亿元。到目前为止,曹德旺累计捐款数额已经超过160亿元。他曾经公开表示,把口袋里的钱和社会共享,帮助那些有需要的人,是出于自己的感恩之情。
②从签约双方看管理模式
11月20日,福耀科技大学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签约的双方是福州市和河仁慈善基金会。河仁慈善基金会是由曹德旺把家族持有的70%福耀玻璃股份(折合人民币40亿元)捐出,在2010年成立的基金会。
福耀科技大学选址位于福州市高新区南屿镇流洲岛,总占地面积约1286亩,1286亩有多大呢?福州市最强高校福州大学的主校区旗山校区,占地面积是2800亩,比较一下就很容易建立认知了。
福耀科技大学并不是由曹德旺直接出资兴办的,而是由河仁慈善基金会出资100亿举办,并主导办学的公办性质大学。在国内,采用基金会办学模式的大学不多,此前只有位于杭州的民办高校西湖大学是基金会办学模式。位于广东的汕头大学,也长期接受李嘉诚基金会的资助。
与传统模式相比,基金会办学模式,可以保障高校的公益属性和独立性。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学生学费、基金会投资的回报等收入,都会先进入基金会,然后由基金会负责合理支出,坚持办学。
③从技术短板看制造发展
福耀科技大学将设立六个学院,分别是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电子信息与工程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理学院和经管学院,前四个学院都是工科方向。
国家强盛离不开制造业的发展。前不久,全球芯片厂商都不得不把自己的核心机密向美国拱手送出。这从侧面提醒我们,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是多么重要。只有补上的那些至关重要的短板,我们才能不受制于人。
④从应用研究看大学定位
从办学规模上来看,福耀科技大学应该不是一所办学规模特别大的高校。从应用研究型的定位来看,它不会在理论上研究投入太多,而是会把更多精力放在能够进行现实应用的创新型科学技术研究上。
综上所述,曹德旺是一位心怀祖国的企业家,有着深深的教育情怀。福耀科技大学崭新的办学方式和理念,值得宣传和推广。你对曹德旺有何印象?你对福耀科技大学有何期待?来评论区聊聊吧。
更多教育观点,请关注@缪老师妙笔生花

一: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到今年6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儿童弱视专项基金已设立3年了,直接救助的弱视儿童只有350名,这对于1200万,是个微不足道的数字

二: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1.在现行的三部有关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条例中,仅有《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保值增值的概念,但并没有就基金会如何开展保值增值活动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特别是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开展保值增值活动的需求日益增长,通过保值增值活动取得的投资收益正在逐渐成为一类重要的收入

为了贯彻落实《慈善法》,民政部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在征求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的出台,为慈善组织的保值增值行为划定了范围、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底线和红线,对于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2.慈善组织可以投资的领域有哪些?禁止投资的领域有哪些?为何这样规定?

投资领域的确定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办法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特点出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对慈善组织的投资领域做了以下规定:

首先,办法从正面规定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三种情形:一是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二是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三是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其次,办法对这三类情形的投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是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二是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三是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三,办法还设定了慈善组织禁入的八个领域: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为该办法是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如果在此之前慈善组织已经开展的投资活动不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则原则上慈善组织可以按照投资协议的有关约定妥善处理,但在办法出台之日起到正式实施期间,不宜再新增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待办法正式施行后,慈善组织新开展的投资活动必须执行新的规定,如有违反,民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3.慈善组织如何控制投资风险?何种情形下投资出现损失,慈善组织才应当承担责任。

慈善组织运用社会捐赠的慈善财产进行投资,与一般企业追求高收益的目的不同,应当在确保操作稳健、风险合理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务必要将财产的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办法首先在确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类型和投资范围方面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如第五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七条将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人身保险产品等高风险品种列入禁止直接投资的范畴。

其次,办法通过要求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建立相应的决策机制来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如第八条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建立投资风险管控制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并可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对于慈善组织投资出现损失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当慈善组织在进行投资决策或开展投资活动时未依法依规且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才会被追究责任,至于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慈善组织自身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基金会为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慈善组织的相关人员在慈善组织投资活动中有哪些责任和要求?如何理解“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时,其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第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慈善组织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第十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

关于“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建立投资利益回避机制。这里所说的兼职,是指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未卸任慈善组织职务的情况下,同时到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担任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关职务。但如果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受慈善组织委托、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仅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不承担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则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兼职”。


三:基金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四: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导读:

2020-2021年,在卓尔公益基金会等九家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联合南开大学公益慈善研究中心共同发起“基金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模式”项目。经过抽样调查,研究向690家基金会发送问卷,截至2021年2月底,合计收回有效样本238份,其中211家基金会参与了抗疫。根据对问卷结果的分析,勾勒了我国基金会行业参与新冠抗疫的整体图景,总结了基金会参与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与挑战。

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通过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基金会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更好主动担当、践行使命,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各项挑战。

▲ 本文获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

基金会参与抗疫

之跨部门合作的比较分析

首先,合作广泛存在但跨部门内部有差异。对比基金会之间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可以看出,超过一半的基金会曾与其他基金会、企业和体制内单位产生过合作,可以说合作广泛存在,其中基金会之间合作的比例最高,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的比例偏低。这意味着基金会仍然以获取资源为主要导向,而非资助和支持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该发现与赖伟军等对我国基金会资金流向的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基金会更倾向于资助彼此,而非民间社会组织。

尽管在服务供给过程中,民间社会组织通常是基金会尤其是资助型基金会的“一线伙伴”,在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发育数量和质量参差不齐、区域差异性显著,往往需要基金会有规划且长时间的扶持与培育,这对二者构建合作关系构成挑战,例如壹基金经过多年培育才建立了以县域民间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在地应急救援联盟。

其次,基金会在跨部门合作内容方面既存有共性又相互区别。对比具体合作内容可看出,共享需求信息是基金会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共同存在的合作活动,是基金会之间和与体制内单位合作占比最高的内容,与另两个部门的合作中该项内容占比也均高于80%。但根据各部门的特性,基金会的合作期待和偏好又存有不同,例如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占比最高的是共享需求信息和共同开展项目,而与企业合作则是获得企业资助,这与基金会和与体制内单位不同。尽管从合作发生率来看,基金会之间最高,但通过下图可以看出,一旦建立合作关系后,与民间社会组织在各项合作内容上“是否合作”占比最高,除其他选项外占比均超过65%。这意味着双方的合作黏度空间更大,前提是双方能够建立合作关系。

*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的内容(图/基金会调查项目)

再次,在跨部门合作中,社会组织既要结合其他部门的特点,又要考虑双方的结构性关系本质。相较于民间社会组织,体制内单位因掌握更多制度性与政治性资源,是基金会积极、主动合作的对象。通过比较发现,与基金会、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更看重二者的业务能力,而与政府合作则最看重其获取需求信息、接触服务对象的能力。过往合作经历作为合作关系评价的重要参考标准,在与企业合作中占比相对最高,这与企业寻找资助方普遍存在的路径依赖有关。

又次,合作所产生的组织效应既存在部门差异又表现出一定的共同趋势(见下图)。整体来看,跨部门合作最有利于增强他方对基金会的信任,其次是提高了基金会的目标完成度与增进双方之间的关系。分部门来看,与基金会和企业合作,最突出的效应均是增强对基金会的信任。与民间组织合作则最有利于提高基金会服务递送的便利性,体现民间社会组织在合作中的在地性优势。与体制内单位合作,对于提升基金会在公众中的声誉最有利,其根源在于国家控制社会组织所需的合法性和声誉资源,这也间接表明基金会在应对重大公共危机中存在组织声誉不足的问题,因此需要来自政府的“背书”。

*对跨部门合作效应的评价(图/基金会调查项目)

最后,基金会对合作方的整体信任水平和满意度均较高,其中对企业的整体信任水平和满意度最高,其次是体制内单位,而对民间社会组织的信任水平和满意度最低,这既与民间社会组织发展阶段、能力有关,也与其在跨部门合作生态圈中的资源接受者地位有关。

基金会参与抗疫的挑战

01 地方政府对抗疫活动的准入限制仍是最大挑战

在文献梳理与前期访谈的基础上,本调查分别从外部制度与需求环境、项目(服务)供给与机构管理三个维度归纳出6种基金会参与抗疫的挑战要素。整体来看,基金会针对各项挑战要素的评价均较低,即挑战性并不强。就具体挑战要素而言(见下图),重大公共危机爆发后社会各界的捐赠热情被激发,所以资金募集与管理的难度最小。然而,难度最大的仍然是应对地方政府对抗疫活动准入的限制,与汶川地震中社会力量介入抗震救灾所遭遇的挑战一致。究其根源,首先与公共卫生领域重大危机的特性有关,例如传染性强、不确定性高等对社会应急治理提出重大挑战。为迅速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大范围扩散,全国多地采取“封城”措施,社会整体性停滞,这导致社会组织入场困难。其次与我国公共危机应急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失衡有关,社会力量仍然缺乏制度化的规范参与途径。

*基金会参与抗疫的挑战要素(图/基金会调查项目)

02 基金会依旧缺乏突发公共卫生危机应急经验

在此次抗疫之前,已拥有抗灾与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组织不足一半,主要是地震、洪灾、寒灾、火灾与台风等非公共卫生领域,例如山东汉寿洪灾、鲁甸与雅安地震、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等。仅少量组织曾参与过公共卫生领域救灾,例如2003年暴发非典型肺炎,这导致绝大多数基金会都缺乏公共卫生领域重大危机的应急救援经验。具体表现为:缺乏相关应急资金与物资储备;缺乏医疗领域救援物资的采购和项目执行经验;对事件发展和严重性的研判不足,导致物资与人员后续跟进不足。例如在开放式问答中,有基金会表示:“项目专业性太强,无法大范围开展服务”、“物资购买渠道混乱,识别决策有难度”等。

03 基金会的广泛联盟并不存在

知识界与实务界的基本共识是,构建社会组织之间的应急协作网络有助于有效募集、调动与分**源,进而提高应急治理效能。在抗疫过程中,由基金会发起的协作网络也屡屡见诸报端,例如1月26日,正荣公益基金会发起“社区抗疫正荣志愿行动”,2月3日由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南都基金会、招商局慈善基金会、正荣公益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北京平澜公益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北京师范大学风险治理创新研究中心、国际志愿机构理事会正式启动“抗击新冠疫情社会组织协作网络”。

然而,从调查结果来看,仅10%的基金会发起或参与过协作网络或联盟,因此现实中广泛的社会组织联动网络并不存在。在开放式问答中,有基金会也佐证了上述说法,认为要加强组织联动网络建设。

既有结构差异

形塑抗疫行为与表现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外部制度与法律环境已发生显著改变。例如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2016年出台,为打破公益慈善领域的结构性约束、激发慈善活力提供了法治依据。但上述政策与法律改变是否带来预期的社会效应?通过比较抗疫基金会的结构性特征可以看出,传统结构的惯性仍然存在,并形塑慈善组织的抗疫行为与表现。

01公募与非公募比较分析

首先,经过卡方检验,对于是否参与抗疫,公募与非公募之间存在显著差异(p=0.014),公募参与比例显著高于非公募。二者在参与动因上的显著差异或许为该现象提供了佐证或间接说明。具体而言,在整体上公募与非公募均表现为响应党政部门的号召,但二者之间同样存在显著差异(p=0.038),公募受到该动因的驱动显著高于非公募。这与公募基金会对国家的高度依附或嵌入现实相符。进一步,相较于公募,非公募更容易受到回应民众需求和支持行业发展驱动的影响,显著水平分别为p=0.000与p=0.041。

其次,公募参与募资的可能性显著大于非公募(p=0.000),而且资源动员力高于非公募。尽管后者数量是前者的2.34倍,但其募资总额少于前者。公募的平均募资额度为3434.06万元,非公募为2064.98万元,前者是后者的1.66倍(见下表)。公募募资额度标准差为7460.72万元,非公募为6740.85万元。二者内部差距均非常大。

*公募与非公募的募资总额与

最高的均为企业和高净值个人。但非公募基金会对单一

最后,非公募更愿意与企业合作,公募更愿意与体制内单位合作,二者在选择合作对象方面存在明显的偏好差异(p=0.001),但二者在基金会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倾向上没有显著差异。在合作过程中,非公募对企业和基金会的信任水平和满意度更高。公募对民间社会组织的信任水平更高,但在满意度上并无显著差异。二者对与体制内单位的满意度与信任水平无显著差异。

02 组织背景间差异分析

首先,就是否参与抗疫、是否发起募资活动以及募资额度来看,公募与非公募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公募组织参与抗疫和募资倾向均最高。结合公募组织参与动因可以看出,这与公募组织的结构性角色密切相关。而且官方背景基金会平均募资额度最高,企业背景基金会次之,民间背景基金会最低,三者的募资平均值依次为3167.25万元、2976.57万元和1450.08万元(见下图),官方背景是民间背景的2倍多。此外,企业背景基金会内部差异最大。

*组织背景与抗疫募资总额(图/基金会调查项目)

其次,从募款

最后,不同组织背景在与民间组织、体制内单位合作倾向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官方背景与民间社会组织、体制内单位的合作倾向更高,四者在与企业和基金会合作倾向方面没有显著差异。此外,不同组织背景对合作评价存在差异,即与基金会合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方面,官方背景和民间背景基金会的评价更高。民间背景基金会对与之合作的民间社会组织信任度最高。企业背景基金会对与之合作的企业满意度最高。在其他方面四者间无显著差异。

有益经验提炼

此次调查中设计了开放式问题,邀请基金会相关负责人结合机构抗疫经历总结有益抗疫经验。经过梳理和总结,提炼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构建基金会应急治理机制以提升组织的应急治理能力。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专项应急储备金,形成完整的应急物资供应、运输、储备链条,例如建立专项绿色物流运输通道;

(2)开展募资与信息公示,既提高机构的资源动员能力,也要提高透明度,形成有效的问责机制,尤其是向公众、捐赠人和政府问责;

(3)在应急救援中,组织要建立高效的审批流程,打通对接、沟通、审核、拨款等环节,建立有效沟通机制,缩减环节耗时;

(4)围绕专业性、创新性、项目成效、预算等方面建立审核和评估标准;

(5)结合组织优势和使命,构建需求筛选和轻重缓急排序准则;

(6)善用多种审核方法和多渠道

(7)构建以信任为基石、以契约为保障的合作伙伴关系,注重维护日常关系,并签订契约以明确双方权责;

(8)建立机构内部应急救援团队,包括团队成员构成、团队沟通与协调机制,例如以工作小组形式建立信息审核小组、募资小组等。

第二,有序、有效引导与发挥志愿力量。多家组织表示在抗疫过程中激发志愿精神与发挥志愿力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借助广泛的志愿者网络不仅有利于收集与甄别需求信息、提供志愿服务,也有利于采买、鉴定、运输、储备与发放应急物资。但同时提出基金会要坚持公益立场;恪守职业伦理;搭建专业平台和支持系统引导志愿者更有序、有效地发挥作用;加强对志愿者管理、归类和培训。在日常工作中,要善用志愿力量,组建一支及时可用、信任度高的志愿者队伍。

第三,注重组织联动网络培育、建设与日常维护,形成协作生态或共同体。这体现在三个层次:

层次一是与在地组织的合作。在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中,社会力量通常难以及时到达救灾区,因此需要与在地组织合作,包括志愿服务组织、基层政府和医院等。合作内容涵盖共同捐赠、分享需求信息、共同开展服务、合力购买、运输与储存物资等。但这需要基金会注重培育和维系日常组织网络,尤其是致力于应急救灾的基金会,更应该在资源规划与分配、智力支持和项目安排方面主动向县域社会组织倾斜,通过日常交往形成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不仅有利于降低应急救援的沟通成本,也可以提升资源投放精准度,最终提高社会力量在应急救援中的效能。此外,也应注重培育区域性的枢纽型组织,据此形成区域组织协作网络。

层次二是基金会之间的协作,充分利用各基金会的优势,例如由互联网企业发起成立的基金会充分发挥数据挖掘与需求梳理的优势,具有物流资源的企业背景基金会发挥物资运输优势,医疗卫生领域的组织发挥医疗专业志愿团队优势等,形成基金会之间的协作网络,从整体上提高慈善行业的应急治理效能。

层次三是跨部门协作,包括依托企业资源探索建立政社协同的有效机制。前者是指利用企业物流资源、防疫物资标准和采购网络。后者是指在发挥政府统一作战指导作用的前提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借力与助力,保持开放态度。既有助于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力量,也有助于社会组织提高声誉和获得背书。

第四,数字化时代要善用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提升组织对内与对外管理能力。具体包括:

(1)善用大数据共享需求信息与分**源,以及提升物资利用效率;

(2)利用信息管理手段,提升组织内部各工作部门与小组之间的沟通协调能力、服务与项目管理能力;

(3)充分利用阿里、百度、滴滴、水滴、腾讯等多媒体平台开展募资活动,并利用新媒体及时公示善款使用情况。

从宏观意义上,以基金会为枢纽的慈善资源调配共同体正在形成,该共同体以救济物资和资金流动为核心,围绕着基金会展开。

具体而言,各种物资和资金由企业或高净值人群捐赠,经过基金会的协调和组织,再通过相关企业的物流系统和在地社会组织(志愿者)输送给目标单位或个人,这构成此次基金会参与新冠抗疫的一个突出特点。

从长远来看,建立一个富有韧性的慈善共同体或将是我国基金会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通过建设富有韧性的资源体系,让基金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形成更有效的战略伙伴关系。

*“基金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模式”项目,受到中国扶贫基金会、爱德基金会、北京新阳光慈善基金会、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湖北卓尔公益基金会、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九家基金会联合资助(以上机构按资助先后排序)。

排版 | 鑫雨

说明:本文获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


五:基金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您好,我国公司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公司关联人之间的资产转让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司购并行为和设备转让行为等,是一种典型的公司控制权交易行为。由于大股东在购并行为中的支配因素,使得交易价格的确定标准、交易程序中少数股东的参与程度、信息披露的充分性等方面都暴露出了诸多问题。
2、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购买或销售商品,相互之间提供或接受服务,支付服务费用,相互之间代理事务(如代销产品、代签合同等)的行为,都是关联交易行为。
3、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的变动等。公司为其关联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已成为我国公司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类型,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也会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
4、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包括控制公司或控股股东无偿占用从属公司的资产或者拖欠从属公司的资金和贷款,控制公司或控股股东的债务由从属公司的债权或资产进行充抵,控制公司或控股股东掠夺从属公司的利润。
5、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方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相互租赁对方的资产是比较常见的,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是相当主要的关联交易行为,甚至经常出现公司以较低价格将最优质的部分资产租赁给关联方,或者高价租赁关联方的不良资产的交易行为。
6、管理合同。管理合同通常指企业与某一企业或个人签订管理企业或某一项目的合同,按照管理合同的约定,由一方管理另一方的财产和日常经营。因此管理活动也是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及许可使用。在关联方之间,有时一方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另一方的原因而放弃或转移给另一方,或者关联方之间达成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的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从而形成关联交易。
8、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企业付给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方在税务上只要求公平价格就好了,一般都会计上用的比较多。因为上市公司是需要披露的,目前我们的操作是和审计师一起认定关联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我们一般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