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治理基金如何监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jijinwang
谁会想到,盐湖股份子公司会涉嫌非法采矿罪!
是的,是非法采矿罪!是罪行,不是小事!
10月12日晚间盐湖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盐湖能源)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告知函》,盐湖能源历史上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公告称,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告知函》及相关法律法规,盐湖能源未来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目前,盐湖能源正在与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具体赔偿金额以盐湖能源最终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协议为准。如未来实际缴纳的赔偿金超过公司已计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金额,将可能对公司缴纳当期的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一直觉得盐湖股份不是个东西。以前被ST,说明公司非常垃圾。好不容易恢复上市,但恢复上市后的走势表明,庄家无非是借着盐湖提锂热点,又收割了一把散户。
收割完散户的盐湖股份,最近正在做垂直落体运动。偏偏这个时候,利空来了:公司子公司竟然涉嫌非法采矿罪,这真让买入盐湖股份的投资者欲哭无泪。
现在,就看怎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了。如果赔偿金额足够高,再多的盐湖提锂收益,又怎么能填补这个窟窿?

明天,盐湖股份会不会直接跌停?

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系统

这其实牵扯到一个利益再分配的问题,批准开矿的时任领导、既得利益的开矿者,与收拾烂摊子的继任者、废弃矿山环境治理者四者之间。

第一,如果时任领导者在位时能够按照环评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批,且既得利益者能够依法依规进行开采、恢复,也就不存在废弃矿山整治这件事了。

第二,如果没有按照环评及相关法律进行开采,那么这里面应该就有利益输送,那么对时任领导个既得利益者的追责、追陪就必须进行,否则继任者基本上不会考虑这个烂摊子,综合、高效、让利于民的复原整治工作就会流于形式。

第三,如果当年开采的时候,留足了矿山修复保证金,那么就不会牵扯到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整治了。而且,现在各地地方债务高企,财政资金严重吃紧,保工资、保运转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了。所以政府层面背书进行废弃矿山环境整治基本上不可能。

第四,社会资金的入场,又要防止成为地方政府的杀猪盘,而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那就需要破局:理论上,政府就本地域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整治进行打包,发行专项债券,由承担废弃矿山整治的民间大资本方进行对口认筹,政府以公开信用背书,对整治方式、收益权、合作年限、权益保障进行公开约定,并引入第三方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跟踪。

综上,社会资金的入场是大势所趋,也可以理解为迫不得已,但资本的逐利是其本性,无恶无善之分,关键在于地方政府继任者的担当、意愿、思维创新。


二: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因此,矿山企业有责任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质就是为了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促进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保护矿山环境,并确保在闭坑、停办、关闭后受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治理恢复的一项特别的经济手段和措施。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11月24日,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全省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报告显示 

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主线,以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脱贫攻坚战为抓手,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不断加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矿业污染治理,全省矿区生态环境发生了历史性变革,生态修复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省构建生态修复长效机制,严守生态修复治理底线,建立资金制度,保障生态修复资金投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定期缴存治理恢复基金。对拒不计提基金、履行修复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从调研情况看,陇南172家持证矿山企业已全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132个,存入基金9023万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稳步推进。

全省紧盯中央环保督察、祁连山专项督查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违规勘察开采整改问题,举一反三强力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144宗矿业权已全部退出,各问题点位生态环境已全部修复。通过连续4年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和问题整改,全省自然保护区发现的1845个问题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的40个项目已全部完成。


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取,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如: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投标建设工程的企业在投标活动中,随投标文件一同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为能确保购买到某一商品或某项服务时,预付给商家的押金或定金等。支付保证金的目的就是确保权益人得到自己的权益,同时促使相关义务方履行责任的保障。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是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缴纳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因此,矿山企业有责任对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质就是为了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促进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保护矿山环境,并确保在闭坑、停办、关闭后受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治理恢复的一项特别的经济手段和措施。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取,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资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采矿权人收取的,旨在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的资金。它属于押金性质,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向采矿权人返还保证金本金和利息。
http://www.mlr.gov.cn/bsfw/cjwtjd/qt/201002/t20100203_1361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