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几个朋友给我转这个危言耸听的信息,本来想以郭德纲看“专家”的心态不理会,后来实在觉得这么扯的内容会对大家造成误导甚至引发焦虑,所以不吐不快:
1. 这位“专家”连基础的税率知识都引用错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独资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为经营所得的5-35%,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更不是他老人家那种算法,这么用小学一年级算数方法计算真是无语;
2. 这次文件只是明确了独资合伙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方法,这里有两层解读,一是独资合伙企业的非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即企业正常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并没有被绝对禁止,只是后续适用应该更加谨慎,和本次文件无关;二是核定征收只是近年来在一些地区被适用在独资合伙企业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上,大多数用于一次性股权交易中,并没有这个”专家“描述的被广泛适用;
3. 所有明星艺人网红的收入全额纳税和这个文件无关,这个群体是在这次税收风暴中被明确适用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一种)征税,这种所得本身就没有核定征收的逻辑;
4. 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都是持续性的操作,基本都是在老老实实的缴税,唯一可以操作的就是前两年行业税收风暴中的适用20%税率还是最高35%税率的区别,这个总局也已经已行文明确;
5. 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减持也是持续性的操作,还有很多本身就是在自然人名下,也基本都是老老实实的缴税,稍微动点脑筋的也就是挪个证券营业部弄点财政返还,根本没有核定征收的机会;
6. 至于豪宅、豪车、奢侈品和收藏品市场更是和这个文件一毛钱关系没有,不太明白咋就大变局和全军覆没了,都上升到人类历史上的高度了;
7. 本来就根本就没有“税收筹划”这个行业,只是涉税服务行业的一项职能而已,而涉税服务是一个十分专业且细分的行业,它长期存在于广义的会计服务市场之内,应该说这个行业刚刚进入黄金发展期!只是最近几年冒出一批行业外的人以违背基本税收专业逻辑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工具过度的进行了推广和应用,如果一定要说不存在了,这个所谓的“税收筹划”模式确实是会渐渐消亡!
总结一下,这位“专家”所说专业无知、引申盲目、结论错误...唯一正确的2022年确实将是一个税收大年,大家关注关心国家税收法制的健全完善不是坏事,大家都合规合理纳税更不是坏事,“以数治税、减税降负、应享尽享、包容审慎”是当前税收征管的主旋律,抛弃焦虑积极应对是我们所有纳税人应该做的,大家一定要相信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一:私募基金收益缴税新规
如果达到这个标准,而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一)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二:私募基金收益缴税多少
按照最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的投资者进行募集,这样也能保证私募基金的平稳运行。要想成为私募基金合格者,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就要将回报的,这里又牵扯到一个复杂的税收问题,那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税后如何处理?下面我们一起来认识下相关内容。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哪些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私募基金合格者税务如何处理?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对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则属于一般的自然人投资者,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税率为20%。
对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实现退出,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由此可见,按照税法相关知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税后处理要根据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进行划分。对于个人投资者,要按照私募基金收益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投资者,则要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所以私募基金合规投资者在享受基金回报的同时,别忘了履行纳税的义务。
三:投资私募基金收益缴税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您好 根据我的经验 ,私募的税收风险可以总结为四点:
第一,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根据调研,部分合伙型基金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而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有些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没有参与“营改增”,留下了很大税务风险。
在股权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该局曾经发布《股权投资企业项目税收管理办法》要求,凡在苏州工业园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名称核准符合标准的,即名称含有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创投企业以及其他创投企业均适用本办法。该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特定事项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包括基金登记和投资项目登记,投资项目登记产生的项目管理码作为该项目明细申报、办理涉税事项备案审批、认证和证明管理等涉税事项的唯一识别码。所有股权投资登记事项应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该办法还要求,创投企业除按已有的各税种申报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申报外,还必须对项目进行核算,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按投资项目申报项目明细信息,保留相关资料原件,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创投企业对其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费、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金、中介费用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调研发现,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两套账”;私募股权基金不按规定独立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第三,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按照91号文件和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但实践中,调研发现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合伙人目前对于先分后税的理解比较片面,确实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纳税风险。很多投资者的财务人员都认为,只有合伙企业对其合伙人进行分配才会产生纳税义务。比如,一部分自然人通过设立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日后一旦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即会形成所得,而不是要等到合伙企业再将实际形成的股票所得分配给合伙人。
第四,投资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带来收益错享税收优惠的风险。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法规对基金将投资收益分配至合伙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属性并按照其原有属性征税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居民企业作为基金的合伙人通过基金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是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间接”分回的收入,因此虽然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投资管道”的形式特征,但是现行税法并未对其真正赋予“管道”主体意义,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税法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这是造成补缴税款的重要税收风险点。
四:个人投资私募基金收益缴税
私募股权基金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类型的私募基金各有哪些优缺点?成立私募基金的时候选择哪种模式?除了考虑基金的稳定性、灵活性和风险隔离等要求外,税收成本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怎么交税?分红阶段、转让阶段有何不同?私募基金是否需要交增值税?下面用三张图表一次性告诉你所有的问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
(契约制私募基金)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其他基金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成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再以该有限合伙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GP和LP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1、所得税
(1)分红收益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基金最常见的模式,以至于很多人看到私募基金就想到有限合伙,看到有限合伙就想到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作为投资主体最大的好处就是在基金层面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基金取得分红收益时,有限合伙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需要按照分配比例或者实缴出资比例等分配到每个合伙人名下后,再分别以自然人和法人身份各自缴纳20%和25%的所得税。
需要特别提示的一点是“先分后税”的“分”与是否实际分配利润无关,只要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当年有投资/分红收益应纳税所得额,就应当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到各合伙人名下再由合伙人分别纳税。例如,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约定前三年不对有限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但实际第一年就产生了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此时虽然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将利润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但各合伙人仍需缴纳所得税。这里提示各合伙人应当保留好完税证明,待日后真正进行分配时,可作为已经纳税的证据。
(2)管理费收益
在私募基金的运营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会收取1%至2%的管理费,这部分收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与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有限合伙企业在转让所持有的企业股权时同样适用“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由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
作为合伙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其转让所持有的合伙份额均应当将财产转让收入并入其他收入一起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份额转让收入,目前各地认定的收入性质不统一。例如:北京、珠海横琴、天津滨海新区、嘉兴南湖新区等地区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上海则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由于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德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自然人合伙人的利益考虑,可以优先选择那些适用20%财产转让所得税率的地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2、增值税
(1)分红收益
证监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4月27日新出台的资管新规也明确规定“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分红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存在的一些“明股实债”类型的投资收益属于36号文所指的“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当按照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由于资管新规的规定以及近期协会多次强调禁止“明股实债”,因此此种类型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2)管理费收益
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合伙份额转让所得
按照目前的增值税政策,虽然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但将合伙份额转让不等同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者即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对外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后按基金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或出资比例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
1、所得税
(1)股息红利
公司制私募基金在中国可谓是凤毛麟角,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制相比其他模式,在基金层面可能要多缴一道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因此作为投资基金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但是,假如该投资属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将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B.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C.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D.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在设计公司型私募基金向项目公司进行投资的模式时,注意要避免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否则将会对收益按照利息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自然人投资者在收到公司制私募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时,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法人投资者从公司制私募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管理费收益
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3)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收益
公司型私募基金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时,私募基金层面首先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再将收益分配到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时,各自按照20%和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权时,分别按照20%和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增值税
公司制私募基金的增值税缴纳方式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相同,不再赘述。
三、契约制私募基金
从名称可以看出,契约制私募基金并不需要成立任何法律主体,而是单纯由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募集资金,然后由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1、所得税
(1)分红收益
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法律主体不具备纳税主体资格,因此在基金层面无论分红还是转让均无需缴纳所得税。
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收益分别按照20%和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管理分收益
私募管理公司在契约型基金里不进行投资,仅充当管理人角色,因此仅对管理费的收益按照25%的税率缴纳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转让收益
自然人或法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权时,分别按照20%和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增值税
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属于营改增后的“金融服务”类别下的“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分别按照3%的征收率或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上述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需要提示的一点是: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就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进行纳税。”虽然基金管理人是纳税义务人,但税款本身仍应由契约型基金本身来承担,在起草基金合同时应当注意对税款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除此之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增值税缴纳方式同有限合伙企业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
五:个人购买私募基金收益缴税
投资基金收益不需要缴税。1.目前我国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暂不征税的范围: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买卖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私募基金取得收益,属于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保本型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购买的如果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基金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型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购买的基金如果为非保本型基金,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拓展资料:基金收益①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基金资产所获得的收益。这种收入主要来源于基金资产运作中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资本收益、资本增值等。扣除基金营运费用(包括经理人费用和托管人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销售基金的证券。(二)基金持有人投资基金证券取得的收益。主要来自基金收益分配和基金证券交易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