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业协会

jijinwang
【私募基金,高风险高收益且与普通投资者无关】私募基金失联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仅按三年前的统计数据,就已经有有300多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名单。
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由于受到的法规约束,投资方式更加灵活多变,所以就平均业绩来看私募基金确实比公募基金更高一点。
以2009-2017年的数据为例,公募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为13.2%,而阳光私募基金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14.8%。
但相应的,由于缺乏投资约束和强制信息披露,私募基金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更高一些。
更重要的是,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良莠不齐,业绩差别非常大,头部明星私募基金业绩骄人的同时,还有30%以上的私募基金是负收益。
不少投资者认为,相比谁都可以投资的公募基金,起购门槛更高、持仓信息更神秘的私募基金似乎更加高大上一些。
但实际上,恰恰相反,相比公募基金,成立一支私募基金容易太多了。
按要求,私募基金只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需要在监管机构申请注册。
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只能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不允许向普通大众公开宣传。
那么,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算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并且要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支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
明白了吧?100万起步的投资门槛,足以把大多数普通个人投资者挡在私募基金的大门外。
更何况私募基金通常还有一定时间的锁仓期,也就意味着这100万投出去,相当长时间内还取不出来。
所以,私募基金,注定只能是有钱富豪和专业投资者才考虑的圈内投资产品,而不是咱们普通工薪阶层投资理财的理想选择。
要是有人通过电话、网络、社交媒体等途径向您推荐私募基金的时候,最好先问下自己:我近三年年收入都超过50万吗?我有一百万闲钱可以扔出去长时间不动吗?
如果两样都不符合,那最好反思一下,自己的个人信息是不是泄露给了骗子。

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中金汇基金;2.华夏基金;3.博时基金;4.嘉实基金;5.广发基金;6.中邮创业基金;7.大成基金;8.华安基金;9.南方基金;10.汇添富基金。
1、中金汇基金:上海中汇金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2009年,注册资本3.37亿元,股东由大型二级央企、大型国企、大型民企和从事10年以上的金融精英人士共同组成总部位于中国上海,是一家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证券投资、定向增发以及金融衍生品开发应用等业务一体化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2、华夏基金: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青岛、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和成都设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设有子公司。
3、博时基金: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3日,是中国内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折合约为1200万美元),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设有分公司。
4、嘉实基金:嘉实基金成立于1999年3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于2002年底被选为全国首批投资管理人。2005年6月,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参股嘉实,使嘉实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合资基金公司之一。
5、广发基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5日,总部设在广州,公司注册资本金1.2亿元人民币。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强大的资源优势、严谨科学的管理体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坚持'简单、透明、务实、高效'的经营理念,致力成为品牌突出、信誉优良、特色鲜明的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谋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6、中邮创业基金: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开业,由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邮政局、北京长安投资有限公司、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7、大成基金:大成基金成立于1999年4月12日,注册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是中国首批获准成立的老十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主要业务是公募基金的募集和管理,还具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QDII业务资格。
8、华安基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0号文批准于1998年6月设立,是国内首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目前的股东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南方基金: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6日,为国内首批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三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起始标志。南方基金继发起、设立、管理国内首只证券投资基金之后,又首批获得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10、汇添富基金: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高起点、国际化、充满活力的基金公司,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东方航空集团三家实力雄厚、声誉卓越的集团联合发起设立。

二: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排名

管理规模只能看出管理团队的过往案例而已,唯一能说明就是管理团队的经验丰富.其它的要看各个项目的收益才能定
1. 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 自2014年2月7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启动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3895家,备案产品16402只,管理基金3.89万亿元。
具体单只私募基金管理规模需要去证券基金业协会查询某家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规模。
私募基金如果不是阳光私募基金,是无法评估和衡量的,因为业绩不透明,同时缺乏监管。阳光私募基金的评估则是一门极其专业的科学。
a.硬指标:各种指标下的业绩及净值排名和综合排名(请参考中国私募网中募指数排名)
b.软指标:阳光私募公司成立的时间;阳光私募产品发行的时间;阳光私募基金经理既往从业经历及可查考的历史业绩;阳光私募公司及其单支基金规模大小;投研团队人数及核心投研人员学历,从业背景;投资理念及操作风格;股东结构及管理框架;相关指标;投资时的市场状况。

三: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第三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第七条 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视为《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二)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四)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五)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六)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等;(七)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八)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九)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十一)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十二)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为或者为前款行为提供便利。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规定,按下列要求执行:(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 项、第十一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 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四:如何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