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金融稳定法》,村镇银行若发生金融风险,各方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的责任划分如下:
1、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穷尽手段自救、切实清收挽损,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吸收损失;
2、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
3、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履行风险处置、行业救助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4、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所监管行业、机构和市场的风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6、财政部门依法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处置提供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村镇银行真的发生金融风险,首先是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即发起行;发起行处理不了,就轮到省联社和省级人民政府;最后才是存款保险基金,以及银保监会和央行。
虽然现在《金融稳定法》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没有真正实施,但目前处理的方式已经是按照这个顺序来了。包商银行破产事件中,存保基金一下子用出了一大半,截至2021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只有960.3亿元,所以这次如果真的有400亿的大窟窿,存保基金大概率不会轻易动用。乐观一点的方案就是各方各出一点,省联社(省政府)占大头,发起行、存保基金、央行占小头,但如果是银行破产了,那就另说了……
1、被处置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被处置金融机构应当穷尽手段自救、切实清收挽损,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吸收损失;
2、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
3、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依法履行风险处置、行业救助职责,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4、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处置所监管行业、机构和市场的风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6、财政部门依法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金融风险处置提供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村镇银行真的发生金融风险,首先是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即发起行;发起行处理不了,就轮到省联社和省级人民政府;最后才是存款保险基金,以及银保监会和央行。
虽然现在《金融稳定法》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没有真正实施,但目前处理的方式已经是按照这个顺序来了。包商银行破产事件中,存保基金一下子用出了一大半,截至2021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只有960.3亿元,所以这次如果真的有400亿的大窟窿,存保基金大概率不会轻易动用。乐观一点的方案就是各方各出一点,省联社(省政府)占大头,发起行、存保基金、央行占小头,但如果是银行破产了,那就另说了……